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5號原 告 徐格芳 余貞穎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告 曾明堅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顯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14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