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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梁志偉徐漢堂簡志宇

原告
曾鴻欽
被告
蔣成勝
被告
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瀧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8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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