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趙彦群
- 原告
-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怡嫻
- 原告
-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訓雄
- 被告
- 莊文玲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0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文玲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1042號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