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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蕭世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41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鳳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710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羅鳳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合計貳點參柒柒肆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羅鳳嬌、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6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7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316 號、89年度毒偵字第31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2、93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52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67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6年9 月21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57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098號駁回上訴確定,入監執行後,業於101 年1 月12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12月9 日下午5 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陽明公園之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12月10日凌晨1 時4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毛重合計2.3774公克,含包裝袋2 只),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羅鳳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毛重合計2.3774公克,含包裝袋2 只)。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澈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毛重合計2.3774公克,含包裝袋2 只),均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1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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