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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蕭世昌傅思綺蘇品蓁

附民原告  林佩瑩

附民被告  謝崇權

附民被告  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田俊賢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永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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