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205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易字第205 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銘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所載「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記載,後方應補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