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4號
- 受刑人
- 林迺仁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執沒字第331 號執行案件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迺仁(下稱異議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監獄之保管金係其母親以殘障津貼寄給異議人在監之生活費,並非法律所規定之薪資,該款項不得扣抵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林迺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緝字第2 號、第3 號判決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各含該門號SIM 卡1 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該門號SIM 卡1 張)與賴玉朗連帶追徵其價額,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00 號行動電話各1 支(各含該門號SIM 卡1 張)與薛筱平、賴玉朗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500 元追徵之;嗣因異議人及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34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各1 份附卷可佐。基此,異議人認檢察官函請桃園監獄就保管金為扣款之執行不當而聲明異議,自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從而,異議人就其目前執行案件之執行事項,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所不服,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其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