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
- 原告
- 李長福
- 被告
- 蕭進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515 號(原案號:105 年度壢簡字第1010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一。
二、被告答辯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515號(原案號:105 年度壢簡字第1010號)侮辱案件,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據前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