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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原聲簡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壢原聲簡再字第1號

聲請人
徐珊珊 泰國
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判決人徐金德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2087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僅提出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再審狀」敘述理由,並附聲證一即聲請人與徐金德之日常生活照片,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並非程序中所得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之規定,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原聲簡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