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原 告 曾鴻欽 被 告 蔣成勝 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瀧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8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