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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曹馨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彥豪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彥豪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下午,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2 號公路行駛,嗣行經桃園市○○區○○○○道0 號公路東向9.8 公里中線車道時,與可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斯時由告訴人陳俊育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行車糾紛。詎被告竟因此基於毀損之接續犯意,於同日下午3 時46分許2車停妥後,下車持己身所有,放置在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之冰鋤,多次敲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車門之車柱及鈑金,致其表面凹陷,毀損美觀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附卷可查。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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