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95號原 告 王鼎翔 法定代理人 簡莉如 原 告 簡辰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 被 告 黃基財 趙鑫宏 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逸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葉韋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