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鄭吉雄、王星富、蕭淳尹
- 當事人胡崇仁、方彥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胡崇仁 被 告 方彥雄 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205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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