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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328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32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國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391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國平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拾捌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國平明知輸入任何藥品,應將欲輸入藥品之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任何藥品。又含有「Nicotine」(下稱尼古丁)成分之產品,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詎其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5 月間,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如附表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之電子菸油共18瓶後,再委由不知情之飛樂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飛樂貨運公司」)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於105 年10月24日某時,利用CX0464號班機,自大陸地區運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快遞進口專區內,飛樂貨運公司並於105 年10月25日以報單編號CX/05/730/NJ328 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於同日某時許,臺北關關員以X 光儀檢查影像發覺可疑拆箱查驗後,進而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18瓶。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國平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12月30日FDA 研字第1050048480號函及函附檢驗報告書、飛樂快遞派送明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956號追加起訴書。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18瓶。

三、論罪科刑:

㈠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被告未經許可,將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自大陸地區輸入我國境內,自屬輸入禁藥無疑。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飛樂貨運公司人員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忽視政府管制藥品之政策,未經核准即逕自從大陸地區輸入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誠屬漠視法令之舉,惟被告擅自輸入禁藥數量尚非鉅額,所生危害程度非重,並兼衡被告之智識、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查扣案之電子菸油18瓶,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均含尼古丁( Nicotine) 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12月30日FDA 研字第1050048480號函附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6-17 頁反面),自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然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菸油名稱                                                    │數量│
├──┼──────────────────────────────┼──┤
│ 1  │KINGGROUND,30ML,6MG                                         │8瓶 │
├──┼──────────────────────────────┼──┤
│ 2  │KILO,DEWBERRY CREAM,30ML,6MG                                │4瓶 │
├──┼──────────────────────────────┼──┤
│ 3  │KILO,CEREAL MILK,30ML,6MG                                   │3瓶 │
├──┼──────────────────────────────┼──┤
│ 4  │BLAQ,VISIONS ,30ML,6MG                                      │2瓶 │
├──┼──────────────────────────────┼──┤
│ 5  │BLAQ,VISIONS ,30ML,3MG                                      │1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32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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