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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劉為丕何宇宸潘怡華

原告
聯賀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禮
被告
林原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 年度審訴字第16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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