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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鄭吉雄

原告
李長福
被告
蕭進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515 號(原案號:105 年度壢簡字第1010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一。

二、被告答辯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515號(原案號:105 年度壢簡字第1010號)侮辱案件,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據前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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