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51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程萬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 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應依上揭法律規定,從程序上諭知追加部分不受理判決,方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及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程萬里前因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8355 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087號審理,而本件追加起訴部分顯與前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一人犯數罪者」之相牽連案件關係,從而得依前揭意旨,於前開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087號案件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固屬無疑。惟被告於前案所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087號案件審理後,被告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同日辯論終結,並於105 年11月16日宣判,此有前案之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理筆錄影本及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16頁至第28頁),而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係於105 年12月1 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2月1 日桃檢坤陽105偵24122 字第106106號函上本院收狀章之收狀日期可資證明(見本院易字卷第1 頁),是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