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9號
附民原告 賴世民
林秀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立心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桓甫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江德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加順貨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邱奕銘
上列被告因被告江德耀之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被告江德耀涉犯之前揭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但原告既具狀聲請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