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榮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榮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榮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卷附事證,認附表所示各罪,合於併罰之要件,是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