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80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維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28號、第8916號、第1579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維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門號Z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門號Z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門 號Z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門號Z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門號Z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門號Z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門號Z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莊維銘(部分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承勛通訊行」之負責人,明知陳雨揚、劉芷吟、蔡家欣、周傳基、劉威成、鐘佳琪、鍾佳雯等人未授權或同意其代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或擔任他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代理人,竟仍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接續犯意,持先前替上開人士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時所取得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等證件影本,為下列行為: (一)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蔡家欣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接續在附表編號1 所示文件上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署押,用以表示蔡家欣同意申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並同意鐘佳琪代為辦理,以及鐘佳琪係該行動電話門號之代理申辦人,再將本次所偽造之申辦文件交付予不知情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其因此陷於錯誤,因而交付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及新臺幣(下同)15,000元佣金,並開通該行動電話門號之電信服務,使莊維銘取得可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電信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蔡家欣、鐘佳琪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業務與使用者管理之正確性。 (二)於附表編號2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蔡家欣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接續在附表編號2 所示文件上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署押,用以表示蔡家欣同意申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並同意鍾佳雯代為辦理,以及鍾佳雯係該行動電話門號之代理申辦人,再將本次所偽造之申辦文件交付予不知情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其因此陷於錯誤,因而交付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及15,000元佣金,並開通該行動電話門號之電信服務,使莊維銘取得可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電信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蔡家欣、鍾佳雯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業務與使用者管理之正確性。 (三)於附表編號3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蔡家欣名義代理黃得翔(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接續在附表編號3 所示文件上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署押,用以表示蔡家欣係該行動電話門號之代理申辦人,再將本次所偽造之申辦文件交付予不知情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其因此陷於錯誤,因而交付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及15,000元佣金,並開通該行動電話門號之電信服務,使莊維銘取得可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電信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蔡家欣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四)於附表編號4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劉威成名義代理黃得翔(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接續在附表編號4 所示文件上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署押,用以表示劉威成係該行動電話門號之代理申辦人,再將本次所偽造之申辦文件交付予不知情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其因此陷於錯誤,因而交付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及15,000元佣金,並開通該行動電話門號之電信服務,使莊維銘取得可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電信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劉威成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五)於附表編號5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陳雨揚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接續在附表編號5 所示文件上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署押,用以表示陳雨揚同意申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並同意劉威成代為辦理,以及劉威成係該行動電話門號之代理申辦人,再將本次所偽造之申辦文件交付予不知情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其因此陷於錯誤,因而交付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及15,000元佣金,並開通該行動電話門號之電信服務,使莊維銘取得可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電信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陳雨揚、劉威成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業務與使用者管理之正確性。 (六)於附表編號6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劉芷吟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接續在附表編號6 所示文件上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署押,用以表示劉芷吟同意申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並同意周傳基代為辦理,以及周傳基係該行動電話門號之代理申辦人,再將本次所偽造之申辦文件交付予不知情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其因此陷於錯誤,因而交付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及15,000元佣金,並開通該行動電話門號之電信服務,使莊維銘取得可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電信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劉芷吟、周傳基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業務與使用者管理之正確性。 (七)於附表編號7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劉芷吟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接續在附表編號7 所示文件上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署押,用以表示劉芷吟同意申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並同意周傳基代為辦理,以及周傳基係該行動電話門號之代理申辦人,再將本次所偽造之申辦文件交付予不知情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其因此陷於錯誤,因而交付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及15,000元佣金,並開通該行動電話門號之電信服務,使莊維銘取得可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電信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蔡家欣、鍾佳雯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業務與使用者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莊維銘於警詢、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蔡家欣及劉芷吟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陳雨揚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鍾佳琪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周傳基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劉威成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證人黃得翔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先馳2-限NP 4G 新絕配1199限30手機案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各1 份、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之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先馳2-限NP 4G 新絕配1199限30手機案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經銷通路銷售檢核表、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各1 份、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卡友- 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申請書各1 份、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卡友- 限NP4G新絕配999 限30手機案預繳8000申請書各1 份、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 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手機銷售確認單各1 份、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卡友- 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門市銷售檢核表、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各1 份、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動電話/ 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 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手機銷售確認單各1 份、和解書4 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至(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同法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交付SIM 卡及佣金部分)、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開通行動電話門號電信服務部分)等罪。又其偽造如犯罪事實欄一至七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署押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至(七)所示各次偽造之文書上偽造告訴人及被害人之署押後持以行使並詐欺取得門號SIM 卡及佣金、開通行動電話門號電信服務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內,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至(七)所為,乃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 條、同法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再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至(七)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未得告訴人及被害人同意,擅自多次冒用告訴人及被害人名義申辦電信門號,而取得前揭商品及通訊服務,除損害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權益外,並已造成通訊相關行業損失,造成信賴及市場經濟之風險,所為非是,惟念及其犯後均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已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 1.關於沒收規定,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2 條、第38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第38條之3 、第40條之2 條文及第5 章之1 章名;另105 年6 月22日再次修正公布第38條之3 ,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乃係關於沒收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後,如有涉及比較沒收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2.查被告如附表「偽造署押印文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押,皆係被告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文書,已因被告持以行使而交予通訊業者,均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3.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每申請一個門號大約是18,000元,最少的也有15,000元佣金,因為專案補貼款還需加上電信公司原本應該要給的佣金,所以每一筆15,000元-18,000 元等語(詳本院107 年3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 至8 頁),是依「事證有疑,利歸被告,罪疑唯輕」之原則,本院僅能認定被告詐得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佣金共105,000 元(計算式15,000元×7 =105,000 元), 且被告尚未返還予被害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公司,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又被告另詐得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7 張,雖未據扣案,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上開宣告之多數沒收、追徵,應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偽造時間│偽造地點 │行動電話門號│ 署押所在文件 │署押所在欄位│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 │1 │105 年5 │承勛通訊行│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 │「法定/ 代理│偽簽「鐘佳琪」之署│ │ │月27日下│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人親簽」欄 │押1 枚 │ │ │午4 時許│ │ │申請書 │ │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8916號卷第17頁)│ │ │ │ │ │ │ │ │ │ │ │ │ │ │ ├────────┼──────┼─────────┤ │ │ │ │ │限制型先馳2-限NP│「申請者簽名│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4G新絕配1199限30│」欄 │押1 枚 │ │ │ │ │ │手機案申請書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申請者簽名│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8916號卷第18頁)│/ 公司負責人│押1 枚 │ │ │ │ │ │ │暨公司印鑑」│ │ │ │ │ │ │ │欄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理人/ 法│偽簽「鐘佳琪」之署│ │ │ │ │ │ │定代理人簽名│押1 枚 │ │ │ │ │ │ │」欄 │ │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申請客戶簽│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服務申請書 │章」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8916號卷第20頁)│「委託人簽章│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 │」欄 │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受託人簽章│偽簽「鐘佳琪」之署│ │ │ │ │ │ │」欄 │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立書人姓名│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代辦委託書 │及簽章」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8916號卷第21頁)│「受託人姓名│偽簽「鐘佳琪」之署│ │ │ │ │ │ │及簽章」欄 │押1 枚 │ │ │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申請人/ 代│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單 │理人簽名」欄│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8916號卷第23頁)│「申請人/ 代│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 │理人簽名」欄│押1 枚 │ │ │ │ │ │ │ │ │ ├───┼────┼─────┼──────┼────────┼──────┼─────────┤ │2 │105 年6 │承勛通訊行│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 │「法定/ 代理│偽簽「鍾佳雯」之署│ │ │月2 日下│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人親簽」欄 │押1 枚 │ │ │午4 時許│ │ │申請書 │ │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8916號卷第24頁)│ │ │ │ │ │ │ ├────────┼──────┼─────────┤ │ │ │ │ │限制型先馳2-限NP│「申請者簽名│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4G新絕配1199限30│」欄 │押1 枚 │ │ │ │ │ │手機案申請書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申請者簽名│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8916號卷第25頁)│/ 公司負責人│押1 枚 │ │ │ │ │ │ │暨公司印鑑」│ │ │ │ │ │ │ │欄 │ │ │ │ │ │ │ ├──────┼─────────┤ │ │ │ │ │ │「代理人/ 法│偽簽「鍾佳雯」之署│ │ │ │ │ │ │定代理人簽名│押1 枚 │ │ │ │ │ │ │」欄 │ │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申請客戶簽│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服務申請書 │章」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8916號卷第28頁)│「委託人 │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 │簽章」 │押1 枚 │ │ │ │ │ │ ├──────┼─────────┤ │ │ │ │ │ │「受託人簽章│偽簽「鍾佳雯」之署│ │ │ │ │ │ │」欄 │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立書人姓名│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代辦委託書 │及簽章」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8916號卷第29頁)│「受託人姓名│偽簽「鍾佳雯」之署│ │ │ │ │ │ │及簽章」欄 │押1 枚 │ │ │ │ │ ├────────┼──────┼─────────┤ │ │ │ │ │經銷通路銷售檢核│「申請人/ 代│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表 │理人簽名」欄│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8916號卷第31頁)│「申請人/ 代│偽簽「鍾佳雯」之署│ │ │ │ │ │ │理人簽名」欄│押1 枚 │ │ │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申請人/ 代│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單 │理人簽名」欄│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8916號卷第32頁)│「申請人/ 代│偽簽「鍾佳雯」之署│ │ │ │ │ │ │理人簽名」欄│押1 枚 │ ├───┼────┼─────┼──────┼────────┼──────┼─────────┤ │3 │105 年6 │承勛通訊行│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 │「法定/ 代理│偽簽「蔡家欣」之署│ │ │月21日下│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人親簽」欄 │押1 枚 │ │ │午4 時許│ │ │申請書 │ │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15790 號卷第14頁│ │ │ │ │ │ │ │) │ │ │ │ │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申請人/ 代理│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單 │人簽名」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15790 號卷第15頁│ │ │ │ │ │ │ │) │ │ │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受託人姓名│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代辦委託書 │及簽章」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15790 號卷第17頁│ │ │ │ │ │ │ │)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受託人簽章│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服務申請書 │」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15790 號卷第18頁│ │ │ │ │ │ │ │) │ │ │ │ │ │ │ ├────────┼──────┼─────────┤ │ │ │ │ │限制型卡友- 限NP│「代理人/ 法│偽簽「蔡家欣」之署│ │ │ │ │ │4G新絕配1399限30│定代理人簽名│押1 枚 │ │ │ │ │ │手機案申請書 │」欄 │ │ │ │ │ │ │ │ │ │ ├───┼────┼─────┼──────┼────────┼──────┼─────────┤ │4 │105 年6 │承勛通訊行│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 │「法定/ 代理│偽簽「劉威成」之押│ │ │月24日下│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人親簽」欄 │1 枚 │ │ │午4 時許│ │ │申請書 │ │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15790 號卷第22頁│ │ │ │ │ │ │ │) │ │ │ │ │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申請人/ 代│偽簽「劉威成」之押│ │ │ │ │ │單 │理人簽名」欄│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15790 號卷第23頁│ │ │ │ │ │ │ │)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受託人簽章│偽簽「劉威成」之押│ │ │ │ │ │服務申請書 │」欄 │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15790 號卷第24頁│ │ │ │ │ │ │ │) │ │ │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受託人姓名│偽簽「劉威成」之押│ │ │ │ │ │代辦委託書 │及簽章」欄 │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15790 號卷第25頁│ │ │ │ │ │ │ │) │ │ │ │ │ │ │ ├────────┼──────┼─────────┤ │ │ │ │ │卡友- 限NP4G新絕│「代理人/ 法│偽簽「劉威成」之押│ │ │ │ │ │配999 限30手機案│定代理人簽名│1 枚 │ │ │ │ │ │- 預繳8000申請書│」欄 │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15790 號卷第28頁│ │ │ │ │ │ │ │) │ │ │ ├───┼────┼─────┼──────┼────────┼──────┼─────────┤ │5 │105 年7 │承勛通訊行│0000-000000 │行動電話/ 第三代│「申請人簽章│偽簽「陳雨揚」之署│ │ │月1 日下│ │ │行動通信/ 行動寬│」欄 │押1 枚 │ │ │午4 時許│ │ │頻業務申請書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代理人簽章│偽簽「劉威成」之署│ │ │ │ │ │2528號卷第22頁)│」欄 │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 │號碼可攜/ 新申裝│「本人簽章」│偽簽「陳雨揚」之署│ │ │ │ │ │同意書【手機專案│欄 │押3 枚 │ │ │ │ │ │】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立同意書人│偽簽「陳雨揚」之署│ │ │ │ │ │2528號卷第23至第│簽章」欄 │押1 枚 │ │ │ │ │ │25頁) ├──────┼─────────┤ │ │ │ │ │ │「代理人簽章│偽簽「劉威成」之署│ │ │ │ │ │ │」欄 │押2 枚 │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偽簽「劉威成」之署│ │ │ │ │ │ │/ 代理人簽章│押1 枚 │ │ │ │ │ │ │」欄 │ │ │ │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申請人簽章│偽簽「陳雨揚」之署│ │ │ │ │ │書 │」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2528號卷第28頁)│ │ │ │ │ │ │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立委託書人│偽簽「陳雨揚」之署│ │ │ │ │ │書 │簽章」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2528號卷第30頁)│「受委託人簽│偽簽「劉威成」之署│ │ │ │ │ │ │章」欄 │押1 枚 │ │ │ │ │ ├────────┼──────┼─────────┤ │ │ │ │ │手機銷售確認單 │「用戶簽章」│偽簽「陳雨揚」之署│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欄 │押1 枚 │ │ │ │ │ │2528號卷第31頁)│ │ │ ├───┼────┼─────┼──────┼────────┼──────┼─────────┤ │6 │105 年8 │承勛通訊行│0000-000000 │行動電話/ 第三代│「申請人簽章│偽簽「劉芷吟」之署│ │ │月12日下│ │ │行動通信/ 行動寬│」欄 │押1 枚 │ │ │午4 時許│ │ │頻業務申請書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代理人簽章│偽簽「周傳基」之署│ │ │ │ │ │2528號卷第66頁)│」欄 │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 │號碼可攜/ 新申裝│「本人簽章」│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同意書【手機專案│欄 │押3 枚 │ │ │ │ │ │】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立同意書人│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2528號卷第67至69│簽章」欄 │押1 枚 │ │ │ │ │ │頁) ├──────┼─────────┤ │ │ │ │ │ │「代理人簽章│偽簽「周傳基」之署│ │ │ │ │ │ │」欄 │押2 枚 │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偽簽「周傳基」之署│ │ │ │ │ │ │/ 代理人簽章│押1 枚 │ │ │ │ │ │ │」欄 │ │ │ │ │ │ │ │ │ │ │ │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申請人簽章│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書 │」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2528號卷第72頁)│ │ │ │ │ │ │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立委託書人│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書 │簽章」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2528號卷第73頁)│「法定代理人│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 │」欄 │押1 枚 │ │ │ │ │ │ ├──────┼─────────┤ │ │ │ │ │ │「受委託人」│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 │地址修改處 │押1 枚 │ │ │ │ │ │ ├──────┼─────────┤ │ │ │ │ │ │「受委託人簽│偽簽「周傳基」之署│ │ │ │ │ │ │章」欄 │押1 枚 │ │ │ │ │ ├────────┼──────┼─────────┤ │ │ │ │ │手機銷售確認單 │「用戶簽章」│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106 年度偵字第│欄 │押1 枚 │ │ │ │ │ │2528號卷第74頁)│ │ │ ├───┼────┼─────┼──────┼────────┼──────┼─────────┤ │7 │105 年8 │承勛通訊行│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 │「法定/ 代理│偽簽「周傳基」之署│ │ │月14日下│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人親簽」欄 │押1 枚 │ │ │午4 時許│ │ │申請書 │ │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 │ │2528號卷第58頁)│ │ │ │ │ │ │ ├────────┼──────┼─────────┤ │ │ │ │ │限制型卡友- 限NP│「申請者簽名│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4G新絕配1399限30│」欄 │押1 枚 │ │ │ │ │ │手機案申請書 │ │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2528號卷第59頁)│「申請者簽名│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 │/ 公司負責人│押1 枚 │ │ │ │ │ │ │暨公司印鑑」│ │ │ │ │ │ │ │欄 │ │ │ │ │ │ │ ├──────┼─────────┤ │ │ │ │ │ │「代理人/ 法│偽簽「周傳基」之署│ │ │ │ │ │ │定代理人簽名│押1 枚 │ │ │ │ │ │ │」欄 │ │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申請客戶簽│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服務申請書 │章」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2528號卷第62頁)│「委託人簽章│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 │」欄 │押1 枚 │ │ │ │ │ │ ├──────┼─────────┤ │ │ │ │ │ │「受託人簽章│偽簽「周傳基」之署│ │ │ │ │ │ │」欄 │押1 枚 │ │ │ │ │ ├────────┼──────┼─────────┤ │ │ │ │ │門市銷售檢核表 │「申請人/ 代│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106 年度偵字第│理人簽名」欄│押1 枚 │ │ │ │ │ │2528號卷第64頁)├──────┼─────────┤ │ │ │ │ │ │「申請人/ 代│偽簽「周傳基」之署│ │ │ │ │ │ │理人簽名」欄│押2 枚 │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立書人姓名│偽簽「劉芷吟」之署│ │ │ │ │ │代辦委託書 │及簽章」欄 │押1 枚 │ │ │ │ │ │(106 年度偵字第├──────┼─────────┤ │ │ │ │ │2528號卷第65頁)│「受託人姓名│偽簽「周傳基」之署│ │ │ │ │ │ │及簽章」欄 │押1 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