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7號附民原告 林佩瑩 附民被告 謝崇權 附民被告 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田俊賢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永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