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緯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法扶律師) 李庚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97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檢察官起訴書暨補充理由書)略以:被告施○緯與告訴人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為同事及親密朋友關係,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晚間,在告訴人位於桃園市大溪區仁和路2 段住處,以攝影器材竊錄告訴人在房間裸體擁抱被告、以手撫摸被告生殖器之非公開活動,以及拍攝告訴人生殖器等身體隱私部位(被告涉犯妨害秘密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先於同年11月25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恫稱:如不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就要將上揭竊錄影片散布傳送予公司同事觀覽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於同年12月4 日交付現金80萬元予被告,後接續於105 年5 月16日,在址設桃園市○○區○○里00鄰○○00○0 號之「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有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輝公司)內,向告訴人恫稱:如不給付300 萬元,就要散布上揭竊錄影片並對告訴人提起強制猥褻告訴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嗣因告訴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被告始未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均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述、證人即友輝公司人事課長甲○○之證述、竊錄影片光碟1 片、擷取畫面2 張、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畫面28張、譯文1 紙、告訴人所開立新光銀行八德分行帳戶存摺明細及和解書各1 份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在告訴人上開住所未經告訴人同意錄製前揭影片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伊錄影的目的是為了蒐證自保,告訴人長期用職權強迫伊去他家,對伊作出不雅的舉動,且愈來愈誇張,伊未曾恐嚇告訴人說要散播影片,告訴人給付伊80萬,是因為伊要提告,告訴人才主動擬和解書,內容跟金額都是告訴人自己提出的,有關300 萬元部分,伊則從未向告訴人提及,伊係向甲○○反應被騷擾的事情,甲○○問伊錢能不能解決,伊在氣憤之下才對甲○○稱,以告訴人小氣的個性,伊是不是要開300 萬元讓告訴人慢慢議價?恐嚇告訴人並非伊的本意,伊不知道告訴人是從何得知300 萬元的事情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原係同事,告訴人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在上開住所內裸體擁抱被告、以手撫摸被告生殖器,被告則未經告訴人同意,以密錄器錄下2 人上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嗣告訴人知悉遭錄影乙節後,2 人於104 年11月30日書立和解書,告訴人承諾向被告道歉並給付被告80萬元,隨後於同年12月4 日提領現金80萬元交付被告等事實,經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2 人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存摺明細影本、上開和解書影本各1 紙、照片影本2 張、LINE對話翻拍畫面28張在卷可稽(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6 頁至第114 頁、第120 頁、第133 頁至第139 頁),固堪認定。 ㈡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04 年4 月14日開始至公司上班,伊與被告私底下往來很親密,有時候被告會載伊出去走走,也會載伊到被告家,104 年10月29日晚間,被告說要來伊家,洗完澡後,被告就直接裸體躺在伊的床上,伊洗澡出來沒有穿衣服,坦誠相對,伊就問被告可否借伊靠一下,被告說好,伊就抱被告,伊翻身的時候有碰到被告的生殖器,後來伊跨坐在被告身上,再趴下去抱著被告,伊與被告雖以哥哥、弟弟互稱,但比較像男女朋友關係,該次親密關係後,被告於105 年1 月間有來伊家2 次,2 月間來1 次,於 105 年3 月9 日及29日伊等各去宜蘭礁溪1 次,當時伊都有幫被告口交,都是經過被告同意等語(見他字第3246號卷第24頁至第26頁),被告亦於偵查中供稱:104 年5 月間,告訴人裸體給伊看;同年6 、7 月去告訴人家,伊有脫光衣服;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伊去告訴人家和告訴人一起喝酒,告訴人就說一起去房間,因為之前有去過告訴人房間,伊就很自然的過去,伊洗完澡全裸躺在床上;105 年1 月伊去告訴人家2 次,告訴人都有幫伊口交,同年2 月有2 次告訴人在家幫伊口交,4 月也有2 次,105 年間還有請假去宜蘭礁溪,都是口交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75 頁、他字第3426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復衡諸被告及告訴人卷附LINE對話紀錄顯示2 人經常共同出遊、相互關心、分享生活瑣事及互訴苦水等節(見他字第3271號影卷第6 頁至第110 頁),以及卷附照片3 張顯示2 人互動時肢體語言甚為密切等節(見審易字卷第15頁),堪以認定被告及告訴人2 人間關係親暱匪淺,且於其等所稱104 至105 年間之時地確曾發生上揭親密行為。 ㈢被告與告訴人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為上開親密行為後,固於104 年11月30日書立和解書,告訴人並據此給付被告80萬元。惟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689號、84年度台上字第456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向媽媽說告訴人對伊做不雅的舉動,媽媽叫伊不要在這家公司做,不要再跟告訴人有任何瓜葛,並請告訴人寫和解書,給告訴人一個教訓,收了錢之後就離職等語(見易字卷卷一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核與卷附被告及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對告訴人稱:「我努力我也累了……事情壓不住~我必要給我媽一個交代」、「先擬一份和解書,明天讓我能帶回家交待吧……」、「我又再談一次,我媽不爽的問和解書呢?」、「她說……機會已經給你了~就是到明天~叫我不准再提了!不然就滾出去!」、「等你的和解書~或者一起做筆錄」、「…我家人看完超火大的…我也是要對家人有交代的」、「我真的擋不住我媽的怒火!」、「我們之間結束了」、「不管有沒有和解……我都不會繼續留在友輝了」等情大致相符(見審易字卷第28頁至第31頁),而告訴人則於通訊軟體LINE中回覆稱:「可以再拖延一下,讓我們談一下好嗎?」、「請長輩息怒…」、「不要這樣好嗎?」、「請繼續做好嗎?」、「爸爸(按:指被告,下同)~請您不要再生氣了好嗎」、「請爸爸再回來工作好嗎?」、「爸爸~兒子(按:指告訴人,下同)拿戶頭上剩的80萬補償…」、「等一下馬上修改和解書」、「兒子有修改一下,改成兒子戶頭上的80萬元…」、「兒子請求長輩不要再生氣,給兒子機會,也留給兒子一條生路」、「相信兒子對您是真誠的,自跟您磕頭磕了99下認您做爸爸後,當您兒子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兒子一定會一輩子孝順您的」等語(見審易字卷第28頁至第32頁,他字第3271號卷第62頁),並主動擬具上開和解書,內容略以:伊一直渴望有家的溫馨及家人陪伴,於認識被告後,被告給伊嚮往已久的照顧,伊非常感謝被告,然伊竟於家中對被告作出無禮之舉,伊甚感慚愧,更讓長輩生氣,伊知道錯了,希望長輩不要再生氣、高抬貴手,伊除向被告道歉外並承諾補償被告80萬元,祈求原諒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14 頁),堪信被告無非係因承受來自家中長輩之壓力,故而譴責告訴人對其所為之餘桃斷袖之舉,並揚言依法提起告訴以究告訴人之責,而告訴人為平復被告及長輩之情緒且力求挽留被告,則主動提議支付被告80萬元以作為和解之方案,是被告對告訴人上開所言雖確造成告訴人心理上之壓力並致使告訴人交付80萬元,然提起告訴、離職,或終止與告訴人間之親密關係均非不法之手段,被告更未主動要求告訴人支付具體金額,其要求告訴人提出和解書亦非意圖不法之所有,前開和解書之內容及金額亦全係由告訴人主動擬具並提出以求挽留被告,本案自難認被告前開所為成立恐嚇取財之犯行。 ㈣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於105 年5 月16日在友輝公司內恐嚇告訴人支付300 萬元等語。