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楊金義
- 法定代理人
- 楊瑞雄
- 訴訟代理人
- 徐紹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余天祿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天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范瑞銘
上列被告因被告余天祿刑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3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天祿涉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以105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3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