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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蔡榮澤簡方毅陳品潔
  •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 原告
    賴世民
  • 被告
    江德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9號附民原告  賴世民 林秀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附民被告  江德耀 加順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上列被告因被告江德耀之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被告江德耀涉犯之前揭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但原告既具狀聲請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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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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