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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施育傑許容慈張家豪

原告
李美雲
原告
陳智斌
原告
陳家畇
原告
陳金章
原告
陳張梅蘭
共同送達代收人
葉雨新
被告
陳清輝
被告
裕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秀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清輝因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李美雲、陳智斌、陳家畇、陳金章、陳張梅蘭(下稱原告李美雲5 人),對被告陳清輝及其僱用人裕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裕昇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另共同原告陳永翰對被告陳清輝及裕昇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聲請假執行部分,另經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本文判決駁回,附此敘明)。而被告陳清輝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交訴字第97號判決無罪,惟原告李美雲5 人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原告李美雲5 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頁、第101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另原告李美雲5 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則原告李美雲5 人尚須依同條第3 項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末此敘明。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張家豪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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