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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3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63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歐吉達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81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歐吉達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歐吉達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下稱桃園市服務站)之科員,自民國100 年6 月28日起至103 年間負責該站辦公室之公務設備及文具用品採購業務兼辦總務,明知購置公務器材或用品之項目及金額應如實依會計程序報請核銷,竟因貪圖方便,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不知情之共同供應廠商都會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都會公司)、虹信有限公司(下稱虹信公司)及復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復升公司)訂購如附表「發票品名」欄所示之物品,由上開供應廠商分別開立如附表「發票金額(新臺幣)、編號」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後(起訴書將附表編號5 所示發票之金額誤載為3,000 元、編號誤載為DR00000000,應予更正),歐吉達再撥打電話向上開供應廠商表示其欲換購為附表「實際出貨品名」欄所示之實際出貨商品,上開供應廠商於其開立之統一發票總金額不變之前提下,同意歐吉達換購部分商品,致附表所示統一發票上所載之品名,與實際購買之物品不符,歐吉達並於每月結算時,在桃園市服務站接續將如附表所示與實際購買物品品名不符之統一發票,黏貼於職務上所掌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之公文書上,並檢附報價單再填寫簽稿會核單,以此方式登載不實內容之公文書後,送交不知情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會計室審查,再報請桃園市服務站核銷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服務站對於會計處理及採購品項稽核之正確性。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歐吉達分別於調查局詢問時、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徐淑明、林惠娟及張玲芬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虹信公司統一發票、都會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桃園市服務站訂單及請購單、核銷簽呈、簽稿會核單、採購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為登載內容不實之公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登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發票金額(新臺幣)、編號」欄所示之發票,製作內容不實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之公文書,並持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會計室申請核銷經費,係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內接續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而評價為一罪較為合理,是應論以接續一罪。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身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之科員,竟以上述方法更換機關採購之商品,而將與實際購買物品品名不符之統一發票,黏貼於職務上所掌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再持之逐級簽核以核銷經費,減損桃園市服務站對於會計處理及採購品項稽核之正確性,誠屬不該,然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諒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核被告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其犯後始終坦白認罪,已見悔意,堪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衡酌本案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期間之緩刑,以勵自新,並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另為促使被告尊重法律規範秩序,強化其法治觀念,彌補本案犯罪所生危害並深切記取教訓,本院認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參酌本案犯罪所生危害、被告之職業、資力及其對於緩刑負擔之意願(見本院卷第24頁反面)等節,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修正之規定業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然依修正後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本案被告所登載內容不實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均已持向桃園市服務站行使而交付予該站承辦人員,並非被告所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3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訂單日期    │發票品名            │數量│發票金額(新│實際出貨品名        │數量│出貨│
│    │            │                    │    │臺幣)、編號│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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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3月27日│A4再生影印紙80g/m2  │22箱│1萬8,762元  │A4再生影印紙80g/m2  │10箱│都會│
│    │            │                    │    │(AP00000000)│東亞螺旋麗晶燈管    │10個│虹信│
│    │            │                    │    │            │飛利浦防眩光檯燈PLEU│ 1臺│    │
│    │            │                    │    │            │23207               │    │    │
│    │            │                    │    │            │合色30兩毛巾        │24條│    │
├──┼──────┼──────────┼──┼──────┼──────────┼──┼──┤
│ 2  │101年3月28日│百花環保小捲筒衛生紙│ 8箱│1萬1,232元  │百花環保小捲筒衛生紙│ 3箱│虹信│
│    │            │東亞啟動器1P        │ 2盒│(AP00000000)│秋楓抽取式衛生紙    │ 3箱│    │
│    │            │白雪亮透環保浴廁清潔│ 1箱│            │東亞啟動器1P        │ 2盒│    │
│    │            │劑                  │    │            │藍寶洗衣粉          │ 1箱│    │
│    │            │藍寶漂白水          │ 2箱│            │藍寶漂白水          │ 1箱│    │
│    │            │藍寶環保地板清潔劑  │ 1箱│            │藍寶環保濃縮洗衣精  │ 1箱│    │
│    │            │百利魔布專業型拖把  │ 1支│            │百利魔布專業型拖把  │ 1支│    │
│    │            │百利魔布拖把替換包  │ 1包│            │額溫槍MicrolifcFRlDM│ 1支│    │
│    │            │                    │    │            │百利魔布拖把替換包  │ 1包│    │
│    │            │                    │    │            │藍寶去漬霸          │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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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年4月6日 │LED手電筒           │ 1支│300元       │LED手電筒           │ 1支│虹信│
│    │            │                    │    │(AP00000000)│(實際金額180元)   │    │    │
│    │            │                    │    │            │餘額換購不明商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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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年4月18日│萬能垃圾桶(紅)     │ 1個│400元       │虹信聲寶除濕機AD-161│ 1臺│虹信│
│    │            │及其他不詳物品單據  │    │(AP00000000)│6F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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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年6月26日│百花環保小捲筒衛生紙│16箱│13,184元    │黑人超氟牙膏        │24支│虹信│
│    │            │                    │    │(CC00000000)│秋楓抽取式衛生紙    │ 6箱│    │
│    │            │                    │    │            │東元機械式微波爐YM20│ 1臺│    │
│    │            │                    │    │            │0XB02CB             │    │    │
│    │101年7月31日│                    │    │            │秋楓抽取式衛生紙    │ 6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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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年7月6日 │SAMSUNG傳真機環保碳 │ 2支│3,000元     │SAMSUNG傳真機環保碳 │ 1支│復升│
│    │            │匣                  │    │(DR00000000)│匣                  │    │    │
│    │101年7月17日│                    │    │            │全視線行車紀錄器    │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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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3月21日│A4再生影印紙,70g/m2│25箱│1萬8,775元  │A4再生影印紙,70g/m2│19箱│都會│
│    │            │                    │    │(LR00000000)│西雅圖極品咖啡      │36袋│    │
│    │            │                    │    │            │好神拖360度旋轉拖把 │ 1組│    │
│    │            │                    │    │            │ECPWR行動電源       │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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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3月28日│PLUS修正帶主機WH-105│ 2打│報價單金額96│LED球型燈泡         │ 3顆│都會│
│    │            │T                   │    │4元(LR24807│(與報價單品項不符)│    │    │
│    │            │                    │    │50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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