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呂如琦、洪瑋嬬、何宗霖
- 被告徐宗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68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宗譽 選任辯護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1926 號、106 年度偵字第16806 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276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宗譽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徐宗譽為徐昌鍊之姪,自民國101 年間起受僱於徐昌鍊從事放款工作,徐昌鍊以其配偶徐艾思、友人宓喜耶為中間人,貸放款項與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菲律賓籍移工,上開移工則於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時間、地點,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徐昌鍊或交由宓喜耶、徐艾思及綽號馬克之人再轉交予徐昌鍊,徐昌鍊收受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移工所有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作為還款之擔保,並更改提款卡之密碼,再由徐宗譽及其他員工依徐昌鍊之指示於每月發薪日,持移工之提款卡領取薪資,扣除利息及本金後,將剩餘薪資發還移工。嗣因移工更換薪轉帳戶、返回母國等原因,上開帳戶無薪資匯入後,徐昌鍊則於104 年10月間某日,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交由徐宗譽保管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套房(下稱頂興路套房),徐宗譽主觀上理應可預見將金融帳戶工具(含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提供他人使用,該金融帳戶將可能淪為他人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104 年12月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移工所有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取後使用。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施以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詐騙手法,致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陷於錯誤,將遭詐騙之款項,以匯款、跨行存款或無摺存款之方式,匯入(存入)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移工所有之金融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74頁背面),辯護人亦具狀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89-90 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其餘所依憑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各項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及依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自101 年間起受僱於徐昌鍊從事放款工作,依徐昌鍊之指示於每月移工發薪日時,持移工之提款卡領取薪資,並扣除利息及本金後,將剩餘薪水發還移工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只要移工有還款,徐昌鍊會將提款卡交給宓喜耶轉交給移工,是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提款卡是否已還給移工,或移工自行交付與他人,已有疑問;且存放移工提款卡之頂興路套房並非僅有被告得進出,徐昌鍊、巫芷芸、徐宗正、李茹吟、徐宗軒等人都會進出云云。經查: (一)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向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施以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詐騙手法,致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陷於錯誤,將遭詐騙之款項,以匯款、跨行存款或無摺存款之方式,匯入(存入)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移工所有之金融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節,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是上開金融機構帳戶確已供詐騙集團充為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欺而詐取款項所用之工具一節,首堪認定。 (二)再查,如附表編號1 至32所示之移工,均於警詢、偵查時供稱有向宓喜耶或透過徐艾思(ELSIE )向徐昌鍊借款(附表編號33之喬瑟玲則已出境),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移工之警詢筆錄、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而宓喜耶係介紹菲律賓移工向徐昌鍊借款,收取菲律賓移工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會轉交給被告、徐昌鍊或徐昌鍊之家人等情,亦經證人宓喜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本院卷三第104-107 頁);而證人徐昌鍊於本院審理時另結證稱:我在104 年12月間收到詐欺案件之傳票,在全國各地開庭,一開始以為帳戶是宓喜耶那邊流出去的,後來發現有些移工不是宓喜耶那邊的工廠的,還有其他間工廠,故發現帳戶可能是我們這邊外流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11 頁),足見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金融帳戶之所有人,均曾向徐昌鍊借款,再佐以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金融帳戶,均在104 年12月至105 年1 月間經詐欺集團用以實施詐欺而自上開提領款項,故可推知上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係於同一時期、透過同一管道提供詐欺集團使用。 (三)復查,證人徐昌鍊於偵查時結證稱:被告幫我經營放款業務,我有累積了1 包移工不需要的提款卡交給被告保管,被告將提款卡保管在頂興路套房,詐欺案件發生之後,我有詢問被告,被告向我表示可能有一部分遭竊等語明確(見桃園地檢105 偵4397號卷第142 頁、105 偵5970號卷第54頁),核與被告於偵查時、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供稱:移工借款時會簽署本票、借據並交付提款卡,徐昌鍊收集到一定數量之後就會交給伊,由伊保管在頂興路套房;移工回國或是被遣返,提款卡就不會再使用,徐昌鍊約在104 年10月把這些提款卡交給伊,存放在頂興路套房,伊並未發現有提款卡遺失的情況,因為1 整袋提款卡還是放置在同一位置,後來去檢查只知道有短少,不知道為什麼會遺失等語大致相符(見桃園地檢106 偵16806 號卷第83頁、本院卷一第29頁),足見向徐昌鍊借款之移工所未取回之提款卡,係由被告保管在頂興路套房,亦堪認定。 (四)此外,詐騙集團成員為避免自金融機構帳戶之來源回溯追查其身分,而使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及取贓,其對於金融機構帳戶所有人發現存摺及提款卡遺失或遭竊時,均會向警方報案,並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當知之甚稔,其既有意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騙工具,當無選擇一隨時可能遭真正存款戶掛失而無法使用之帳戶之可能,輔以現今社會上,確實存有不少為貪圖小利而出售自己帳戶或提款卡供他人使用之人,是詐騙集團成員僅需支付少許金錢,即可取得可完全操控而無虞遭掛失風險之他人帳戶或提款卡,實無明知係他人所遺失或遭竊之金融機構帳戶或提款卡,仍以之供作詐得款項匯入之用之必要,否則,若在其尚未施詐前,或行騙後未及提領該帳戶內之贓款前,該帳戶即遭掛失,豈非無法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是詐欺集團成員絕無將涉及詐騙成否之關鍵置於如此不確定境地之可能。而徵諸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金融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後,旋於同日及隔日遭人分次以提款卡提領,若非上開帳戶為詐騙集團成員確認安全無虞、可以實際掌控,不會遭帳戶所有人提領或掛失之情形下,詐騙集團成員焉能大膽數日使用且順利密集分次提領詐欺贓款。再參以證人徐昌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菲律賓移工來借款時,我都會把所有提款卡密碼改成我常用的密碼,以便在發薪日時去領款,移工還完款之後,若有來要求返還提款卡,我會把卡片改回原本的密碼還給移工;發現有提款卡遭詐騙集團利用時,尚可領取移工薪資之有效卡並無發現有遺失之情形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08-109 、113 頁),綜合上情觀之,果若被告未將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提款卡及密碼交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殊難想像會有遭竊恰未經常使用之提款卡,且帳戶內餘額所剩無幾,復由詐騙集團成員所取得,並得知提款卡之密碼而得以正常使用提款卡,亦未遭上開帳戶之所有人將提款卡掛失致詐騙集團成員終得順利領取詐騙款項等如此巧合之情事,足徵被告辯稱提款卡遺失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則被告確於不詳時間,將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提款卡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應堪認定。 (五)被告雖另辯稱存放移工提款卡之頂興路套房並非僅有被告得進出,徐昌鍊、巫芷芸、徐宗正、李茹吟、徐宗軒等人都會進出云云,然向徐昌鍊借款之移工所未取回之提款卡,係由被告保管在頂興路套房,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證人徐昌鍊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上班都在頂興路套房待命,負責在發薪日領款、或臨時處理關於移工的事務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12 頁背面),縱使除被告以外之人亦得進出頂興路套房,然被告為負責保管提款卡之人,亦係在頂興路套房上班,若被告以外之人出入頂興路套房竊取提款卡,勢必為被告所知悉,而上開提款卡係由被告與其他提款卡存放在袋子而放置在頂興路套房,竊賊何須特意打開存放提款卡之袋子而僅取出部分提款卡,而未將全數提款卡取走?況徐昌鍊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尚可領取移工薪資之有效卡並無發現有遺失之情況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3 頁),倘若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提款卡係遭他人竊取,竊賊豈會僅取走部分提款卡,且該等提款卡之帳戶餘額均所剩無幾,凡此總總均與常情有違,足見被告確有將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前節所辯,洵無足採。 (六)另近年來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業經平面或電子媒體披載、報導,政府亦一再多方宣導反詐騙政策,提醒一般民眾,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應可得知輕易將自己名義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他人,當能預見及認識該他人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資金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該帳戶恐成為協助他人藉以從事不法犯行之工具等情。而被告於交付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際,既已成年,佐以其經營放款業務之智識程度,對上情自難諉為不知,詎被告仍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是其於提供上揭帳戶資料之際,應已預見該他人可任意使用上開帳戶作為犯罪工具等事實,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應屬無疑,從而,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乙節,至為明灼。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依卷內事證僅有提供移工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使用之事實,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是被告所為僅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僅應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又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同時、同地一次提供前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如附表所示之數次詐欺犯行,而觸犯同一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係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所為實無足取,且該詐欺集團取得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持以向告訴人、被害人詐取金額合計達新臺幣258 萬9,572 元,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均已難謂輕微,且其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此外,遍查卷證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有任何犯罪所得,是尚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柏涵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移工名 │銀行名\帳戶 │交付帳戶提│被害人/ │詐騙之手法、時間、地│證據 │ │ │(中文名) │號碼 │款卡之時間│告訴人 │點、匯款之帳號、時間│ │ │ │ │ │地點、對 │ │、地點、金額(新臺幣│ │ │ │ │ │象 │ │) │ │ ├──┼───────┼──────┼─────┼────┼──────────┼──────┤ │1 │CASTILLO SEM │合作金庫南 │102年7月間│龔俊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卡斯力羅左列│ │ │MARIQUINA │崁分行54587 │,在桃園市│ │12月12日下午3時47分 │銀行帳戶之交│ │ │(卡斯力羅) │00000000號帳│龜山區山鶯│ │許致電給被害人龔俊德│易明細 (桃園│ │ │ │戶 │路245號之 │ │,並佯稱:伊為東億批│地檢105 偵17│ │ │ │ │宓喜耶經營│ │發網-LUST生活具之員 │610卷第20頁 │ │ │ │ │之雜貨店內│ │工,因內部作業疏失,│)。 │ │ │ │ │,將提款卡│ │致重複扣款15次等語,│龔俊德警詢筆│ │ │ │ │交給宓喜耶│ │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 │錄(上揭卷第│ │ │ │ │ │ │詐騙集團成員再致電給│15-17頁)。 │ │ │ │ │ │ │被害人龔俊德,並佯稱│卡斯力羅警詢│ │ │ │ │ │ │:伊為安泰銀行襄理,│、偵訊筆錄(│ │ │ │ │ │ │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桃園地檢105 │ │ │ │ │ │ │重覆扣款等語,致被害│偵17610 卷第│ │ │ │ │ │ │人龔俊德陷於錯誤,而│4-6 頁、105 │ │ │ │ │ │ │於同日下午5時24分至 │偵18727 卷第│ │ │ │ │ │ │5時41分許,在嘉義市 │3-5 頁)。 │ │ │ │ │ │ │垂楊路620號之台新銀 │ │ │ │ │ │ │ │行,以存入現金之方式│ │ │ │ │ │ │ │,陸續將29985元、299│ │ │ │ │ │ │ │85元、10985元、18985│ │ │ │ │ │ │ │元存入卡斯力羅左列銀│ │ │ │ │ │ │ │行帳戶內,隨即遭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 │曾田欣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告訴人曾田欣│ │ │ │ │ │ │12月12日下午5時許, │國泰世華銀行│ │ │ │ │ │ │致電告訴人曾田欣,佯│帳戶存摺交易│ │ │ │ │ │ │稱:伊為「SHOPPING9 │明細及卡斯力│ │ │ │ │ │ │」網拍賣客服人員,因│羅左列帳戶之│ │ │ │ │ │ │告訴人曾田欣有12筆訂│交易明細(桃│ │ │ │ │ │ │單,需其確認是否有上│園地檢105 偵│ │ │ │ │ │ │開訂單,若要取消訂單│18727卷第31-│ │ │ │ │ │ │,則須至自動櫃員機依│32、58 頁) │ │ │ │ │ │ │指示操作方能取消等語│。 │ │ │ │ │ │ │,致告訴人曾田欣陷於│曾田欣警詢筆│ │ │ │ │ │ │錯誤,而於同日下午5 │錄(上揭卷第│ │ │ │ │ │ │時40分許,在新北市永│23-24頁)。 │ │ │ │ │ │ │和區永和路2段168號地│卡斯力羅警詢│ │ │ │ │ │ │下1樓之頂溪捷運站內 │、偵訊筆錄(│ │ │ │ │ │ │,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桃園地檢105 │ │ │ │ │ │ │方式,匯款2萬8,103元│偵17610 卷第│ │ │ │ │ │ │至卡力斯羅左列帳戶內│4-6 頁、105 │ │ │ │ │ │ │,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偵18727 卷第│ │ │ │ │ │ │提領一空。 │3-5 頁)。 │ │ │ │ │ ├────┼──────────┼──────┤ │ │ │ │ │黃詮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12日晚間6時16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許致電被害人黃詮翔,│卡斯力羅左列│ │ │ │ │ │ │佯稱:伊為「SHOPPING│銀行帳戶之交│ │ │ │ │ │ │ 9」網路拍賣客服人員│易明細(桃園│ │ │ │ │ │ │,因作業人員疏失,導│地檢105偵187│ │ │ │ │ │ │致之前其中一筆網路交│ 27 卷第42、│ │ │ │ │ │ │易變成12筆,須至自動│58 頁)。 │ │ │ │ │ │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方能│黃詮翔警詢筆│ │ │ │ │ │ │取消交易等語,致被害│錄(上揭卷第│ │ │ │ │ │ │人黃詮翔陷於錯誤,而│34頁)。 │ │ │ │ │ │ │於同日晚間7時9分,在│卡斯力羅警詢│ │ │ │ │ │ │高雄市鳳山區八德路及│、偵訊筆錄(│ │ │ │ │ │ │文橫路路口之統一便利│桃園地檢105 │ │ │ │ │ │ │商店內,以操作自動櫃│偵17610 卷第│ │ │ │ │ │ │員機之方式,匯款4,21│4-6 頁、105 │ │ │ │ │ │ │2元至卡斯力羅左列銀 │偵18727 卷第│ │ │ │ │ │ │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3-5 頁)。 │ │ │ │ │ │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 │劉誌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被害人劉誌凱│ │ │ │ │ │ │12月12日晚間7時4分許│京城銀行存摺│ │ │ │ │ │ │致電被害人劉誌凱,佯│交易明細及卡│ │ │ │ │ │ │稱:伊為「耐德科技股│斯力羅左列銀│ │ │ │ │ │ │份有限公司」會計人員│行帳戶之交易│ │ │ │ │ │ │,因網路訂單有問題,│明細(桃園地│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檢105偵18727│ │ │ │ │ │ │操作取消訂單等語,致│卷第54-55、5│ │ │ │ │ │ │被害人劉誌凱陷於錯誤│8頁)。 │ │ │ │ │ │ │,而於同日晚間7時38 │劉誌凱警詢筆│ │ │ │ │ │ │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錄(上揭卷第│ │ │ │ │ │ │中華二路與中山東路口│44-46頁)。 │ │ │ │ │ │ │之統一便利商店內,以│卡斯力羅警詢│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偵訊筆錄(│ │ │ │ │ │ │,匯款4,631元至卡斯 │桃園地檢105 │ │ │ │ │ │ │力羅左列銀行帳戶內,│偵17610 卷第│ │ │ │ │ │ │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4-6 頁、105 │ │ │ │ │ │ │領一空。 │偵18727 卷第│ │ │ │ │ │ │ │3-5 頁)。 │ ├──┼───────┼──────┼─────┼────┼──────────┼──────┤ │2 │BATARIO ROGELI│台北富邦商業│102年2月間│林意淨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告訴人林意淨│ │ │O JR YABUT │銀行中正分行│在桃園市後│ │月5日晚間9時30分許,│中國信託銀行│ │ │(羅杰) │000000000000│火車站附近│ │撥打電話給告訴人林意│存摺之交易明│ │ │ │號帳戶 │之某店內,│ │淨,佯稱:伊為「中國│細及羅杰左列│ │ │ │ │將提款卡及│ │信託商業銀行」行員,│銀行帳戶之銀│ │ │ │ │密碼交給徐│ │因其網路購物扣款有問│行明細(桃園│ │ │ │ │艾思 │ │題,遭設定為連續分期│地檢105偵102│ │ │ │ │ │ │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28卷第34-35 │ │ │ │ │ │ │依指示操作更正取消設│、44頁)。 │ │ │ │ │ │ │定等語,致告訴人林意│林意淨警詢筆│ │ │ │ │ │ │淨陷於錯誤,而於同日│錄(上揭卷第│ │ │ │ │ │ │某時,在南投縣魚池鄉│26-28頁)。 │ │ │ │ │ │ │魚池街350號之統一便 │羅杰警詢筆錄│ │ │ │ │ │ │利商店內,以操作自動│(桃園地檢10│ │ │ │ │ │ │櫃員機之方式,匯款2 │5 偵10228 卷│ │ │ │ │ │ │萬9,912元至羅杰左列 │第3-4 頁、1 │ │ │ │ │ │ │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05偵14569 卷│ │ │ │ │ │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第6-7 頁)。│ │ │ │ │ ├────┼──────────┼──────┤ │ │ │ │ │林峻億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台新銀行交易│ │ │ │ │ │ │月5日晚間8時31分許,│憑證及羅杰左│ │ │ │ │ │ │撥打電話給告訴人林峻│列銀行帳戶之│ │ │ │ │ │ │億,佯稱:伊為網路購│交易明細(桃│ │ │ │ │ │ │物平台服務員,因其網│園地檢105 偵│ │ │ │ │ │ │路購物扣款有問題,遭│14569卷第46 │ │ │ │ │ │ │設定為連續分期付款,│頁第三張、第│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64頁)。 │ │ │ │ │ │ │操作更正取消設定等語│林俊億警詢筆│ │ │ │ │ │ │,致告訴人林峻億陷於│錄(上揭卷第│ │ │ │ │ │ │錯誤,而於同日晚間11│40-42 頁)。│ │ │ │ │ │ │時17分許,在桃園市○○○○○○○○○ ○ ○ ○ ○ ○ ○○區○○路000號之全 │(桃園地檢10│ │ │ │ │ │ │家便利超商店內,以 │5 偵 10228卷│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第 3-4 頁、1│ │ │ │ │ │ │,匯款2萬9,985元至羅│05偵14569 卷│ │ │ │ │ │ │杰左列銀行帳戶內,旋│第6-7 頁)。│ │ │ │ │ │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一空。 │ │ ├──┼───────┼──────┼─────┼────┼──────────┼──────┤ │3 │UY JONARD │臺北富邦商業│100年3月在│侯姿羽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自動櫃員機交│ │ │PERALTA │銀行中正分行│桃園市後火│ │月7日晚上6時許,撥打│易明細表及喬│ │ │(喬那德) │000000000000│車站之「MY│ │電話予告訴人侯姿羽,│那德左列銀行│ │ │ │號帳戶 │FRIEND」店│ │佯裝「金石堂網路書局│帳戶之交易明│ │ │ │ │內,將富邦│ │」,謊稱告訴人侯姿羽│細(桃園地檢│ │ │ │ │銀行提款卡│ │下單時設定錯誤須解除│105 偵 10601│ │ │ │ │及密碼給徐│ │分期付款,郵局會再聯│卷第51-53、2│ │ │ │ │艾思 │ │絡,嗣再撥打電話佯稱│2頁)。 │ │ │ │ │ │ │郵局人要求做出提款和│侯姿羽警詢筆│ │ │ │ │ │ │存款才能解除分期付款│錄(上揭卷第│ │ │ │ │ │ │,致使告訴人侯姿羽陷│46頁)。 │ │ │ │ │ │ │於錯誤,於同日晚上8 │喬那德警詢、│ │ │ │ │ │ │時14分許,在高雄市三│偵訊筆錄(桃│ │ │ │ │ │ │民區正興路與建興路口│園地檢105 偵│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存款│10601 卷第3-│ │ │ │ │ │ │2萬9,985元至喬那德左│5 、57-59 、│ │ │ │ │ │ │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78 -80頁)。│ │ │ │ │ │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葉青雨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告訴人葉青雨│ │ │ │ │ │ │月7日晚上6時25分許,│上海商業儲蓄│ │ │ │ │ │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葉青│銀行存摺交易│ │ │ │ │ │ │雨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明細及喬那德│ │ │ │ │ │ │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左列銀行帳戶│ │ │ │ │ │ │失、選項錯誤,遭設定│之交易明細(│ │ │ │ │ │ │為分期付款,再撥打電│桃園地檢 105│ │ │ │ │ │ │話佯稱郵局人員,要求│偵 10601 卷 │ │ │ │ │ │ │告訴人葉青雨須依指示│第39-40、22 │ │ │ │ │ │ │前往附近自動櫃員機操│頁)。 │ │ │ │ │ │ │作,使告訴人葉青雨陷│葉青雨警詢筆│ │ │ │ │ │ │於錯誤,於同日晚上7 │錄(上揭卷第│ │ │ │ │ │ │時55分許,在高雄市三│11-12頁)。 │ │ │ │ │ │ │民區九如一路952民族 │喬那德警詢、│ │ │ │ │ │ │社區郵局,操作自動櫃│偵訊筆錄(桃│ │ │ │ │ │ │員機匯款2萬9,989元至│園地檢105 偵│ │ │ │ │ │ │喬那德左列銀行帳戶內│10601 卷第3-│ │ │ │ │ │ │,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5 、57-59 、│ │ │ │ │ │ │提領一空。 │78 -80頁)。│ ├──┼───────┼──────┼─────┼────┼──────────┼──────┤ │4 │MAUNAHAN KENNE│合作金庫銀行│103年12月 │李芝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告訴人李芝穎│ │ │DY LAGRISOLA │南崁分行5458│間,在桃園│ │12月22日晚間7時57分 │臺灣銀行存摺│ │ │(肯尼迪) │000000000號 │市龜山區山│ │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交易明細(新│ │ │ │帳戶 │鶯路與中興│ │李芝穎佯稱為網購客服│北地檢105偵 │ │ │ │ │路口之雜貨│ │人員,因作業疏失誤重│13114卷,第 │ │ │ │ │店將提款卡│ │複訂購商品,如欲取消│21頁)及肯尼│ │ │ │ │交給宓喜耶│ │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迪左列銀行帳│ │ │ │ │ │ │核對身分等語,致告訴│戶之交易明細│ │ │ │ │ │ │人李芝穎陷於錯誤而依│(桃園地檢10│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5偵15687卷,│ │ │ │ │ │ │日晚間8 時51分許,在│第27頁)。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4 │李芝穎警詢筆│ │ │ │ │ │ │段87號國泰世華銀行,│錄(新北地檢│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8,│105偵13114 │ │ │ │ │ │ │996 至肯尼迪左列銀行│第7-10頁)。│ │ │ │ │ │ │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肯尼迪警詢筆│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錄(臺南市警│ │ │ │ │ │ │ │一偵字105009│ │ │ │ │ │ │ │7073號卷第3-│ │ │ │ │ │ │ │6頁、桃園地 │ │ │ │ │ │ │ │檢105 偵131 │ │ │ │ │ │ │ │14卷第2-3 頁│ │ │ │ │ │ │ │、105 偵1568│ │ │ │ │ │ │ │7 卷第7-8頁 │ │ │ │ │ │ │ │)。 │ │ │ │ │ ├────┼──────────┼──────┤ │ │ │ │ │吳奕欣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交│ │ │ │ │ │ │12月22日晚間7時33分 │易明細表及肯│ │ │ │ │ │ │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尼由左列銀行│ │ │ │ │ │ │吳奕欣,佯稱為網購客│帳戶之交易明│ │ │ │ │ │ │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細(桃園地檢│ │ │ │ │ │ │設為分期扣款,如欲解│105偵15687卷│ │ │ │ │ │ │除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第15、27頁)│ │ │ │ │ │ │作自動櫃員機等語,致│。 │ │ │ │ │ │ │告訴人吳奕欣陷於錯誤│吳奕欣警詢筆│ │ │ │ │ │ │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錄(上揭卷第│ │ │ │ │ │ │於104年12月22日晚間8│11-14頁)。 │ │ │ │ │ │ │時27分許,在臺中市○○○○○○○○○ ○ ○ ○ ○ ○ ○區○○○路00號之統一│錄(臺南市警│ │ │ │ │ │ │便利商店,利用自動櫃│一偵字105009│ │ │ │ │ │ │員機匯款2萬6,985元至│7073號卷第3-│ │ │ │ │ │ │肯尼迪左列銀行帳戶,│6頁、桃園地 │ │ │ │ │ │ │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檢105 偵131 │ │ │ │ │ │ │領一空。 │14卷第2-3 頁│ │ │ │ │ │ │ │、105 偵1568│ │ │ │ │ │ │ │7 卷第7-8頁 │ │ │ │ │ │ │ │)。 │ │ │ │ │ ├────┼──────────┼──────┤ │ │ │ │ │林雨葶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22日晚間7時30分 │交易明細表(│ │ │ │ │ │ │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臺南市政府警│ │ │ │ │ │ │林雨葶佯稱為客服人員│察局第一分局│ │ │ │ │ │ │,並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刑案偵查卷宗│ │ │ │ │ │ │訂房錯誤,需操作自動│第 56 頁)及│ │ │ │ │ │ │櫃員機確認是否扣款,│肯尼迪左列帳│ │ │ │ │ │ │致告訴人林雨葶陷於錯│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桃園地檢10│ │ │ │ │ │ │間8時2分許及8時26分 │5 偵 15687卷│ │ │ │ │ │ │許,分別在新北市○○○○ 00 ○○ ○ ○ ○ ○ ○ ○ ○區○○路00號郵局及新│。 │ │ │ │ │ │ │北市○○區○○街0號 │林雨葶警詢筆│ │ │ │ │ │ │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錄(臺南市政│ │ │ │ │ │ │櫃員機,而分別匯款2 │府警察局第一│ │ │ │ │ │ │萬9,987元及1萬5,985 │分局刑案偵查│ │ │ │ │ │ │元至肯尼迪左列銀行帳│卷宗第 51-52│ │ │ │ │ │ │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頁)。 │ │ │ │ │ │ │員提領一空。 │肯尼迪警詢筆│ │ │ │ │ │ │ │錄(臺南市警│ │ │ │ │ │ │ │一偵字105009│ │ │ │ │ │ │ │7073號卷第3-│ │ │ │ │ │ │ │6頁、桃園地 │ │ │ │ │ │ │ │檢105 偵131 │ │ │ │ │ │ │ │14卷第2-3 頁│ │ │ │ │ │ │ │、105 偵1568│ │ │ │ │ │ │ │7 卷第7-8 頁│ │ │ │ │ │ │ │)。 │ ├──┼───────┼──────┼─────┼────┼──────────┼──────┤ │5 │CAGASAN FERNAN│合作金庫銀行│103年12月 │賴穎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交│ │ │DO BACCAY │南崁分行545 │間,在桃園│ │12月17晚間8時53分許 │易明細表及佛│ │ │(佛那多) │0000000000號│市龜山區山│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賴│那多左列帳戶│ │ │ │帳戶 │鶯路與中興│ │穎君,並佯稱告訴人賴│之交易明細(│ │ │ │ │路口之雜貨│ │穎君先前網路購物,因│桃園地檢 105│ │ │ │ │店將提款卡│ │內部作業人員疏失,誤│偵 3323 卷第│ │ │ │ │交給宓喜耶│ │設分期扣款,需依指示│14、57 頁) │ │ │ │ │ │ │前往ATM操作解除分期 │。 │ │ │ │ │ │ │之付款設定等語,使告│賴穎君警詢筆│ │ │ │ │ │ │訴人賴穎君陷於錯誤,│錄(上揭卷第│ │ │ │ │ │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9 │7-8頁)。 │ │ │ │ │ │ │時41分許,在桃園市○○○○○○○○○ ○ ○ ○ ○ ○ ○○區○○路000號操作 │偵訊筆錄(桃│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 │園地檢 105偵│ │ │ │ │ │ │985元至佛那多左列銀 │3323卷第3-4 │ │ │ │ │ │ │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70-72、73 │ │ │ │ │ │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頁) │ │ │ │ │ ├────┼──────────┼──────┤ │ │ │ │ │鈴村典子│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告訴人鈴村典│ │ │ │ │ │ │2 月 17 日晚間 6 時 │子所有永豐銀│ │ │ │ │ │ │30 分許,撥打電話予 │行帳戶之交戶│ │ │ │ │ │ │告訴人鈴村典子,並佯│明細及佛那多│ │ │ │ │ │ │稱告訴人鈴村典子先前│左列銀行帳戶│ │ │ │ │ │ │網路訂房發生錯誤,需│之交易明細(│ │ │ │ │ │ │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桃園地檢105 │ │ │ │ │ │ │操作等語,致告訴鈴村│偵3323卷第29│ │ │ │ │ │ │典子陷於錯誤,於同日│、57頁。) │ │ │ │ │ │ │晚間 9 時 21 分許, │鈴村典子警詢│ │ │ │ │ │ │在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筆錄(上揭卷│ │ │ │ │ │ │3 段 132 號操作自動 │第19-20 頁)│ │ │ │ │ │ │櫃員匯款 2 萬 9,987 │。 │ │ │ │ │ │ │元至佛那多左列銀行帳│佛那多警詢、│ │ │ │ │ │ │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偵訊筆錄(桃│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園地檢105 偵│ │ │ │ │ │ │ │3323卷第3-4 │ │ │ │ │ │ │ │、70-72 、73│ │ │ │ │ │ │ │頁) │ │ │ │ │ ├────┼──────────┼──────┤ │ │ │ │ │楊建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17日晚間7時,撥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打電話予告訴人楊建偉│佛那多左列銀│ │ │ │ │ │ │,並佯稱告訴人楊建偉│行帳戶之交易│ │ │ │ │ │ │先前網路訂房,因內部│明細(桃園地│ │ │ │ │ │ │作業人員疏失發生錯誤│檢105 偵332 │ │ │ │ │ │ │,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3 卷第42、5 │ │ │ │ │ │ │員機操作,使告訴人楊│7 頁)。 │ │ │ │ │ │ │建偉陷於錯誤,於同日│楊建偉警詢筆│ │ │ │ │ │ │晚間9時22分許,在臺 │錄(上揭卷第│ │ │ │ │ │ │南市新營區某便利商店│33-34頁)。 │ │ │ │ │ │ │內,操作自動櫃員機,│佛那多警詢、│ │ │ │ │ │ │匯款2萬9,985元至佛那│偵訊筆錄(桃│ │ │ │ │ │ │多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園地檢105 偵│ │ │ │ │ │ │即遭詐騙集團成提領一│3323卷第3- 4│ │ │ │ │ │ │空。 │、70-72 、73│ │ │ │ │ │ │ │頁) │ │ │ │ │ ├────┼──────────┼──────┤ │ │ │ │ │陳嘉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17日晚間8時44分 │交易明細表(│ │ │ │ │ │ │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 │ │ │ │ │ │陳嘉鎔,並佯稱告訴人│察局仁武分局│ │ │ │ │ │ │陳嘉鎔先前網路訂房發│刑案偵查卷宗│ │ │ │ │ │ │生錯誤,需依指示前往│第7 頁)及佛│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使告│那多左列銀行│ │ │ │ │ │ │訴人陳嘉鎔陷於錯誤,│帳戶之交易明│ │ │ │ │ │ │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 │細(桃園地方│ │ │ │ │ │ │,在臺南市仁武區八德│檢察105 年度│ │ │ │ │ │ │一路422號便利商店內 │偵字第3323號│ │ │ │ │ │ │,操作自動櫃員匯款2 │卷第57頁)。│ │ │ │ │ │ │萬9,987元至佛那多左 │陳嘉鎔警詢筆│ │ │ │ │ │ │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錄(桃園地檢│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105偵9870 卷│ │ │ │ │ │ │。 │第10頁)。 │ │ │ │ │ │ │ │佛那多警詢、│ │ │ │ │ │ │ │偵訊筆錄(桃│ │ │ │ │ │ │ │園地檢105 偵│ │ │ │ │ │ │ │3323卷第3- 4│ │ │ │ │ │ │ │、70-72 、73│ │ │ │ │ │ │ │頁)。 │ ├──┼───────┼──────┼─────┼────┼──────────┼──────┤ │6 │ACOB ERNES │台北富邦商業│100年11月 │游楚鈞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GALAPON │銀行桃園分行│間,在不明│ │12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交易明細及柯│ │ │(柯爾尼) │000000000000│地點,將提│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游│爾尼左列銀行│ │ │ │號銀行帳戶 │款卡交由 │ │楚鈞訛稱其先前在HITO│帳戶之交易明│ │ │ │ │GONZALVO │ │網路購物之付款設定,│細(桃園地檢│ │ │ │ │MARK MENDO│ │因人員作業疏失造成下│105 偵 5973 │ │ │ │ │ZA(馬克)│ │單訂購12組,須以操作│卷第 21 、79│ │ │ │ │再轉交給徐│ │提款機之方式更正等語│頁)。 │ │ │ │ │昌鍊。徐昌│ │,致告訴人游楚鈞陷於│游楚鈞警詢筆│ │ │ │ │鍊雖於101 │ │錯誤,於104年12月8日│錄(上揭卷第│ │ │ │ │年6月19日 │ │晚間9時16分許,在桃 │8頁)。 │ │ │ │ │在機場歸還│ │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柯爾尼檢事官│ │ │ │ │提款卡予柯│ │250號體育大學內郵局 │詢問筆錄(桃│ │ │ │ │爾尼,惟所│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園地檢105 偵│ │ │ │ │歸還之提款│ │9,987元至柯爾尼所有 │ 5973 卷第41│ │ │ │ │卡非柯爾尼│ │之左列銀行帳戶內,隨│-44、90-91頁│ │ │ │ │所有。 │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一空。 │ │ │ │ │ │ ├────┼──────────┼──────┤ │ │ │ │ │洪佳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8日晚間8時12分許│交易明細表及│ │ │ │ │ │ │,向被害人洪佳瑩訛稱│柯爾尼左列銀│ │ │ │ │ │ │其先前在歐萊德網路購│行帳戶之交易│ │ │ │ │ │ │物之付款設定,因人員│明細(桃園地│ │ │ │ │ │ │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商│檢 105 偵597│ │ │ │ │ │ │身分,須以操作提款機│3 卷第 20 、│ │ │ │ │ │ │之方式取消等語,致被│79 頁)。 │ │ │ │ │ │ │害人洪佳瑩陷於錯誤,│洪佳瑩警詢筆│ │ │ │ │ │ │於104年12月8日晚間9 │錄(上揭卷第│ │ │ │ │ │ │時12分許,在雲林縣斗│ 9-10 頁)。│ │ │ │ │ │ │六市○○路000號臺灣 │柯爾尼檢事官│ │ │ │ │ │ │中小企業銀行,操作自│詢問筆錄(桃│ │ │ │ │ │ │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5│園地檢105 偵│ │ │ │ │ │ │元至柯爾尼所有之左列│5973卷第41-4│ │ │ │ │ │ │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4 、90-91 頁│ │ │ │ │ │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劉昕曄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8日晚間8時36分許│交易明細表及│ │ │ │ │ │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劉│柯爾尼左列銀│ │ │ │ │ │ │昕瞱訛稱其先前在金石│行帳戶之交易│ │ │ │ │ │ │堂之購物網站上購買商│明細(桃園地│ │ │ │ │ │ │品,因人員作業疏失誤│檢 105 偵439│ │ │ │ │ │ │設定其為分期付款,須│7 卷第 21、5│ │ │ │ │ │ │以操作提款機之方式取│7 頁)。 │ │ │ │ │ │ │消訂單,並指示被害人│劉昕曄警詢筆│ │ │ │ │ │ │劉昕瞱至自動櫃員機操│錄(上揭卷第│ │ │ │ │ │ │作匯款等語,致被害人│11-15頁) │ │ │ │ │ │ │劉昕瞱陷於錯誤,於 │柯爾尼檢事官│ │ │ │ │ │ │104年12月8日晚間9時 │詢問筆錄(桃│ │ │ │ │ │ │21分許、同日晚間9時 │園地檢105 偵│ │ │ │ │ │ │37分許,分別在臺中市○ 0000 ○○00○ ○ ○ ○ ○ ○ ○○○區○○路0段000號│-44、90-91頁│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及臺中│)。 │ │ │ │ │ │ │市○○區○○街000號 │ │ │ │ │ │ │ │全家便利商店內,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9,123 │ │ │ │ │ │ │ │元、1萬985元至柯爾尼│ │ │ │ │ │ │ │所有之左列銀行帳戶內│ │ │ │ │ │ │ │,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提領一空。 │ │ ├──┼───────┼──────┼─────┼────┼──────────┼──────┤ │7 │DUENAS RUBY │合作金庫銀行│不詳時間,│林怡瑛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告訴人林怡瑛│ │ │ CANSINO │南崁分行5458│不詳地點,│ │12月30日晚間6時30分 │合作金庫銀行│ │ │(露比) │000000000號 │將提款卡、│ │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存摺之交易明│ │ │ │帳戶 │存摺交給宓│ │林怡瑛謊稱,其於網路│細及露比左列│ │ │ │ │喜耶 │ │購物時誤刷10至12倍金│銀行帳戶之交│ │ │ │ │ │ │額,須至自動櫃員機操│易明細(桃園│ │ │ │ │ │ │作以取消設定,致告訴│地檢 105 偵 │ │ │ │ │ │ │人林怡瑛陷於錯誤,而│5143 卷第 14│ │ │ │ │ │ │分別於同日晚間8時57 │-17、33 頁)│ │ │ │ │ │ │分許及9時1分許,在臺│。 │ │ │ │ │ │ │北市某處,以操作自動│林怡瑛警詢筆│ │ │ │ │ │ │櫃員機無摺存款之方式│錄(上揭卷第│ │ │ │ │ │ │將2萬9,985元、2萬9, │8-9頁)。 │ │ │ │ │ │ │985元存入露比所有左 │ │ │ │ │ │ │ │列之銀行帳戶內,旋即│ │ │ │ │ │ │ │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 │ │ │ │ │ │ │空。 │ │ │ │ │ │ ├────┼──────────┼──────┤ │ │ │ │ │林雨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30日晚間8時12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露比左列銀行│ │ │ │ │ │ │林雨柔謊稱為金石堂客│帳戶之交易明│ │ │ │ │ │ │服人員,其於金石堂網│細(桃園地檢│ │ │ │ │ │ │路購買漫畫時,因簽單│105 偵 5143 │ │ │ │ │ │ │簽錯,導致溢繳12個月│卷第 25、33 │ │ │ │ │ │ │費用,要告訴人林雨柔│頁)。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林雨柔警詢筆│ │ │ │ │ │ │作以取消扣款等語,致│錄(上揭卷第│ │ │ │ │ │ │告訴人林雨柔陷於錯誤│23-24頁)。 │ │ │ │ │ │ │,而於同日晚間9時19 │ │ │ │ │ │ │ │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 │ │ │ │ │ │ │進德路便利商店,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 │ │ │ │ │ │ │ │8,985元至露比所有之 │ │ │ │ │ │ │ │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 │ │ │ │ │ │ │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 │ │ │ │ │ │ │空。 │ │ ├──┼───────┼──────┼─────┼────┼──────────┼──────┤ │8 │MATRIZ NOEMIE │合作金庫南崁│102年11月1│黃文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MUEGO │分行00000000│日在桃園市│ │12月31日晚間7時34分 │交易明細表、│ │ │(妮蜜) │55221號銀行 │龜山區山鶯│ │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郵局存摺交易│ │ │ │帳戶 │路246號將 │ │黃文芳,佯稱為網路賣│明細及妮蜜左│ │ │ │ │提款卡及密│ │家因超商店員疏失致資│列銀行帳戶之│ │ │ │ │碼交給宓喜│ │料有誤,每月會定期自│交易明細(桃│ │ │ │ │耶 │ │帳戶扣款,需操作自動│園地檢105 偵│ │ │ │ │ │ │櫃員機解除設定等語,│7798卷第 17 │ │ │ │ │ │ │致被害人黃文芳陷於錯│、18、9 頁)│ │ │ │ │ │ │誤,而於104年12月31 │。 │ │ │ │ │ │ │日晚間8時分許,在臺 │黃文芳警詢筆│ │ │ │ │ │ │中市某便利商店內,依│錄(上揭卷第│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14-15頁)。 │ │ │ │ │ │ │,匯款 2 萬 9,985 元│妮蜜警詢筆錄│ │ │ │ │ │ │至妮蜜左列銀行帳戶,│(桃園地檢10│ │ │ │ │ │ │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5 偵7798卷第│ │ │ │ │ │ │領一空。 │3-4 頁、105 │ │ │ │ │ │ │ │偵13071卷第5│ │ │ │ │ │ │ │ -7頁)。 │ │ │ │ │ ├────┼──────────┼──────┤ │ │ │ │ │洪鈺典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31日晚間9時許,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洪鈺│妮蜜左列銀行│ │ │ │ │ │ │典,佯稱為金石堂書店│帳戶之交易明│ │ │ │ │ │ │人員,並佯稱因作業疏│細(桃園地檢│ │ │ │ │ │ │失致誤設為分期付款,│105 偵 7798 │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卷第 30、9頁│ │ │ │ │ │ │設定等語,致告訴人洪│)。 │ │ │ │ │ │ │鈺典陷於錯誤而依詐騙│洪鈺典警詢筆│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於 │錄(上揭卷第│ │ │ │ │ │ │104 年12月31日晚間10│26-28頁)。 │ │ │ │ │ │ │時36分許,在新竹市中│妮蜜警詢筆錄│ │ │ │ │ │ │華路5 段678 號之便利│(桃園地檢10│ │ │ │ │ │ │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5 偵 7798卷 │ │ │ │ │ │ │,匯款5,985 元至妮蜜│第3-4 頁、 │ │ │ │ │ │ │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105 偵13071 │ │ │ │ │ │ │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卷第5-7 頁)│ │ │ │ │ │ │空。 │。 │ │ │ │ │ ├────┼──────────┼──────┤ │ │ │ │ │陳怡靜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31日晚間7時8分許│交易明細表及│ │ │ │ │ │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妮蜜左列銀行│ │ │ │ │ │ │怡靜佯稱為網路賣家,│帳戶之交易明│ │ │ │ │ │ │因作業疏失重複訂購商│細(新北地檢│ │ │ │ │ │ │品,須操作自動櫃員機│105 偵 13071│ │ │ │ │ │ │核對身分始能取消訂單│卷第26、18頁│ │ │ │ │ │ │等語,致告訴人陳怡靜│)。 │ │ │ │ │ │ │陷於錯誤,而於104年 │陳怡靜警詢筆│ │ │ │ │ │ │12 月 31 日晚間 8 時│錄(上揭卷 │ │ │ │ │ │ │7 分許,在新北市三峽│22-23 頁)。│ │ │ │ │ │ │區國光街 1 號之便利 │妮蜜警詢筆錄│ │ │ │ │ │ │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桃園地檢10│ │ │ │ │ │ │機分別匯款 2 萬9,985│5 偵 7798卷 │ │ │ │ │ │ │ 元、2 萬 9985元至妮│第3-4 頁、 │ │ │ │ │ │ │蜜左列銀行帳戶,旋即│105 偵13071 │ │ │ │ │ │ │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 卷第 5-7頁 │ │ │ │ │ │ │空。 │)。 │ ├──┼───────┼──────┼─────┼────┼──────────┼──────┤ │9 │MOYA ANNALIZA │合作金庫銀行│102年10月 │吳柏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VILLANGCA │南崁分行5458│間,在桃園│ │12月22日晚間9時34分 │交易明細表、│ │ │(安那莉莎) │000000000號 │市龜山區山│ │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安那莉莎左列│ │ │ │帳戶 │鶯路246號 │ │吳柏緯,佯稱為網路賣│銀行帳戶之交│ │ │ │ │之雜貨店將│ │家,因作業人員疏失致│易明細及存摺│ │ │ │ │提款卡(含 │ │訂單有誤,需操作自動│之交易明細(│ │ │ │ │密碼)交給 │ │櫃員機止付等語,致告│桃園地檢 105│ │ │ │ │宓喜耶 │ │訴人吳柏緯陷於錯誤而│偵 5288 卷第│ │ │ │ │ │ │依指示,於104年12月 │17、19 頁) │ │ │ │ │ │ │22日晚間10時許,在桃│。 │ │ │ │ │ │ │園市中壢區中北路191 │吳柏緯警詢筆│ │ │ │ │ │ │號便利商店內,操作自│錄(上揭卷第│ │ │ │ │ │ │動櫃員機,匯款1 萬 │15頁)。 │ │ │ │ │ │ │6,985 元至安那莉莎左│安那莉莎警詢│ │ │ │ │ │ │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偵訊筆錄(│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桃園地檢 105│ │ │ │ │ │ │。 │偵 5288 卷第│ │ │ │ │ │ │ │3-4、28-32、│ │ │ │ │ │ │ │50-53頁 )。│ │ │ │ │ ├────┼──────────┼──────┤ │ │ │ │ │馮舜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22日晚間8時57分 │交易紀錄、安│ │ │ │ │ │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馮│那莉莎左列銀│ │ │ │ │ │ │舜偉,佯稱為動漫公司│行帳戶之交易│ │ │ │ │ │ │之客服人員,並告知告│明細及存摺之│ │ │ │ │ │ │訴人馮舜偉因上網購買│交易明細(高│ │ │ │ │ │ │之玩偶扣款遭誤設為批│雄市政府警察│ │ │ │ │ │ │發商付款,若要解除設│局左營分局第│ │ │ │ │ │ │定,須依指定銀行人員│00000000000 │ │ │ │ │ │ │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號刑案偵查卷│ │ │ │ │ │ │語,致告訴人馮舜偉陷│宗,第40、42│ │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86頁)。 │ │ │ │ │ │ │104年12月22日晚間10 │馮舜偉警詢筆│ │ │ │ │ │ │時5分及10時15分許, │錄(上揭卷第│ │ │ │ │ │ │分別在高雄市左營區博│33-36頁)。 │ │ │ │ │ │ │愛二路88號之中國信託│安那莉莎警詢│ │ │ │ │ │ │銀行、高雄市左營區博│、偵訊筆錄(│ │ │ │ │ │ │愛二路360號之台新銀 │桃園地檢 105│ │ │ │ │ │ │行,操作自動櫃員機現│偵 5288 卷第│ │ │ │ │ │ │金存款 2 萬 9,985 元│3-4、28-32、│ │ │ │ │ │ │2 筆至安那莉莎左列銀│50-53頁 )。│ │ │ │ │ │ │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10 │EQUIPADO DIANA│合作金庫銀 │102年2月間│賴郁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HAPON │行南崁分行 │,在桃園市│ │12月22日晚間6時許, │交易明細表及│ │ │(迪安娜) │000000000000│龜山區山鶯│ │致電予告訴人賴郁文,│迪安娜左列銀│ │ │ │0號帳戶 │路246號將 │ │佯稱金石堂書店客服,│行帳戶之交易│ │ │ │ │提款卡(含│ │因誤刷條碼造成連續扣│明細(桃園地│ │ │ │ │密碼)交給│ │款,需配合指示取消設│檢 105 偵442│ │ │ │ │宓喜耶 │ │定,使告訴人賴郁文陷│8 卷第 17、1│ │ │ │ │ │ │於錯誤,依指示而提領│0 頁)。 │ │ │ │ │ │ │10萬2,000元現金,並 │賴郁文警詢筆│ │ │ │ │ │ │於同日晚間8時39分許 │錄(上揭卷第│ │ │ │ │ │ │起,在臺南市永康區中│11-13頁)。 │ │ │ │ │ │ │華路986號之台新銀行 │迪安娜警詢、│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跨│檢事官詢問筆│ │ │ │ │ │ │行存款方式將2萬9,985│錄(桃園地檢│ │ │ │ │ │ │元、2萬9,985元、2萬 │105 偵 4428 │ │ │ │ │ │ │9,985元、1萬1,985元 │卷第 2-3、24│ │ │ │ │ │ │存入至迪安娜左列銀行│-25、29-30頁│ │ │ │ │ │ │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 │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11 │ACEDERA ROSEL │合作金庫銀行│102年7月間│譚家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ADORA │南崁分行545 │、在不詳地│ │12月17日晚間7時46分 │交易明細表及│ │ │(羅秀) │0000000000號│點將提款卡│ │許,致電與告訴人譚嘉│羅秀左列銀行│ │ │ │帳戶 │及密碼交給│ │慧,佯稱網購業者並偽│帳戶之交易明│ │ │ │ │宓喜耶 │ │稱因誤貼標籤而設定為│細(桃園地檢│ │ │ │ │ │ │分期付款,需配合指示│105 偵 7122 │ │ │ │ │ │ │取消設定等語,使告訴│卷第 13、22 │ │ │ │ │ │ │人譚嘉慧陷於錯誤,於│頁)。 │ │ │ │ │ │ │同日晚間9時58分,在 │譚家慧警詢筆│ │ │ │ │ │ │臺中市南區國光路297 │錄(上揭卷第│ │ │ │ │ │ │號之郵局,操作自動櫃│9-11頁) │ │ │ │ │ │ │員機匯款2萬9,987元至│羅秀警詢、檢│ │ │ │ │ │ │羅秀左列銀行帳戶,又│事官詢問筆錄│ │ │ │ │ │ │於同日晚間10時25分,│(桃園地檢10│ │ │ │ │ │ │在臺中市南區興大路與│5 偵 7122卷 │ │ │ │ │ │ │學府路口之統一便利商│第 2-3、34-6│ │ │ │ │ │ │店操作自動櫃員機M ,│頁 )。 │ │ │ │ │ │ │匯款2 萬6,985 元至羅│ │ │ │ │ │ │ │秀左列銀行帳戶內,旋│ │ │ │ │ │ │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一空。 │ │ ├──┼───────┼──────┼─────┼────┼──────────┼──────┤ │12 │MAMARIL ROWENA│合作金庫銀行│100年10月 │王韻雅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RADAM │南崁分行5458│間,將提款│ │12月31日晚間7時許, │交易明細表及│ │ │(羅惟娜) │000000000號 │卡(含密碼│ │撥打電話以告訴人王韻│羅惟娜左列銀│ │ │ │帳戶 │)交給宓喜│ │雅佯稱IPPMALL網路商 │行帳戶之交易│ │ │ │ │耶 │ │店客服人員,因網路購│明細(桃園地│ │ │ │ │ │ │物設定錯誤需更正等語│檢 105 偵692│ │ │ │ │ │ │,使告訴人王韻雅陷於│7 卷第 12、2│ │ │ │ │ │ │錯誤,而於同日晚間8 │0 頁)。 │ │ │ │ │ │ │時22分及8時26分許, │王韻雅警詢筆│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錄(上揭卷第│ │ │ │ │ │ │在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0-11頁)。 │ │ │ │ │ │ │3段1007號便利商店, │羅惟娜警詢、│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分│訊問筆錄(桃│ │ │ │ │ │ │別匯款7,890元及3,456│園地檢 105偵│ │ │ │ │ │ │元至羅惟娜左列銀行帳│ 6927 卷第3-│ │ │ │ │ │ │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6、28-30頁)│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 │ ├──┼───────┼──────┼─────┼────┼──────────┼──────┤ │13 │BALLENA CARLIT│中國信託銀行│99年8月29 │簡愛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巴里那左列銀│ │ │O QUEYANGCO │斗六分行1295│日在桃園市│ │月4 日晚間6 時30分許│行帳戶之交易│ │ │(巴里那) │00000000號帳│某處將提款│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簡│明細、自動櫃│ │ │ │戶 │卡及密碼交│ │愛庭佯稱合作金庫銀行│員機之交易明│ │ │ │ │給徐艾思(│ │職員,因其弟在網路購│細表(雲林 │ │ │ │ │ELSIE │ │物下單時設定錯誤須操│地檢105 年度│ │ │ │ │SARMIENTO │ │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重複│偵字第1183號│ │ │ │ │) │ │扣款等語,致使告訴人│卷第9 頁、本│ │ │ │ │ │ │簡愛庭陷於錯誤,依指│院卷四第20頁│ │ │ │ │ │ │示而於同日晚間6 時36│)。 │ │ │ │ │ │ │分許,在桃園市大園區│簡愛婷警詢筆│ │ │ │ │ │ │某處,操作自動櫃員機│錄(本院卷四│ │ │ │ │ │ │匯款2 萬9,989 元至巴│地12-13 頁)│ │ │ │ │ │ │里那左列銀行帳戶,旋│巴里那檢事官│ │ │ │ │ │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詢問筆錄(桃│ │ │ │ │ │ │一空。 │園地檢105 偵│ │ │ │ │ │ │ │ 1183 卷第12│ │ │ │ │ │ │ │-14、54-57頁│ │ │ │ │ │ │ │)。 │ ├──┼───────┼──────┼─────┼────┼──────────┼──────┤ │14 │VILLANUEVA │合作金庫銀 │99年12月底│王惠芸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RYAN SAQUING│行迴龍分行 │,在不詳地│ │12月26日下午2時26分 │交易明細及雷│ │ │(雷恩) │000000000000│點,將提款│ │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恩左列銀行帳│ │ │ │4號帳戶 │卡及密碼交│ │王惠芸佯稱其網路購物│戶之交易明細│ │ │ │ │給宓喜耶 │ │付款設定有誤,要到自│(新北地檢10│ │ │ │ │ │ │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5 偵 19126卷│ │ │ │ │ │ │設定等語,致告訴人王│第 72、121頁│ │ │ │ │ │ │惠芸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於分別於同日下午3時 │王惠芸警詢筆│ │ │ │ │ │ │35分、下午4時21分、 │錄(上揭卷第│ │ │ │ │ │ │下午4時24分,在臺北 │57-60頁)。 │ │ │ │ │ │ │市北投區中和街之便利│雷恩警詢、偵│ │ │ │ │ │ │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訊筆錄(桃園│ │ │ │ │ │ │機匯款2萬9,985、2萬 │地檢 105 偵7│ │ │ │ │ │ │9,985元、2萬9,985元 │797 卷第 3-6│ │ │ │ │ │ │至雷恩左列銀行帳戶內│、22-24、35-│ │ │ │ │ │ │,旋即詐騙集團成員提│36 頁、105偵│ │ │ │ │ │ │領一空。 │19126 卷第15│ │ │ │ │ │ │ │-17 頁)。 │ │ │ │ │ ├────┼──────────┼──────┤ │ │ │ │ │林育禧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26日下午3時27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雷恩左列銀行│ │ │ │ │ │ │林育禧,佯稱為購物網│帳戶之交易明│ │ │ │ │ │ │站Queenshop服務人員 │細(桃園地檢│ │ │ │ │ │ │,因被害人林育禧重覆│105 偵 7797 │ │ │ │ │ │ │訂購商品,須操作自動│卷第 11、40 │ │ │ │ │ │ │櫃員機以取消付款等語│頁)。 │ │ │ │ │ │ │,致被害人林育禧陷於│林育禧警詢筆│ │ │ │ │ │ │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錄(上揭卷第│ │ │ │ │ │ │下午4時7分許,在花蓮│9-10頁)。 │ │ │ │ │ │ │縣壽豐鄉大學路2 段1 │雷恩警詢、偵│ │ │ │ │ │ │-63 號東華大學內,操│訊筆錄(桃園│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 萬│地檢 105 偵7│ │ │ │ │ │ │5,212 元至雷恩左列銀│797 卷第 3-6│ │ │ │ │ │ │行帳戶內,隨即為詐欺│、22-24、35-│ │ │ │ │ │ │集團成員所提領。 │36 頁、105偵│ │ │ │ │ │ │ │19126 卷第15│ │ │ │ │ │ │ │-17 頁)。 │ ├──┼───────┼──────┼─────┼────┼──────────┼──────┤ │15 │CAIDIC MARIA │合作金庫銀行│102年9月間│遲玉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JESSICA │南崁分行545 │,在桃園市│ │12月16日晚間7時許, │交易明細表及│ │ │ATIENZA │0000000000號│龜山區山鶯│ │假冒為網路賣家,撥打│潔西卡左列銀│ │ │(潔西卡) │ │路246號之 │ │電話予告訴人遲玉婷,│行帳戶之交易│ │ │ │ │雜貨店將提│ │並佯稱因作業人員疏失│明細(桃園地│ │ │ │ │款卡及密碼│ │致資料有誤,需操作自│檢 105 偵712│ │ │ │ │交給宓喜耶│ │動櫃員機確認是否扣款│5 卷第 31-32│ │ │ │ │。 │ │,致告訴人遲玉婷陷於│、70 頁)。 │ │ │ │ │ │ │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遲玉婷警詢、│ │ │ │ │ │ │指示,於104年12月16 │偵訊筆錄(上│ │ │ │ │ │ │日晚間7時11分許,在 │揭卷第 27-28│ │ │ │ │ │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20│、109-111 頁│ │ │ │ │ │ │號,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匯款2萬9,989元至潔│潔西卡警詢、│ │ │ │ │ │ │西卡左列銀行帳戶,復│偵訊筆錄(桃│ │ │ │ │ │ │於同日晚間7時22分許 │園地檢 105偵│ │ │ │ │ │ │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 7125 卷第10│ │ │ │ │ │ │28號便利商店提款後,│-13、14-15、│ │ │ │ │ │ │再操作自動櫃員機存入│99-104頁)。│ │ │ │ │ │ │2萬9,985元至潔西卡左│ │ │ │ │ │ │ │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羅惠香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16日晚間6時48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許,假冒為網路賣家,│潔西卡左列銀│ │ │ │ │ │ │撥打電話予被害人羅惠│行帳戶之交易│ │ │ │ │ │ │香,並佯稱因人員誤刷│明細(桃園地│ │ │ │ │ │ │條碼致資料有誤,需操│檢 105 偵712│ │ │ │ │ │ │作自動櫃員機確認是否│5 卷第 42、7│ │ │ │ │ │ │取消扣款等語,致被害│0 頁)。 │ │ │ │ │ │ │人羅惠香陷於錯誤而依│羅惠香警詢、│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偵訊筆錄(上│ │ │ │ │ │ │104 年12月16日晚間7 │揭卷第 40-41│ │ │ │ │ │ │時37分許,在新北市○○○0000000 ○○ ○ ○ ○ ○ ○ ○○區○○路00號丹鳳郵│)。 │ │ │ │ │ │ │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潔西卡警詢、│ │ │ │ │ │ │款2 萬9,985 元至潔西│偵訊筆錄(桃│ │ │ │ │ │ │卡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園地檢 105偵│ │ │ │ │ │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7125 卷第 10│ │ │ │ │ │ │一空。 │-13、14-15、│ │ │ │ │ │ │ │99-104 頁) │ │ │ │ │ │ │ │。 │ │ │ │ │ ├────┼──────────┼──────┤ │ │ │ │ │張宇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16日晚間7時4分許│交易明細表及│ │ │ │ │ │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張│潔西卡左列銀│ │ │ │ │ │ │宇婷,假冒為網路賣家│行帳戶之交易│ │ │ │ │ │ │,並佯稱因帳戶扣款未│明細(桃園地│ │ │ │ │ │ │完全,可能會列入警示│檢 105 偵712│ │ │ │ │ │ │帳戶等語,致告訴人張│5 卷第 59、7│ │ │ │ │ │ │宇婷陷於錯誤,而依詐│0 頁)。 │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張宇婷警詢、│ │ │ │ │ │ │於104年12月16日晚間7│偵訊筆錄(上│ │ │ │ │ │ │時4分許、晚間7時7分 │揭卷地 56-57│ │ │ │ │ │ │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大│、109 -111頁│ │ │ │ │ │ │智路567號便利商店內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潔西卡警詢、│ │ │ │ │ │ │2 萬 9,985 元、2 萬 │偵訊筆錄(桃│ │ │ │ │ │ │9,985 元至潔西卡左列│園地檢 105偵│ │ │ │ │ │ │銀行帳戶內,隨即遭詐│7125 卷第 10│ │ │ │ │ │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13、14-15、│ │ │ │ │ │ │ │99-104 頁) │ │ │ │ │ │ │ │。 │ ├──┼───────┼──────┼─────┼────┼──────────┼──────┤ │16 │VARNALJUNLEO │合作金庫銀行│102年10月 │莊惠雅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SARDENA │南崁分行5458│間,在桃園│ │12月27日晚間6時,假 │及吉里歐左列│ │ │(吉里歐) │000000000號 │市龜山區山│ │冒為網路賣家,撥打電│銀行帳戶之交│ │ │ │ │鶯路246號 │ │話予告訴人莊惠雅,並│易明細(桃園│ │ │ │ │,將提款卡│ │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地檢 105 偵 │ │ │ │ │及密碼交給│ │誤設為分期扣款,需操│7124 卷第 31│ │ │ │ │宓喜耶 │ │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15 -16 頁 │ │ │ │ │ │ │,致告訴人莊惠雅陷於│)。莊惠雅警│ │ │ │ │ │ │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詢筆錄(上揭│ │ │ │ │ │ │指示,於104年12月17 │卷第 26-27頁│ │ │ │ │ │ │日晚間7時許,在臺中 │)。 │ │ │ │ │ │ │市○○區○○路00號新│吉里歐警詢筆│ │ │ │ │ │ │光銀行,操作自動櫃員│錄(桃園地檢│ │ │ │ │ │ │機,匯款2萬9,989元、│105 偵 7124 │ │ │ │ │ │ │2萬7,985元、2萬8,985│卷第 10-11頁│ │ │ │ │ │ │元、1萬4,985元至吉里│)。 │ │ │ │ │ │ │歐左列銀行帳戶內,旋│ │ │ │ │ │ │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一空。 │ │ │ │ │ │ ├────┼──────────┼──────┤ │ │ │ │ │許瑜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交易明細表及│ │ │ │ │ │ │,假冒為網路賣家,撥│吉里歐左列銀│ │ │ │ │ │ │打電話予告訴人許瑜喬│行帳戶之交易│ │ │ │ │ │ │,並佯稱因工作人員疏│明細(桃園地│ │ │ │ │ │ │失,誤設為分期扣款,│檢署 105 偵 │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7124 卷第 47│ │ │ │ │ │ │設定等語,致告訴人許│、15-16 頁)│ │ │ │ │ │ │瑜喬陷於錯誤而依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指,於104年 │許瑜喬警詢筆│ │ │ │ │ │ │12月27日晚間9時40分 │錄(上揭卷第│ │ │ │ │ │ │許,在高雄市楠梓區惠│45-46 頁)。│ │ │ │ │ │ │民路與益群路之便利商│吉里歐警詢筆│ │ │ │ │ │ │店,操作自動櫃員機,│錄(桃園地檢│ │ │ │ │ │ │匯款2萬9,989元至吉里│105 偵 7124 │ │ │ │ │ │ │歐左列銀行帳戶,旋即│卷第 10-11頁│ │ │ │ │ │ │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 │ │ │ │ │ │ │空。 │ │ ├──┼───────┼──────┼─────┼────┼──────────┼──────┤ │17 │BAGACINA ROWEN│合作金庫銀行│於102年5月│陳湘霓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A LLANTINO │南崁分行5458│間,在不詳│ │12月16日晚間9時許, │交易明細表及│ │ │(白卡西) │000000000號 │地點,將提│ │,假冒為網路賣家,撥│白卡西左列銀│ │ │ │ │款卡、密碼│ │打電話予被害人陳湘霓│行帳戶之交易│ │ │ │ │交予宓喜耶│ │,並佯稱因收貨時簽錯│明細(桃園地│ │ │ │ │ │ │單據,將設為分期扣款│檢 105 偵779│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確│6 卷第 31、1│ │ │ │ │ │ │認是否扣款等語,致被│7 頁)。 │ │ │ │ │ │ │害人陳湘霓陷於錯誤而│陳湘霓警詢(│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上揭卷第 28 │ │ │ │ │ │ │於104年12月16日晚間 │-30頁 )。 │ │ │ │ │ │ │9時32分許,在新北市 ○○○○○○○○ ○ ○ ○ ○ ○ ○○○區○○路000號之 │錄(桃園地檢│ │ │ │ │ │ │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105 偵 7796 │ │ │ │ │ │ │,匯款9,999元至白卡 │卷第 4-8、9 │ │ │ │ │ │ │西左列銀行帳戶,旋即│-10頁 )。 │ │ │ │ │ │ │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 │ │ │ │ │ │ │空。 │ │ │ │ │ │ ├────┼──────────┼──────┤ │ │ │ │ │高唯展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16日晚間9時50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許,假冒為網路賣家,│白卡西左列銀│ │ │ │ │ │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高唯│行帳戶之交易│ │ │ │ │ │ │展,並佯稱因工作人員│明細(桃園地│ │ │ │ │ │ │疏失致誤扣款項,需操│檢 105 偵779│ │ │ │ │ │ │作自動櫃員機確認是否│6 卷第 36、1│ │ │ │ │ │ │扣款等語,致告訴人高│7 頁)。 │ │ │ │ │ │ │唯展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高唯展警詢筆│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104 │錄(上揭卷第│ │ │ │ │ │ │年12月16日晚間10時52│34-35頁)。 │ │ │ │ │ │ │分許,在桃園市蘆竹區│百卡西警詢筆│ │ │ │ │ │ │之便利商店,操作自動│錄(桃園地檢│ │ │ │ │ │ │櫃員機,匯款2萬9,980│105 偵 7796 │ │ │ │ │ │ │元至白卡西左列銀行帳│卷第 4-8、9 │ │ │ │ │ │ │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10頁 )。 │ │ │ │ │ │ │員提領一空。 │ │ ├──┼───────┼──────┼─────┼────┼──────────┼──────┤ │18 │VALETE MA │彰化商業銀行│於102年間 │許瑜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BABET SABADO │臺北分行帳號│,在臺北市│ │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交易明細表及│ │ │(芭比) │000000000000│不詳地點,│ │,假冒為網路賣家,撥│芭比左列銀行│ │ │ │00號帳戶 │將提款卡、│ │打電話予告訴人許瑜喬│帳戶之交易明│ │ │ │ │密碼交予宓│ │,並佯稱因工作人員疏│細(桃園地檢│ │ │ │ │喜耶 │ │失,誤設為分期扣款,│105 偵 7124 │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卷第 47、66 │ │ │ │ │ │ │設定等語,致告訴人許│頁)。 │ │ │ │ │ │ │瑜喬陷於錯誤而依詐騙│許瑜喬警詢筆│ │ │ │ │ │ │集團成員指,於104年 │錄(上揭卷第│ │ │ │ │ │ │12月12日晚間10時25分│45-46頁)。 │ │ │ │ │ │ │許,在高雄市楠梓區後│芭比警詢筆錄│ │ │ │ │ │ │昌720號之彰化商業銀 │(桃園地檢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105 之 7124 │ │ │ │ │ │ │款3萬元至芭比左列銀 │卷第 4-5 頁 │ │ │ │ │ │ │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 │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19 │OBRERO EDDMAT │合作金庫銀行│於99年後 │李姿嫻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GABUTAN │南崁分行5458│104年12月 │ │12月19日下午2時25分 │交易明細表及│ │ │(艾德馬) │000000000號 │19日前之不│ │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艾德馬左列銀│ │ │ │ │詳時間,在│ │李姿嫻,並佯稱告訴人│行帳戶之交易│ │ │ │ │桃園市龜山│ │李姿嫻先前簽帳消費,│明細(桃園地│ │ │ │ │區山鶯路 │ │誤設為分期扣款,須依│檢 105 偵712│ │ │ │ │246號將提 │ │指示前往ATM取消分期 │1 卷第 12、3│ │ │ │ │款卡及密碼│ │付款設定等語,使告訴│5 頁)。 │ │ │ │ │交給宓喜耶│ │人李姿嫻陷於錯誤,於│李姿嫻警詢筆│ │ │ │ │ │ │同日下午2時53分許, │錄(上揭卷第│ │ │ │ │ │ │在桃園市平鎮區育英路│34-35 頁)。