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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審交簡字第2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施育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家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告訴人王淑子」之姓名部分,應更正為「告訴人陳淑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項、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之告訴人姓名,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審交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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