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毀損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曹馨方

  • 當事人
    陳彥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豪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彥豪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下午,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2 號公路行駛,嗣行經桃園市○○區○○○○道0 號公路東向9.8 公里中線車道時,與可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斯時由告訴人陳俊育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行車糾紛。詎被告竟因此基於毀損之接續犯意,於同日下午3 時46分許2 車停妥後,下車持己身所有,放置在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之冰鋤,多次敲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車門之車柱及鈑金,致其表面凹陷,毀損美觀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附卷可查。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