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劉世偉 被 告 蔡政順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被告蔡政順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上字第181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蔡政順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