│ │ │ │ │ │ │75號,操作自動櫃員機│艾德馬警詢筆│ │ │ │ │ │ │匯款2萬9,989元至艾德│錄(桃園地檢│ │ │ │ │ │ │馬左列銀行帳戶內,旋│105 偵 7121 │ │ │ │ │ │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卷第 3-4 頁 │ │ │ │ │ │ │一空。 │)。 │ │ │ │ │ ├────┼──────────┼──────┤ │ │ │ │ │林姮曛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被害人林姮曛│ │ │ │ │ │ │12月19日下午某時許,│手機交易明細│ │ │ │ │ │ │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林姮│截圖及艾德馬│ │ │ │ │ │ │矄,並佯稱被害人林姮│左列銀行帳戶│ │ │ │ │ │ │矄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之交易明細(│ │ │ │ │ │ │誤,誤將其身分設定為│桃園地檢 105│ │ │ │ │ │ │批發商,將造成日後會│偵 7121 卷第│ │ │ │ │ │ │每月自其銀行帳戶扣款│25、35 頁) │ │ │ │ │ │ │,須依指示前往ATM操 │。 │ │ │ │ │ │ │取消分期扣款等語,使│林姮曛警詢筆│ │ │ │ │ │ │被害人林姮矄陷於錯誤│錄(上揭卷第│ │ │ │ │ │ │,分別於同日下午3時 │19-21頁)。 │ │ │ │ │ │ │34 分許、38 分許、48│艾德馬警詢筆│ │ │ │ │ │ │分許,在高鐵嘉義車站│錄(桃園地檢│ │ │ │ │ │ │以手機上網方式,匯款│105 偵 7121 │ │ │ │ │ │ │2 萬 9,987 元、2 萬 │卷第 3-4 頁 │ │ │ │ │ │ │9,965 元、3 萬 9,965│)。 │ │ │ │ │ │ │元,至艾德馬左列銀行│ │ │ │ │ │ │ │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 │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20 │CARANDANG RENE│合作金庫銀行│103年6月某│柯皓昕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告訴人柯皓昕│ │ │ HUSMILLO │南崁分行5458│日在桃園市│ │12月26日晚間7時28分 │郵局存摺之交│ │ │(瑞恩) │000000000號 │龜山區山鶯│ │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易明細及瑞恩│ │ │ │帳戶 │路之雜貨店│ │柯皓昕,謊稱為「五南│左列銀行帳戶│ │ │ │ │將提款卡及│ │書局」客服人員,因告│之交易明細(│ │ │ │ │密碼交給宓│ │訴人柯皓昕上網購書時│桃園地檢 105│ │ │ │ │喜耶 │ │,作業疏失,致設定成│他 2759 卷第│ │ │ │ │ │ │分期付款,須至提款機│11 背頁、14 │ │ │ │ │ │ │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頁)。 │ │ │ │ │ │ │致告訴人柯皓昕陷於錯│柯皓昕警詢筆│ │ │ │ │ │ │誤,分別於同日晚間8 │錄(上揭卷第│ │ │ │ │ │ │時16分許,在高雄市楠│8-9頁)。 │ │ │ │ │ │ │梓區中央路52號郵局,│瑞恩警詢、訊│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問筆錄(桃園│ │ │ │ │ │ │9,393元、2萬4,737元 │地檢 105 他2│ │ │ │ │ │ │至瑞恩左列銀行帳戶內│759 卷第 4-6│ │ │ │ │ │ │,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19-20 頁)│ │ │ │ │ │ │提領一空。 │。 │ ├──┼───────┼──────┼─────┼────┼──────────┼──────┤ │21 │JULIA MARY │合作金庫銀行│102年11月 │吳明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GRACE CAILAO │南崁分行5458│間在桃園市│ │12月31日晚間9時15分 │交易明細表及│ │ │(茱莉亞) │000000000號 │龜山區山鶯│ │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茱莉亞左列銀│ │ │ │帳戶 │路246號將 │ │吳明怡,佯稱網購業者│行帳戶之交易│ │ │ │ │提款卡及密│ │並偽稱因作業錯誤設定│明細(桃園地│ │ │ │ │碼交給宓喜│ │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指│檢 105 偵692│ │ │ │ │耶 │ │示取消設定等語,使被│5 卷第 15、2│ │ │ │ │ │ │害人吳明怡陷於錯誤,│8 -29 頁)。│ │ │ │ │ │ │分別於同日晚間9 時39│吳明怡警詢筆│ │ │ │ │ │ │分、10時9 分、10時16│錄(上揭卷第│ │ │ │ │ │ │分、10時21分、10時28│12-13頁)。 │ │ │ │ │ │ │分及10時30分,在高雄│茱莉亞警詢、│ │ │ │ │ │ │市三民區大昌一路郵局│偵訊筆錄(桃│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各匯│園地檢 105偵│ │ │ │ │ │ │款2 萬9,989 元、2 萬│6925 卷第 5-│ │ │ │ │ │ │9,985 元、2 萬9,985 │6、24-26頁)│ │ │ │ │ │ │元、2 萬9,985 元、2 │。 │ │ │ │ │ │ │萬9,985 元及8,985 元│ │ │ │ │ │ │ │至茱莉亞左列銀行帳戶│ │ │ │ │ │ │ │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 │ │ │ │ │ │ │員提領一空。 │ │ ├──┼───────┼──────┼─────┼────┼──────────┼──────┤ │22 │陳仁福 │兆豐國際商業│102年12月 │劉美娥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菲律賓籍華僑│銀行00000000│間,在不詳│ │12月15日下午5時50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324號帳戶 │地點,將提│ │許,假冒網路購物客服│陳仁福左列銀│ │ │ │ │款卡、密碼│ │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行帳戶之交易│ │ │ │ │寄給宓喜耶│ │劉美娥,佯稱因網路購│明細(桃園地│ │ │ │ │ │ │物分期付款設定錯誤,│檢 105 偵597│ │ │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0 卷第 18、 │ │ │ │ │ │ │等語,致告訴人劉美娥│第 30 頁)。│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劉美娥警詢筆│ │ │ │ │ │ │同日晚間7時52分許, │錄(上揭卷第│ │ │ │ │ │ │在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9頁)。 │ │ │ │ │ │ │91巷口之便利商店,匯│陳仁福警詢、│ │ │ │ │ │ │款2萬9,985元至陳仁福│訊問筆錄(桃│ │ │ │ │ │ │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園地檢 105 │ │ │ │ │ │ │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偵 5970 卷第│ │ │ │ │ │ │空。 │3-4、37-38頁│ │ │ │ │ │ │ │)。 │ ├──┼───────┼──────┼─────┼────┼──────────┼──────┤ │23 │ARRIVAS ANAB │土地銀行新竹│102年9月間│黃志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手機翻拍照片│ │ │ELLE JURADO │分行00000000│,在桃園市│ │12月8日下午5時37分許│及古安貝左列│ │ │(古安貝) │8522號 │龜山區山鶯│ │,假冒網路賣家,撥打│銀行帳戶之交│ │ │ │ │路246號, │ │電話向告訴人黃志強佯│易明細(桃園│ │ │ │ │將存簿、提│ │稱作業疏失,導致多訂│地檢105 偵第│ │ │ │ │款卡及密碼│ │購11筆交易,需操作自│6924卷第187 │ │ │ │ │交給宓喜耶│ │動櫃員機取消扣款等語│、149 頁背面│ │ │ │ │ │ │,致告訴人黃志強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同日晚間9 │台新國際商業│ │ │ │ │ │ │時32分許,在臺北市○○○○○○○○○ ○ ○ ○ ○ ○ ○○區○○○路0段00號 │卷四第33-35 │ │ │ │ │ │ │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頁) │ │ │ │ │ │ │櫃員機,跨行存款2 萬│黃志強警詢筆│ │ │ │ │ │ │9,985 元至古安貝左列│錄(桃園地檢│ │ │ │ │ │ │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105 偵第6924│ │ │ │ │ │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卷第53-55 頁│ │ │ │ │ │ │ │)。 │ │ │ │ │ │ │ │古安貝偵訊筆│ │ │ │ │ │ │ │錄(桃園地檢│ │ │ │ │ │ │ │105 偵6924卷│ │ │ │ │ │ │ │第113 -115、│ │ │ │ │ │ │ │138 -142)。│ ├──┼───────┼──────┼─────┼────┼──────────┼──────┤ │24 │VENDIOLA JOY │合作金庫銀行│102年10月 │許哲維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GRACE SOTELO │南崁分行5458│間,在不詳│ │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 │交易明細表及│ │ │(莎蒂洛) │000000000號 │地點,將帳│ │許,假冒五南文化網路│左列莎蒂洛銀│ │ │ │帳戶 │提款卡及密│ │書城人員,撥打電話予│行帳戶之交易│ │ │ │ │碼交付給宓│ │告訴人許哲維,佯稱因│明細(桃園地│ │ │ │ │喜耶 │ │先前訂書手續錯誤,以│檢 105 偵851│ │ │ │ │ │ │致銀行將連續自其帳戶│2 卷第14、1 │ │ │ │ │ │ │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0 頁)。 │ │ │ │ │ │ │動櫃員機設定解除等語│許哲維警詢筆│ │ │ │ │ │ │,致告訴人許哲維陷於│錄(上揭卷第│ │ │ │ │ │ │錯誤,於同日晚間6時 │11-13頁)。 │ │ │ │ │ │ │許,在臺北市大安區羅│莎蒂洛警詢、│ │ │ │ │ │ │斯福路4段1號臺灣大學│偵訊筆錄(桃│ │ │ │ │ │ │內之郵局,操作自動櫃│園地檢 105偵│ │ │ │ │ │ │員機匯款2萬9,989元至│ 8512 卷第3-│ │ │ │ │ │ │莎蒂洛左列銀行帳戶內│4 頁、105偵 │ │ │ │ │ │ │,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7045 卷第4-6│ │ │ │ │ │ │提領一空。 │、49-53 頁)│ │ │ │ │ │ │ │。 │ │ │ │ │ ├────┼──────────┼──────┤ │ │ │ │ │涂佩倫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26日下午4時22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許,假冒四方通行客服│莎蒂洛左列銀│ │ │ │ │ │ │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行帳戶之交易│ │ │ │ │ │ │人涂佩倫,佯稱因作業│明細(桃園地│ │ │ │ │ │ │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檢105 偵704 │ │ │ │ │ │ │,將自銀行帳戶自動扣│5 卷第27、3 │ │ │ │ │ │ │款,須指示前往自動櫃│6 頁)。 │ │ │ │ │ │ │員機操作解除設定等語│涂佩倫警詢筆│ │ │ │ │ │ │,致被害人涂佩倫陷於│錄(上揭卷第│ │ │ │ │ │ │錯誤,於同日下午5時 │24-25 頁)。│ │ │ │ │ │ │25分許,在高雄市前鎮│莎蒂洛警詢、│ │ │ │ │ │ │區中山二路260號,操 │偵訊筆錄(桃│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 │園地檢 105偵│ │ │ │ │ │ │萬9,985元至莎蒂洛左 │ 8512 卷第3-│ │ │ │ │ │ │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4 頁、105偵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7045 卷第4-6│ │ │ │ │ │ │。 │、49-53 頁)│ │ │ │ │ │ │ │。 │ ├──┼───────┼──────┼─────┼────┼──────────┼──────┤ │25 │DURANTE ERIKA │合作金庫銀行│103年5月間│李欣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JAYNE ROBAS │南崁分行5458│,在桃園市│ │12月30日晚間8時43分 │交易明細表及│ │ │(伊莉卡) │000000000號 │龜山區山鶯│ │許,假冒金石堂客服人│伊莉卡左列銀│ │ │ │帳戶 │路246號, │ │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行之交易明細│ │ │ │ │將提款卡及│ │李欣潔佯稱因誤設為12│(桃園地檢10│ │ │ │ │密碼交給宓│ │期,需以依指示前往自│5 偵 5553卷 │ │ │ │ │喜耶 │ │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第 10、13頁 │ │ │ │ │ │ │等語,致告訴人李欣潔│)。 │ │ │ │ │ │ │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李欣潔警詢筆│ │ │ │ │ │ │晚間9 時21分許、同日│錄(上揭卷第│ │ │ │ │ │ │晚間9 時24分許,在桃│5-6 頁)。 │ │ │ │ │ │ │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中原│伊莉卡偵訊筆│ │ │ │ │ │ │大學內操作自動櫃員機│錄(桃園地檢│ │ │ │ │ │ │,匯款7,746 元、3,93│105 偵 5553 │ │ │ │ │ │ │2 元至伊莉卡左列銀行│卷第 28-30、│ │ │ │ │ │ │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35-40、61-62│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83-85 頁)│ │ │ │ │ │ │ │。 │ ├──┼───────┼──────┼─────┼────┼──────────┼──────┤ │26 │SICAT ODESSA │合作金庫銀行│102年12月2│黃孟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歐蒂莎左列銀│ │ │QUIZON │南崁分行5458│日,在不詳│ │12月20日晚間7時26分 │行帳戶之交易│ │ │(歐蒂莎) │000000000號 │地點,將提│ │許,假冒「天藍小舖」│明細(桃園地│ │ │ │帳戶 │款卡及密碼│ │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檢105偵7794 │ │ │ │ │交給宓喜耶│ │被害人黃孟雯佯稱被害│卷第20頁)。│ │ │ │ │ │ │人黃孟雯網路購物付款│黃孟雯警詢筆│ │ │ │ │ │ │方式誤設為分期約定轉│錄(上揭卷第│ │ │ │ │ │ │帳等語,致使被害人黃│32-34頁)。 │ │ │ │ │ │ │孟雯陷於錯誤,依詐騙│歐蒂莎警詢筆│ │ │ │ │ │ │集團指示,於104年12 │錄(桃園地檢│ │ │ │ │ │ │月20日晚間9時許,在 │105 偵 7794 │ │ │ │ │ │ │南投縣某處,操作自動│卷第 14-15 │ │ │ │ │ │ │櫃員機,將現金2 萬 │頁)。 │ │ │ │ │ │ │1,985元存入歐蒂莎左 │ │ │ │ │ │ │ │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 │ │ │ │ │吳修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台新銀行自動│ │ │ │ │ │ │12月20日晚間8時23分 │櫃員機交易紀│ │ │ │ │ │ │許,假冒奇摩拍賣網站│錄及歐蒂莎左│ │ │ │ │ │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列銀行帳戶之│ │ │ │ │ │ │被害人吳修齊佯稱網路│交易明細(桃│ │ │ │ │ │ │購物發生錯誤,出現12│園地檢 105偵│ │ │ │ │ │ │筆未結金額等語,致使│7794 卷第 45│ │ │ │ │ │ │被害人吳修齊陷於錯誤│、20 頁)。 │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吳修齊警詢筆│ │ │ │ │ │ │,於同日晚間9時1分許│錄(上揭卷第│ │ │ │ │ │ │,在臺南市中西區湖美│43-44頁)。 │ │ │ │ │ │ │街72號便利商店,現金│歐蒂莎警詢筆│ │ │ │ │ │ │存款2萬9,985元至歐蒂│錄(桃園地檢│ │ │ │ │ │ │莎左列銀行帳戶內,旋│105 偵 7794 │ │ │ │ │ │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卷第 14-15 │ │ │ │ │ │ │一空。 │頁)。 │ │ │ │ │ ├────┼──────────┼──────┤ │ │ │ │ │顏聞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告訴人顏聞彬│ │ │ │ │ │ │12月20日晚間9時26分 │第一銀行存摺│ │ │ │ │ │ │許,假冒「NIKE」網路│內之交易明細│ │ │ │ │ │ │賣家,撥打電話向告訴│及歐蒂莎左列│ │ │ │ │ │ │人顏聞彬佯稱告訴人顏│銀行帳戶之交│ │ │ │ │ │ │聞彬遭誤設為批發商,│易明細(桃園│ │ │ │ │ │ │將遭連續扣款,致使告│地檢 105 偵7│ │ │ │ │ │ │訴人顏聞彬陷於錯誤,│794 卷第 56 │ │ │ │ │ │ │依詐騙集團指示,於同│、20 頁)。 │ │ │ │ │ │ │日至新市竹某處,匯款│顏聞彬警詢筆│ │ │ │ │ │ │2萬1,212元至歐蒂莎左│錄(上揭卷第│ │ │ │ │ │ │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54-55頁)。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歐蒂莎警詢筆│ │ │ │ │ │ │。 │錄(桃園地檢│ │ │ │ │ │ │ │105 偵 7794 │ │ │ │ │ │ │ │卷第14-15 頁│ │ │ │ │ │ │ │)。 │ ├──┼───────┼──────┼─────┼────┼──────────┼──────┤ │27 │MONTES JORDAN │合作金庫銀行│102年9月間│陳慧貞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PARCASIO │南崁分行545 │在不詳地點│ │12月19日下午5時30分 │交易明細表及│ │ │(喬丹) │0000000000號│交給宓喜耶│ │許,致電告訴人陳慧貞│喬丹左列銀行│ │ │ │帳戶 │ │ │佯稱為QUEENSHOP網之 │帳戶之交易明│ │ │ │ │ │ │工作人員,因工作人員│細(桃園地檢│ │ │ │ │ │ │疏失,誤將告訴人陳慧│105 偵 7792 │ │ │ │ │ │ │貞之購物設定為分期轉│卷第17、55頁│ │ │ │ │ │ │帳,須告訴人陳慧貞配│)。 │ │ │ │ │ │ │合至自動櫃員機協助解│陳慧貞警詢筆│ │ │ │ │ │ │除等語,致告訴人陳慧│錄(上揭卷第│ │ │ │ │ │ │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頁)。 │ │ │ │ │ │ │同日之下午5時36分、5│喬丹警詢筆錄│ │ │ │ │ │ │時39分,至桃園市○○○○○○○○00○ ○ ○ ○ ○ ○ ○區○○路000號台新銀 │5 偵7792卷第│ │ │ │ │ │ │行,操作自動櫃員機,│3-5 頁)。 │ │ │ │ │ │ │轉帳2萬9,985元、2萬 │ │ │ │ │ │ │ │9,985元,至喬丹左列 │ │ │ │ │ │ │ │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曹軒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告訴人曹軒瑜│ │ │ │ │ │ │12月19日晚間6時20分 │台北富邦銀行│ │ │ │ │ │ │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及郵局存摺內│ │ │ │ │ │ │曹軒瑜佯稱為ITPMALL │之交易明細及│ │ │ │ │ │ │站之工作人員,因工作│喬丹左列銀行│ │ │ │ │ │ │人員疏失,誤將告訴人│帳戶之交易明│ │ │ │ │ │ │曹軒瑜佯之購物設定為│細(桃園地檢│ │ │ │ │ │ │分期轉帳,須告訴人曹│105 偵 7792 │ │ │ │ │ │ │軒瑜配合至自動櫃員機│卷第 32、33 │ │ │ │ │ │ │協助解除等語,致告訴│、55 頁)。 │ │ │ │ │ │ │人曹軒瑜陷於錯誤,於│曹軒瑜警詢筆│ │ │ │ │ │ │104 年12月19日晚間6 │錄(上揭卷 │ │ │ │ │ │ │時30分許,至臺北市○○00000 ○○ ○ ○ ○ ○ ○ ○ ○○區○○街00號某便利│喬丹警詢筆錄│ │ │ │ │ │ │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桃園地檢10│ │ │ │ │ │ │,分別匯款2 萬9,989 │5 偵 7792卷 │ │ │ │ │ │ │元及2 萬9,989 元至喬│第 3-5 頁) │ │ │ │ │ │ │丹左列銀行帳戶內,旋│。 │ │ │ │ │ │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一空。 │ │ │ │ │ │ ├────┼──────────┼──────┤ │ │ │ │ │謝朋蕙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19日下午5時44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謝│喬丹左列銀行│ │ │ │ │ │ │朋蕙佯稱為QUEENFASHI│帳戶之交易明│ │ │ │ │ │ │ON SHOP網站之工作人 │細(桃園地檢│ │ │ │ │ │ │員,因工作人員疏失,│105 偵 7792 │ │ │ │ │ │ │誤將告訴人謝朋蕙之購│卷第 45、55 │ │ │ │ │ │ │物設定為分期轉帳,須│頁)。 │ │ │ │ │ │ │告訴人謝朋蕙配合至自│謝朋蕙警詢筆│ │ │ │ │ │ │動櫃員機協助解除等語│錄(上揭卷第│ │ │ │ │ │ │,致告訴人謝朋蕙陷於│41-42頁)。 │ │ │ │ │ │ │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 │喬丹警詢筆錄│ │ │ │ │ │ │35分許,至臺北市南昌│(桃園地檢10│ │ │ │ │ │ │路2段232號古亭郵局,│5 偵7792卷第│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 │3-5 頁)。 │ │ │ │ │ │ │萬1,011元至喬丹左列 │ │ │ │ │ │ │ │銀行帳戶內,隨即遭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28 │MANLANGIT │合作金庫銀 │102年8月間│陳高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陳高鵬華南商│ │ │JESTO DIMAIWAT│行南崁分行 │,在桃園市│ │12月13日晚間9時5分許│業銀行及國泰│ │ │ (杰斯多尼) │000000000000│龜山區山鶯│ │,致電被害人陳高鵬佯│世華銀行存摺│ │ │ │7號帳戶 │路179號欣 │ │稱為露天拍賣購物網站│之交易明細,│ │ │ │ │興電子公司│ │之工作人員,因工作人│及杰斯多尼左│ │ │ │ │內,將提款│ │員設定錯誤,致其之前│列銀行帳戶之│ │ │ │ │卡及密碼交│ │網路購物之價金扣款發│交易明細(桃│ │ │ │ │給宓喜耶。│ │生錯誤,須至自動櫃員│園地檢 105偵│ │ │ │ │ │ │機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7526 卷第 19│ │ │ │ │ │ │等語,致被害人陳高鵬│、18、42 頁 │ │ │ │ │ │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 │ │ │ │ │ │ │間9時10分至10時許, │陳高鵬警詢筆│ │ │ │ │ │ │在高雄市前鎮區草衙二│錄(上揭卷第│ │ │ │ │ │ │路與和誠路口之便利商│9-10 頁)。 │ │ │ │ │ │ │店,操作自動櫃員機,│杰斯多尼警詢│ │ │ │ │ │ │匯款2萬9,985元、2萬 │筆錄、偵訊筆│ │ │ │ │ │ │4,123元入杰斯多尼左 │錄(桃園地檢│ │ │ │ │ │ │列銀行帳戶中,旋即遭│105 偵 7526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卷第 4-5、27│ │ │ │ │ │ │。 │-30 頁、105 │ │ │ │ │ │ │ │偵 7288 卷第│ │ │ │ │ │ │ │11-12 頁、南│ │ │ │ │ │ │ │市警佳字1040│ │ │ │ │ │ │ │705730號卷第│ │ │ │ │ │ │ │17-21 頁)。│ │ │ │ │ ├────┼──────────┼──────┤ │ │ │ │ │方士仁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杰斯多尼左列│ │ │ │ │ │ │12月13日下午5時54分 │銀行帳戶之交│ │ │ │ │ │ │許,致電告訴人方士人│易明細(桃園│ │ │ │ │ │ │佯稱為奇摩購物網台之│地檢 105 偵 │ │ │ │ │ │ │客服人員,因超商人員│7526卷第42頁│ │ │ │ │ │ │設定錯誤,致其重複購│)。 │ │ │ │ │ │ │買商品,須至自動櫃員│方士仁警詢筆│ │ │ │ │ │ │機依指示操作查詢餘額│錄(上揭卷第│ │ │ │ │ │ │等語,致告訴人方士人│19-20頁)。 │ │ │ │ │ │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杰斯多尼警詢│ │ │ │ │ │ │間6時30分許,在新竹 │筆錄、偵訊筆│ │ │ │ │ │ │市香山區五福路2段725│錄(桃園地檢│ │ │ │ │ │ │號,操作自動櫃員機,│105 偵 7526 │ │ │ │ │ │ │匯款2萬9,985至杰斯多│卷第 4-5、27│ │ │ │ │ │ │尼左列銀行帳戶內,旋│-30 頁、105 │ │ │ │ │ │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偵7288卷第11│ │ │ │ │ │ │一空。 │-12 頁、南市│ │ │ │ │ │ │ │警佳字1040 │ │ │ │ │ │ │ │705730號卷第│ │ │ │ │ │ │ │17-21 頁)。│ │ │ │ │ ├────┼──────────┼──────┤ │ │ │ │ │辛唯易 │詐騙集團成員於 104 │杰斯多尼左列│ │ │ │ │ │ │年 12 月 13 日晚間 7│銀行帳戶之交│ │ │ │ │ │ │時許,致電告訴人辛唯│易明細(桃園│ │ │ │ │ │ │易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地檢105 偵 │ │ │ │ │ │ │服人員,因其上網購物│7526卷第42頁│ │ │ │ │ │ │遭誤設為分期付款,若│)。 │ │ │ │ │ │ │要解除設定,須至提款│辛唯易警詢筆│ │ │ │ │ │ │機解除設定,致告訴人│錄(桃園地檢│ │ │ │ │ │ │辛唯易陷於錯誤,而於│105 偵7284卷│ │ │ │ │ │ │同日晚間 9 時 20 分 │第17-18 頁)│ │ │ │ │ │ │許,在全家超商臺中市│。 │ │ │ │ │ │ │大里瑞城店,匯款 2 │杰斯多尼警詢│ │ │ │ │ │ │萬 5,111 元至杰斯多 │筆錄、偵訊筆│ │ │ │ │ │ │尼左列銀行帳戶內,旋│錄(桃園地檢│ │ │ │ │ │ │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105 偵 7526 │ │ │ │ │ │ │一空。 │卷第 4-5、27│ │ │ │ │ │ │ │-30 頁、105 │ │ │ │ │ │ │ │偵 7288 卷第│ │ │ │ │ │ │ │11-12 頁、南│ │ │ │ │ │ │ │市警佳字1040│ │ │ │ │ │ │ │705730號卷第│ │ │ │ │ │ │ │17-21 頁)。│ │ │ │ │ ├────┼──────────┼──────┤ │ │ │ │ │王怡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 104 │杰斯多尼左列│ │ │ │ │ │ │年 12 月 13 日晚上 7│銀行帳戶之交│ │ │ │ │ │ │時 21 分許,致電告訴│易明細(桃園│ │ │ │ │ │ │人王怡婷佯稱其上網購│地檢105 偵 │ │ │ │ │ │ │物遭誤設為分期付款,│7526卷第42頁│ │ │ │ │ │ │若要解除設定,須至提│)。 │ │ │ │ │ │ │款機解除設定,致告訴│王怡婷警詢筆│ │ │ │ │ │ │人王怡婷陷於錯誤,而│錄(南市警佳│ │ │ │ │ │ │於同日晚間 9 時 20 │字第00000000│ │ │ │ │ │ │分許,在臺中市新興區│30號卷第35-3│ │ │ │ │ │ │六合二路 59 號的萊爾│6頁)。 │ │ │ │ │ │ │富超商,匯款 2 萬 │杰斯多尼警詢│ │ │ │ │ │ │9,980 元至杰斯多尼左│筆錄、偵訊筆│ │ │ │ │ │ │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錄(桃園地檢│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105 偵 7526 │ │ │ │ │ │ │。 │卷第4-5 、27│ │ │ │ │ │ │ │-30 頁、105 │ │ │ │ │ │ │ │偵7288卷第11│ │ │ │ │ │ │ │-12 頁、南市│ │ │ │ │ │ │ │警佳字104070│ │ │ │ │ │ │ │5730號卷第17│ │ │ │ │ │ │ │-21 頁)。 │ ├──┼───────┼──────┼─────┼────┼──────────┼──────┤ │29 │LOYOLA ANNALYN│合作金庫銀行│102年12月 │蕭如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GELERA │南崁分行5458│間,在桃園│ │12月30日晚間6時59分 │交易明細表及│ │ │(安娜琳) │000000000號 │市龜山區某│ │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蕭│安娜琳左列銀│ │ │ │帳戶 │雜貨店,將│ │如芯,並佯稱告訴人蕭│行帳戶之交易│ │ │ │ │提款卡及密│ │如芯先前網路購物,因│明細(桃園地│ │ │ │ │碼交給宓喜│ │超商店員操作條碼錯誤│檢105 偵752 │ │ │ │ │耶。 │ │,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5 卷第19、2 │ │ │ │ │ │ │員機操作取消網路物條│5 頁)。 │ │ │ │ │ │ │碼之付款設定等語,致│蕭如芯警詢筆│ │ │ │ │ │ │告訴人蕭如芯陷於錯誤│錄(上揭卷第│ │ │ │ │ │ │,於同日晚間7時39分 │8-9頁)。 │ │ │ │ │ │ │許,在新北市土城區裕│安娜琳警詢、│ │ │ │ │ │ │民路92巷22弄3號之全 │檢事官詢問筆│ │ │ │ │ │ │家便利商店,操作自動│錄(桃園地檢│ │ │ │ │ │ │櫃員機將現金2萬9,985│105 偵 7525 │ │ │ │ │ │ │元存入安娜琳左列銀行│卷第 4-5、42│ │ │ │ │ │ │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45頁 )。 │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 │蕭雅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30日晚間6時44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安娜琳左列銀│ │ │ │ │ │ │蕭雅真,並佯稱被害人│行帳戶之交易│ │ │ │ │ │ │先前網路購物,誤設為│明細(桃園地│ │ │ │ │ │ │分期付款,需依新光銀│檢 105 偵752│ │ │ │ │ │ │行客服人員指示前往 │5 卷第 20、2│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致被│5 頁)。 │ │ │ │ │ │ │害人蕭雅真陷於錯誤,│蕭雅真警詢筆│ │ │ │ │ │ │於同日晚間7時26分許 │錄(上揭卷第│ │ │ │ │ │ │,在台北市松山區光復│10頁)。 │ │ │ │ │ │ │北路11巷33號新光銀行│安娜琳警詢、│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檢事官詢問筆│ │ │ │ │ │ │款2萬9,989元至安娜琳│錄(桃園地檢│ │ │ │ │ │ │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105 偵7525卷│ │ │ │ │ │ │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第4-5 、42-4│ │ │ │ │ │ │空。 │5 頁)。 │ ├──┼───────┼──────┼─────┼────┼──────────┼──────┤ │30 │SALUD SAMUEL │合作金庫銀 │102年10月 │田佩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VILIANUEVA │行南崁分行 │間,在桃園│ │12月31日晚間8時22分 │交易明細表及│ │ │(沙牧而) │00000000000 │市龜山區山│ │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沙牧而左列銀│ │ │ │09號帳戶 │鶯路246號 │ │田佩佳,佯稱PG美人網│行帳戶之交易│ │ │ │ │將提款卡及│ │網路購物款項交付流程│明細(桃園地│ │ │ │ │密碼交給宓│ │出錯,須依指示操作自│檢105 偵514 │ │ │ │ │喜耶 │ │動櫃員機等語,致告訴│5 卷第14-15 │ │ │ │ │ │ │人田佩佳陷於錯誤,分│、27頁)。田│ │ │ │ │ │ │別於同日晚間9時12分 │佩佳警詢筆錄│ │ │ │ │ │ │許,在嘉義縣中埔鄉中│(上揭卷第4 │ │ │ │ │ │ │埔郵局,操作自動櫃 │-5頁)。 │ │ │ │ │ │ │員機,匯款2萬9,985元│沙牧而警詢、│ │ │ │ │ │ │至沙牧而左列銀行帳戶│偵訊筆錄(桃│ │ │ │ │ │ │內;又於同日晚間9時 │園地檢105 偵│ │ │ │ │ │ │16分許,在同一地點,│5145卷第4-5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41-44 頁)│ │ │ │ │ │ │1萬1,234元至沙牧而左│ │ │ │ │ │ │ │列銀行帳戶內;又於同│ │ │ │ │ │ │ │日晚間9時24分許,在 │ │ │ │ │ │ │ │同一地點,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匯款1萬8,765元│ │ │ │ │ │ │ │至沙牧而左列銀行帳戶│ │ │ │ │ │ │ │內,均旋即遭詐騙集團│ │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 │ ├──┼───────┼──────┼─────┼────┼──────────┼──────┤ │31 │SALAMANQUE │合作金庫銀行│於102年9月│林育如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被害人林育如│ │ │BOBBY NOEL │南崁分行5458│間在桃園市│ │12月14日晚間9時1分許│所有之郵局、│ │ │BEATO │000000000號 │龜山區三鶯│ │去電被害人林育如,在│臺灣企業銀行│ │ │(包比) │帳戶 │路245號宓 │ │電話中佯稱因被害人林│、臺灣新光銀│ │ │ │ │喜耶經營之│ │育如之前網路購物之價│行存摺之交易│ │ │ │ │雜貨店內,│ │金扣款發生錯誤,須至│明細及包比左│ │ │ │ │將提款卡及│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列銀行帳戶之│ │ │ │ │密碼交給宓│ │始能解除等語,致被害│交易明細(桃│ │ │ │ │喜耶 │ │人林育如陷於錯誤,遂│園地檢106 偵│ │ │ │ │ │ │於104年12月14日晚間9│3998卷第21、│ │ │ │ │ │ │時26分許,在臺北市○○00○00○00○○ ○ ○ ○ ○ ○ ○○區○○○路0段000號│)。 │ │ │ │ │ │ │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林育如警詢筆│ │ │ │ │ │ │櫃員機,分別匯款2萬 │錄(上揭卷第│ │ │ │ │ │ │9,986元、2萬9,986元 │10-12頁)。 │ │ │ │ │ │ │、2萬9,986元及4,988 │包比警詢、檢│ │ │ │ │ │ │元至包比左列銀行帳戶│事官詢問、偵│ │ │ │ │ │ │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訊筆錄(桃園│ │ │ │ │ │ │員提領一空。 │地檢105 偵 │ │ │ │ │ │ │ │3998卷第5- 6│ │ │ │ │ │ │ │、29-31 、64│ │ │ │ │ │ │ │-67 頁)。 │ ├──┼───────┼──────┼─────┼────┼──────────┼──────┤ │32 │REYES RHEA │合作金庫銀行│102年10月 │盧奕全 │詐騙集團成於104年12 │自動櫃員機之│ │ │AYROSO │南崁分行5458│間,在不詳│ │月4日下午7時42分許,│交易明細表及│ │ │(瑞雅) │000000000號 │地點,將提│ │撥打電話與告訴人盧奕│瑞雅左列銀行│ │ │ │帳戶 │款卡及密碼│ │全,並佯稱告訴人盧奕│帳戶之交易明│ │ │ │ │交給宓喜耶│ │全先前網路購物,因內│細(桃園地檢│ │ │ │ │ │ │部作業人員疏失,誤設│105 偵7799卷│ │ │ │ │ │ │分期扣款,需依指示前│第22、11頁)│ │ │ │ │ │ │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 │ │ │ │ │ │ │分期之付款設定等語,│盧奕全警詢筆│ │ │ │ │ │ │使告訴人盧奕全陷於錯│錄(上揭卷第│ │ │ │ │ │ │誤,於同年月13日下午│20-21 頁)。│ │ │ │ │ │ │7時許,在桃園市○○ ○○○○○○○○ ○ ○ ○ ○ ○ ○區○○○路0段0號之桃│訊筆錄(桃園│ │ │ │ │ │ │園高鐵站內,以操作自│地檢 105 偵 │ │ │ │ │ │ │動櫃員機方式,匯款1 │7799卷第4 -5│ │ │ │ │ │ │萬1,012元至瑞雅左列 │、51-53 頁)│ │ │ │ │ │ │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王羽頡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13日晚間6時23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瑞雅左列銀行│ │ │ │ │ │ │王羽頡,並佯稱告訴人│帳戶之交易明│ │ │ │ │ │ │王羽頡先前網路購物,│細(桃園地檢│ │ │ │ │ │ │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105 偵7799卷│ │ │ │ │ │ │誤設分期扣款,需依指│第27、11頁)│ │ │ │ │ │ │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解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王羽頡警詢筆│ │ │ │ │ │ │語,使告訴人王羽頡陷│錄(上揭卷第│ │ │ │ │ │ │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 │25-26 頁)。│ │ │ │ │ │ │時24分許,在臺中市○○○○○○○○○ ○ ○ ○ ○ ○ ○區○○路000號郵局, │訊筆錄(桃園│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匯│地檢105 偵 │ │ │ │ │ │ │款5,513元至瑞雅左列 │7799卷第4-5 │ │ │ │ │ │ │銀行帳戶內,旋遭詐騙│、51-53 頁)│ │ │ │ │ │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 │陳妙慈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13日晚間7時4分許│交易明細表及│ │ │ │ │ │ │,撥打電話與被害人陳│瑞雅左列銀行│ │ │ │ │ │ │妙慈,並佯稱被害人陳│帳戶之交易明│ │ │ │ │ │ │妙慈先前網路購物,因│細(桃園地檢│ │ │ │ │ │ │內部作業人員疏失,誤│105 偵7799卷│ │ │ │ │ │ │設分期扣款,需依指示│第32、11頁)│ │ │ │ │ │ │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 │ │ │ │ │ │ │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語│陳妙慈警詢筆│ │ │ │ │ │ │,使被害人陳妙慈陷於│錄(上揭卷第│ │ │ │ │ │ │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 │31頁)。 │ │ │ │ │ │ │42分許,在臺中市某處│瑞雅警詢、偵│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訊筆錄(桃園│ │ │ │ │ │ │款2萬3,123元至瑞雅左│地檢105 偵77│ │ │ │ │ │ │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99卷第4-5、5│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1-53 頁) │ │ │ │ │ │ │。 │。 │ │ │ │ │ ├────┼──────────┼──────┤ │ │ │ │ │許慶池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告訴人許慶池│ │ │ │ │ │ │12月13日晚間某時許,│所有華南商業│ │ │ │ │ │ │撥打電話與告訴人許慶│銀行、郵局存│ │ │ │ │ │ │池,並佯稱告訴人許慶│摺內之交易明│ │ │ │ │ │ │池先前網路購物,因內│細及瑞雅左列│ │ │ │ │ │ │部作業人員疏失,誤設│銀行帳戶之交│ │ │ │ │ │ │分期扣款,需依指示前│易明細(桃園│ │ │ │ │ │ │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地檢105 偵 │ │ │ │ │ │ │分期之付款設定等語,│7799卷第40、│ │ │ │ │ │ │使告訴人許慶池陷於錯│39、11頁)。│ │ │ │ │ │ │誤,分別於同日晚間7 │許慶池警詢筆│ │ │ │ │ │ │時46分許、7時50分許 │錄(上揭卷第│ │ │ │ │ │ │,在屏東縣竹田鄉光明│36-38 頁)。│ │ │ │ │ │ │路郵局,分別匯款1萬 │瑞雅警詢、偵│ │ │ │ │ │ │8,123元、2萬9,987元 │訊筆錄(桃園│ │ │ │ │ │ │至瑞雅左列銀行帳戶內│地檢105 偵 │ │ │ │ │ │ │,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7799卷第4-5 │ │ │ │ │ │ │領一空。 │、51-53 頁)│ │ │ │ │ │ │ │。 │ ├──┼───────┼──────┼─────┼────┼──────────┼──────┤ │33 │CATAPIA │永豐商業銀行│於不詳時間│朱國賓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JOCELYN │林口分行1880│、地點,透│ │12月15日下午4時27分 │交易明細表、│ │ │ARELLANO │0000000000號│過不詳他人│ │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被害人朱國賓│ │ │(喬瑟玲) │帳戶 │將提款卡及│ │朱國賓,並佯稱被害人│所有郵局存摺│ │ │ │ │密碼交給徐│ │朱國賓因網路訂房作業│之交易明細、│ │ │ │ │昌鍊 │ │,申辦會員需每年訂購│喬瑟玲左列銀│ │ │ │ │ │ │12間房間,需依指示前│行帳戶之交易│ │ │ │ │ │ │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明細(桃園地│ │ │ │ │ │ │取消會員申辦之付款設│檢 105 偵332│ │ │ │ │ │ │定等語,使被害人朱國│4 卷第15、1 │ │ │ │ │ │ │賓陷於錯誤,分別於同│4 、53頁)。│ │ │ │ │ │ │年月15日下午5時14分 │朱國賓警詢筆│ │ │ │ │ │ │許起,分別以操作自動│錄(上揭卷第│ │ │ │ │ │ │櫃員機方式陸續匯款2 │7-9頁)。 │ │ │ │ │ │ │萬6,253元、5,684元及│ │ │ │ │ │ │ │7,396元至喬瑟玲左列 │ │ │ │ │ │ │ │銀行帳戶內,旋遭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 │鐘秀貞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15日下午4時53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喬瑟玲左列銀│ │ │ │ │ │ │鐘秀貞,並佯稱告訴人│行帳戶之交易│ │ │ │ │ │ │鐘秀貞先前網路購物,│明細(桃園地│ │ │ │ │ │ │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檢105 偵332 │ │ │ │ │ │ │誤設分期扣款,需依指│4 卷第33、5 │ │ │ │ │ │ │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3 頁)。 │ │ │ │ │ │ │解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鍾秀貞警詢筆│ │ │ │ │ │ │語,使告訴人鐘秀貞陷│錄(上揭卷第│ │ │ │ │ │ │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19-20頁)。 │ │ │ │ │ │ │時41分許,在屏東縣恆│ │ │ │ │ │ │ │春鎮恒工路970巷1弄5 │ │ │ │ │ │ │ │號第一銀行,以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方式匯款2萬 │ │ │ │ │ │ │ │9,989元至喬瑟玲左列 │ │ │ │ │ │ │ │銀行帳戶內,旋遭詐騙│ │ │ │ │ │ │ │集團提領一空。 │ │ │ │ │ │ ├────┼──────────┼──────┤ │ │ │ │ │葉政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13日下午5時31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喬瑟玲左列銀│ │ │ │ │ │ │葉政霖,並佯稱告訴人│行帳戶之交易│ │ │ │ │ │ │葉政霖先前網路購物,│明細(桃園地│ │ │ │ │ │ │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檢105 偵332 │ │ │ │ │ │ │誤設分期扣款,需依指│4 卷第45、5 │ │ │ │ │ │ │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3 頁)。 │ │ │ │ │ │ │解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蔡政霖警詢筆│ │ │ │ │ │ │語,使告訴人葉政霖陷│錄(上揭卷第│ │ │ │ │ │ │於錯誤,於同日晚間6 │40-43頁)。 │ │ │ │ │ │ │時7分許,在高雄市○ ○ ○ ○ ○ ○ ○ ○ ○○○區○○○路000號 │ │ │ │ │ │ │ │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匯款1萬6,985│ │ │ │ │ │ │ │元至喬瑟玲左列銀行帳│ │ │ │ │ │ │ │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 │ │ │ │ │ │ │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 │張智詠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 │自動櫃員機之│ │ │ │ │ │ │12月15日下午4時15分 │交易明細表及│ │ │ │ │ │ │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喬瑟玲左列銀│ │ │ │ │ │ │張智詠,並佯稱告訴人│行帳戶之交易│ │ │ │ │ │ │張智詠先前網路購物,│明細(新北地│ │ │ │ │ │ │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檢 105 偵103│ │ │ │ │ │ │誤設分期扣款,需依指│72 卷第123、│ │ │ │ │ │ │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36 頁)。 │ │ │ │ │ │ │解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張智詠警詢筆│ │ │ │ │ │ │語,使告訴人張智詠陷│錄(上揭卷12│ │ │ │ │ │ │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1-122 頁)。│ │ │ │ │ │ │時23分許,在臺中市○○ ○ ○ ○ ○ ○ ○ ○○區○○○路00號便利│ │ │ │ │ │ │ │商店,匯款1 萬9,958 │ │ │ │ │ │ │ │元至喬瑟玲上開帳戶內│ │ │ │ │ │ │ │,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 │ │ │ │ │ │ │領一空。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