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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梁志偉簡志宇劉俊源
  •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 原告
    劉世偉
  • 被告
    蔡政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劉世偉 被   告 蔡政順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被告蔡政順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上字第181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蔡政順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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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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