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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葉韋廷

  • 被告
    張建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09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4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建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建和前自民國104 年1 月12日起受僱於「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下稱康勵公司),負責銷售衛浴設備、收受貨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向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貨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後,即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繳回公司,逕予以侵占入己而挪為己用,計侵占款項達新臺幣(下同)282,642 元。案經康勵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建和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全才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人事資料表、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LINE對話紀錄、如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之書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其業務上陸續代收而持有之現金貨款,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乃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予以挪用侵占入己,係為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爰審酌被告侵占款項達282,642 元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後雖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然因清償方式與告訴人意見不一致,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 ㈡查被告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282,642 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侵占時間、地點 │ 客 戶 名 稱 │貨款金額(│ 證 據 名 稱 │ │ │ │ │新臺幣)元│ │ ├──┼────────┼────────┼─────┼─────────────┤ │ 一 │104 年8 月28日某│泛亞工程- 林公館│ 53,200元│①林信憲書立之切結書 │ │ │時,在新北市三重│ │ │②客戶應收帳款對帳明細表 │ │ │區某工地 │ │ │③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 │ │ │ │ │ │④送貨單 │ │ │ │ │ │⑤報價單 │ ├──┼────────┼────────┼─────┼─────────────┤ │ 二 │104 年9 月30日某│呂瑞騰 │ 50,200元│①呂瑞騰書立之切結書 │ │ │時,在新北市板橋│ │ │②客戶應收帳對帳明細表 │ │ │區某處 │ │ │③送貨單 │ │ │ │ │ │④報價單 │ │ │ │ │ │⑤請款單 │ │ │ │ │ │⑥客戶交易明細表 │ │ │ │ │ │⑦銷貨單 │ │ │ │ │ │⑧應收帳款< 合併累計> 明細│ │ │ │ │ │ 表 │ ├──┼────────┼────────┼─────┼─────────────┤ │ 三 │104 年9 月間某日│禾渥意匠室內裝修│ 12,000元│①客戶應收帳款對帳明細表 │ │ │,在臺北市南港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②送貨單 │ │ │某處 │- 南港 │ │③報價單 │ ├──┼────────┼────────┼─────┼─────────────┤ │ 四 │104 年12月間某日│禾渥意匠室內裝修│ 15,400元│①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 │ │ │,在臺北市士林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②送貨單 │ │ │某處 │- 新店 │ │③報價單 │ ├──┼────────┼────────┼─────┼─────────────┤ │ 五 │105 年2 月1 日某│軍宏建設有限公司│ 7,000元│①客戶應收帳款對帳明細表 │ │ │時,在新北市三重│- 三重區仁昌街 │ │②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 │ │ │區龍門路46號「軍│ │ │③送貨單 │ │ │宏建設有限公司」│ │ │④報價單 │ │ │內 │ │ │⑤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函 │ │ │ │ │ │⑥LINE對話紀錄 │ │ │ │ │ │⑦軍宏建設有限公司書立之切│ │ │ │ │ │ 結書 │ ├──┼────────┼────────┼─────┼─────────────┤ │ 六 │105 年2 月2 日某│依爾國際有限公司│ 44,842元│①依爾國際有限公司書立之切│ │ │時,在新北市三重│- 內湖 │ │ 結書 │ │ │區湯城園區 │ │ │②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 │ │ │ │ │ │③送貨單 │ │ │ │ │ │④銷貨退回單 │ │ │ │ │ │⑤報價單 │ ├──┼────────┼────────┼─────┼─────────────┤ │ 七 │105 年3 月間某日│茗蘆企業有限公司│ 100,000元│①現金支出傳票 │ │ │,在桃園市龜山區│ │ │②客戶應收帳款對帳明細表 │ │ │萬壽路2 段813 號│ │ │③統一發票 │ │ │ │ │ │④客戶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 │ │ │ │ │ │⑤送貨單 │ │ │ │ │ │⑥報價單 │ ├──┴────────┴────────┼─────┴─────────────┤ │ 合 計 │ 282,6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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