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仲凱
- 被告
- 廖健宇
- 被告
- 徐瑋隆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志峯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蕭萬龍律師
- 被告
- 張治瑋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 被告
- 鄭志騰
- 選任辯護人
- 蕭萬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安傑律師
- 被告
- 戴喜平 大陸地區人民
- 選任辯護人
- 陳鼎駿律師
戴維余律師
楊政達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15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暨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3386號)」;理由欄關於「伍、檢察官移送併辦之部分,核與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且均經本院上開認定有罪,本院業已一併審究如上,附此敘明。」之記載,均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如主文所示之記載係屬贅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應予加以更正而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