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司啟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司啟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司啟明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