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 原告
- 李吳笑蓉
- 原告
- 李玨玲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尹麗娟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麗玲
- 被告
- 立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曦函
- 被告
- 林沅錡
黃崇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沅錡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勞安訴字第2 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李玨玲、尹麗娟及李吳笑蓉均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李玨玲、尹麗娟及李吳笑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