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23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2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3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所載「車號000 」至第8 行所載「─7507號」間之空格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俊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前於①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99年度港簡字第11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②100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雲林地院以100 年度港簡字第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復經雲林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766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於101 年7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詐欺、毒品、竊盜之前科,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不佳;惟其仍不知警惕,恣意詐取他人財物,以獲取不法利益,顯見法治觀念仍屬欠缺,實不宜輕縱;惟念其所詐得之財物為現金3,000 元,犯罪所生損害尚非嚴重,暨其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以及其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並明確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沒收制度,合先敘明。本案犯罪所得之現金3,000 元,並未扣案,亦未依法發還予被害人楊思亮,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項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容慈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23573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23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