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潘怡華、陳彥年、蔡榮澤
- 法定代理人洪敏昌
- 原告李宏銀
- 被告劉學熙、綠電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9號 附民原告 李宏銀 附民被告 劉學熙 附民被告 綠電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昌 上列被告因被告劉學熙刑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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