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02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春煜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撤緩偵字第15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春煜犯侮辱公務員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春煜與其友人江增森(涉犯妨害公務部分,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晚間,前往桃園市○○區○○街000 號之阿亮小吃店內飲酒。俟同日晚間7 時30分許,徐春煜與江增森因故大打出手,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所長涂志偉、警員范志彰據報前往處理。詎徐春煜因不滿員警到場處理,明知所長涂志偉、警員范志彰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以附表「陳稱內容」欄所示之言詞,當場辱罵員警范志彰,足以貶損范志彰之名譽。 ㈡嗣到場員警將徐春煜、江增森帶回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後,其2 人又發生口角衝突,經員警范志彰勸阻,徐春煜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員警范志彰,足以貶損范志彰之名譽。㈢案經范志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春煜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范志彰、證人涂志偉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㈢員警職務報告、新楊梅診所診斷證明書、現場錄影時序表、受傷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㈠先後數次所為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接續實施,皆屬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起訴書就此部分漏未論及,應予補充。 ㈢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㈠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㈤爰審酌被告漠視公權力存在,竟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辱罵,影響公權力之執行,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素行、犯罪手段、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309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陳稱內容 │ │ │ │ │ ├──┼────────┼────────────────┤ │ 1 │105 年6 月3 日晚│你什麼東西阿,幹哩娘(臺語發音)│ │ │上7 時47分21秒 │ │ ├──┼────────┼────────────────┤ │ 2 │105 年6 月3 日晚│我幹哩娘(臺語發音) │ │ │上7 時48分42秒 │ │ ├──┼────────┼────────────────┤ │ 3 │105 年6 月3 日晚│幹哩娘(臺語發音) │ │ │上7 時48分48秒 │ │ ├──┼────────┼────────────────┤ │ 4 │105 年6 月3 日晚│幹哩娘(臺語發音) │ │ │上7 時49分30秒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