惟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係友輝公司人事課長,被告於105 年5 月18日以電話向伊申訴告訴人對其性騷擾,伊與被告約在公司外面的便利商店見面,被告跟伊說告訴人這一年多來跟其交往,被告與告訴人有很多親密的事情,且讓伊看2 人脫光光的影片,伊想一定有什麼事情,要先了解被告有無一個金額可以解決,最後伊問被告,發生這些事情,被告要怎樣把這件事情解決,被告就問說是用金錢嗎?伊說是吧,被告就說告訴人這麼小氣,是不是用300 萬什麼的,被告向伊反應後,伊約談告訴人瞭解事情的經過,告訴人也沒有說他被恐嚇等語明確(見易字卷卷一第60頁至第61頁),核與被告上揭所辯情節大致相符,益徵被告與告訴人僅因2 人親密關係發生私人糾紛,然被告並未恐嚇告訴人。至卷附告訴人陳報之105 年5 月16日錄影翻拍畫面雖顯示被告及告訴人於上揭時日於友輝公司內部有交談及疑似爭吵之舉(見審易字卷第61頁至第66頁),然未有任何錄音足以佐證被告於交談過程中確有恐嚇告訴人而命其交付300 萬元之情,上開畫面至多僅足證明2 人發生糾紛,不得憑之及告訴人之片面指證而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㈤又本案告訴人係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遭被告錄製前開影片,雖經本院認定如前,惟被告錄製前揭影片之動機及原因可能多端,被告稱其錄製前開影片係為保全未來如生糾紛時以為自保之事證等語,並無不合事理之處,不能遽以被告為前開錄影之行為推認被告圖謀持該影片恐嚇告訴人以取得財物。況於被告錄製前開影片及告訴人書立前開和解書並給付上開80萬元和解金予被告後之105 年間,被告與告訴人間眾多LINE對話紀錄顯示告訴人對被告之態度極為親密且熱絡,諸如於105 年1 月3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嗯…請爸爸不要憂慮,兒子會替爸爸分擔的」、「兒子知道爸爸目前經濟上不是很富裕,但兒子選擇要當你一輩子的親生兒子,這就是我倆父子有很深的緣份,兒子會珍惜的」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73頁);於105 年1 月5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爸爸會不會餓?要不要兒子買宵夜給爸爸吃…」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74頁);於105 年1 月6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爸爸~從明天到週六,氣溫會逐漸下降,請爸爸要記得保暖喔!」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74頁);於105 年1 月23日,告訴人對被告稱:「爸爸~感冒有沒有好一點?」、「爸爸還會頭痛嗎?」、「爸爸要不要喝個熱薑母茶,去風寒……」、「要嗎?兒子買一杯過去給爸爸喝…」、「除非明天天氣真的很糟糕……別忘了我們父子倆的聚會,兒子要幫爸爸在陶板屋過生日喔!」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80頁至第81頁);於105 年2 月4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兒子從小到大從來不會想過年要拜年,今年是第一次…」、「請爸爸2/6 (六)坐車前給兒子跪下來跟爸爸拜年好嗎?」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84頁);於105 年2 月9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跟爸爸在一起,在爸爸身邊,才能得到滿滿的父愛及親情,且打從兒子心靈最深處,是溫暖快樂的」、「爸爸~這兩天兒子感觸甚多……世事無常…所以愛要即時~要珍惜身邊的親人~爸爸您又是兒子我生命中最在乎最重要的家人,所以兒子最希望能一直在爸爸身邊侍奉孝順爸爸您~」、「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兒子真的真的真的很想爸爸您啊」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86頁),且告訴人與被告於105 年間更有多次共同出遊、發生親密行為,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倘告訴人確遭被告持前開竊錄影片恐嚇而受害,豈有仍與被告持續頻繁親密交往之理?是被告有無公訴意旨所指犯行,顯有疑義。㈥至告訴人於105 年5 月間提起本件告訴前,可由二人LINE對話紀錄得知被告與告訴人逐漸產生嫌隙,例如105 年2 月21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按LINE對話中,「爸爸」係指被告,「ㄚ良」則係告訴人之發言,下同):「 21:15 爸爸:兒子阿~週五我9 點去修車廠談,本來心情不錯的~但是談完後反而更困擾了! 21:22 ㄚ良:爸爸~請您不要煩惱,事情一定會迎刃而解的 21:23 爸爸:要投入的最少改造金額估計是10萬,最理想是30萬左右! 21:26 爸爸:這兩天我想了很多,我在友輝真的越做問題越多! 