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9號附民原告 賴世民 林秀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附民被告 江德耀 加順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上列被告因被告江德耀之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被告江德耀涉犯之前揭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但原告既具狀聲請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