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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葉韋廷

原告
合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協成
被告
陳月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79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附民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附民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月蓉所涉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7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5 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惟原告合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遲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106 年1 月1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附卷可參,則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本件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已無訴訟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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