21:27 爸爸:所以兒子阿~爸想離開友輝了! 21:31 ㄚ良:請爸爸保持心情好,事事會順心的 21:33 爸爸:爸我在友輝不順到現在阿 21:40 ㄚ良:請爸爸不要想這個點,也不要太悲觀,運勢會好轉的~ 21:48 爸爸:不是我悲觀~而現實是我越欠越多 22:03 ㄚ良:兒子想一直在爸爸身邊啊!有什麼事父子倆可以討論的…… 22:16 爸爸:我不想造成你的困擾~ 22:19 ㄚ良:不是講好我永遠都是您兒子嗎 22:35 爸爸:我該說~現階段你也造成我的困擾! 22:41 爸爸:現在我很多事情~而下週處長出差~你有希望我能給你一次完整的精液…… 22:42 爸爸:可是現在的我壓力好大~真的是沒辦法! 22:48 ㄚ良:我們是一輩子的父子,沒有什麼“困擾”可言 22:50 ㄚ良:爸爸早一點休息,明天父子倆再好好聊聊好嗎 22:51 爸爸:我現在壓力大~下週沒心情……所以不可能噴的出來~這樣你懂嗎」等情(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88頁);105 年4 月1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11:02 ㄚ良:爸爸~我要正式成為您的親生兒子,拜託讓兒子能夠趕快圓夢實現願望,所以請爸爸給兒子多一些接觸才能有機會達成心願啊~ 11:02 ㄚ良:爸爸~下午要來我們家嗎? 11:03 ㄚ良:【圖片】 11:05 爸爸:還在監理不知道那時結束 11:06 爸爸:而且還要跑中壢驗車 11:13 爸爸:再說~我說過很多次我不想再什麼坦承相見~當然更不要親密接觸與對我老二做的一些奇怪的事情! 11:16 爸爸:別在談要我精液吞下去當傳承的事了~也別再告訴我吞下我的精液你才是我完整的兒子了……我真的不想聽。」等情(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03 頁);及105 年5 月16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19:01 ㄚ良:爸爸~在還沒認你當爸爸之前,我坦承有對您發牢騷,但在認你當我親生爸爸後,我真的就沒對外人發過牢騷,且對爸爸都老實講,都聽爸爸的話~ 19:03 ㄚ良:有時候因為立場的關係,要對其他同事講個場面話,希望這點爸爸能體諒。 19:09 ㄚ良:望爸爸能冷靜,心平氣和,明天來上斑,並給兒子再跟您好好的解釋,拜託! 19:17 ㄚ良:如果爸爸明天來,兒子無法跟爸爸解釋清楚,爸爸要生氣再生氣好嗎?拜託~謝謝爸爸20:43 爸爸:嗯~你週三的10點好好跟警察解釋吧! 20:51 ㄚ良:爸爸~明天再讓我們談一下好嗎?拜託爸爸23:03 ㄚ良:爸爸~兒子又惹你生氣了,真對不起~但爸爸生氣走掉,兒子準備好的五萬元還是要拿給爸爸您~ 23:47 爸爸: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你還是週三到警局好好跟他們解釋吧! 23:48 ㄚ良:爸爸~不要生氣,原諒兒子好嗎? 23:52 爸爸:你解釋給法官聽看法官接不接受吧 23:54 ㄚ良:爸爸~請您明天再來上班好嗎? 23:55 爸爸:我週三處理完,週五會到公司辦資遣 23:57 爸爸:李處長會願意開資遣給我~不用你費心 23:57 ㄚ良:爸爸不要這樣,兒子會聽話的,明天來公司一下好嗎? 23:59 爸爸:機會今天給過了~是你選擇繼續騙的~還跟別人說我都不做事,你叫我叫不動!」等情(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08 頁) ;以及於105 年5 月20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9 :17 爸爸:你還真敢騙~連我恐嚇你這都能掰的出來!9 :18 爸爸:還跟江課拐要找律師來訴訟~你等著~我馬上去控告你! 9 :35 爸爸:你上班時間性騷擾我對我亂搞還幫我打上下班卡都沒事~而我就被依規章曠職開除! 9 :35 爸爸:【圖片】 11:20 ㄚ良:對不起~我真的沒有三百萬,短時間也湊不出來,人事是依工廠規章處理,我也沒辦法控制,不然資遣費我出,不要再繼續嚇我 11:46 爸爸:我要的是個正義,是個事實!而你一直騙一直騙~ 11:48 爸爸:還騙江課說我恐嚇你~而且我什麼時間開口跟你要300 萬了?? 11:48 爸爸:現在已經真正的訴訟了~一切都照規定吧!」等情(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10 頁)。由上可知,被告及告訴人原相處親密,本案無非係因情感生變而反目,始相互指控而致生訟端,被告殊無公訴意旨所指恐嚇取財之犯行甚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恐嚇取財犯行,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翁健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芊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