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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梁志偉簡志宇劉俊源

原告
劉世偉
被告
蔡政順
被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被告蔡政順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上字第181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蔡政順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劉俊源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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