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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蔡榮澤

附民原告  楊金義

法定代理人
楊瑞雄
訴訟代理人
徐紹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余天祿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天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瑞銘

上列被告因被告余天祿刑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3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天祿涉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以105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3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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