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51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程萬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 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應依上揭法律規定,從程序上諭知追加部分不受理判決,方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及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程萬里前因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8355 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087號審理,而本件追加起訴部分顯與前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一人犯數罪者」之相牽連案件關係,從而得依前揭意旨,於前開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087號案件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固屬無疑。惟被告於前案所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087號案件審理後,被告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同日辯論終結,並於105 年11月16日宣判,此有前案之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理筆錄影本及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16頁至第28頁),而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係於105 年12月1 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2月1 日桃檢坤陽105偵24122 字第106106號函上本院收狀章之收狀日期可資證明(見本院易字卷第1 頁),是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1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