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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1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鄭吉雄蕭淳尹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1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玉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玉英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羅玉英知悉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若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不相識之人使用,極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等被詐騙之民眾將款項匯入後,即加以提領,達到掩飾身分及藏匿詐騙犯罪所得之效果,增加被害人及警方查緝困難,竟仍基於幫助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 年6 月19日某時,在桃園市平鎮區關爺東路住處附近之統一超商內,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下稱合庫帳戶)、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政帳戶)之存摺影本及提款卡,以宅急便快遞寄送至臺南市○○區○○路0000號,由身分不詳之「劉明宏」收受,再告知對方密碼,而容任詐騙集團使用。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果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誆稱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事由而施用詐術,致使上開被害人均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遂各自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匯至上開帳戶。

理由

一、證據能力: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性質雖屬傳聞證據,然因被告對各該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而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被告羅玉英雖坦承有開立上開帳戶,並將存摺影本、提款卡寄送予他人並告知密碼,但仍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並辯稱:是自稱富邦銀行之人員,來電告知為辦理貸款,需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並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云云。但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將上開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寄送予「劉明宏」,並告知對方密碼,之後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即分別遭詐騙集團所詐騙如附表所示,並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匯至上開帳戶,且旋遭提領一空等情,業據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在案,並有卷內如附表所示之書證、及被告所提出寄出上開帳戶提款卡時取得之宅急便證明可稽,亦為被告所是認,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不但係存戶持有該帳戶內款項之證明,更有自提款機即時提取該帳戶內之款項、轉帳,甚至變更密碼、臨時借支現金等功能,由此重要性、方便性而言,任何人若非隨身攜帶,亦必妥為保存,不使之輕易外流。又提款卡若不慎遺失或被盜,金融機構亦有提供即時掛失、止付等服務,避免存戶之款項被盜領或帳戶遭不法利用,且該等手續,實屬輕而易舉,故未經存戶同意,他人絕不敢貿然使用存戶之帳戶供轉帳。但依卷內上開帳戶之交易紀錄(合庫帳戶)及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帳戶)所示,被告寄送上開帳戶之存摺影本及提款卡時,合庫帳戶之餘額僅為新臺幣(下同)32元,郵政帳戶之餘額僅為11元(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對此卻稱該戶頭尚有4,000 元未提領云云,顯屬不實!),可見上開帳戶內已無供被告日常生活所需之款項,此與一般惡意提供提款卡之人,交付新開立,或雖已開立但閒置無用之帳戶之行為模式,並無二致。故以本件被告竟將上開帳戶之存摺影本及提款卡寄送予他人,並告知對方密碼,之後果遭詐騙集團用以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再自上開帳戶中將詐騙所得提領一空為觀,本件詐騙集團所使用之上開帳戶,是被告因認已無使用,才於上開時、地,將提款卡寄出,並告知對方密碼,且承諾不立即申請掛失止付,始遭詐騙集團肆無忌憚地持以做為詐欺之轉帳帳戶等情,即堪認定。

㈢、至於被告雖仍以上開情詞置辯,但此並不可採,因為:

1、被告雖辯稱本件是接獲自稱富邦銀行人員來電,告知因辦理貸款上有需要,才提供上開帳戶資料,有如上述,且被告於105 年6 月23日之警詢中,更進一步稱該人是於105 年6 月19日使用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來電云云。但觀諸卷內由被告所提出之通話明細,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於當日與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話情形,僅有1 通,且通話秒數只有5 秒,以此通話時間觀之,該人於接通後,要能介紹自身任職之公司、擔任之職務,都恐不足了,哪可能對原屬陌生之被告,從詢問是否有意願要辦理貸款起、到說明辦理貸款要提供哪些資料、甚至指示將存摺影本、提款卡寄送給何人何處,均分別加以說明清楚?

2、而且,被告於審判程序中,既確稱曾辦過1 次渣打銀行信用貸款,且當時並未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等語,故被告對於一般銀行辦理貸款時,自始至終均不需要申請人提供其他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一事,當知之甚詳,則被告於同次審判程序中,既亦稱不知道來電之人之真實身分,只知道他自稱富邦銀行之專員云云,如此之下,在手邊無任何相關辦理貸款文件,例如申請書、代辦委託書為憑時,怎可能反而僅因有自稱銀行人員之他人來電,便先將上開帳戶資料輕率寄出?

3、更何況,被告本件之辯稱,前後所述亦多有不一致之處,如:①被告就是何人來電詢問有無辦理貸款需求一事,於105年6 月23日警詢中先稱是「劉明宏」專員云云,但於偵訊及審理中卻改稱是「林專員」云云。②被告就如何告知對方密碼一事,於105 年8 月8 日警詢中先稱是對方要我寄帳戶影本及提款卡(含密碼)給他,我才會寄出資料云云,之後於偵訊中及準備程序中改稱是用電話告知對方密碼云云,但於審判程序中,卻又改稱當時有寄出去提款卡及密碼云云。③被告就為何要告知對方密碼一事,於警詢中先稱是對方說要在我的帳戶內做資金往來資料,所以要用我的提款卡做資料,做好再領出來云云,但於審判程序中卻改稱:不知道對方為何要密碼,對方也沒講說要做一些往來紀錄好讓我方便取得貸款云云。比對之下,不但在在歧異,且被告連對方是要製造假財力證明才會需要提款卡及密碼之說法,事後都想撇清,畏罪圖卸之情,更為明顯,則被告本件辯稱,如何可採?

㈣、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又與存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結合,專屬及私密性極高,應僅只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才會使用,難認有自由流通之可能,一般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需將之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後再行提供。且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上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輕易在不同金融機構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凡此均係眾所週知之事。綜此,任何人倘見有非親非故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要蒐集金融機構帳戶,衡情當能預見蒐集者係將所蒐集之帳戶用於財產犯罪之轉帳工具。況且,現今社會之報章媒體,常披露詐騙者以蒐集之人頭帳戶,作為詐欺之轉帳帳戶,故交付帳戶予非親非故之人,受讓人將持以從事財產犯罪者,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是案內雖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蒐集帳戶之人有何共同實施詐欺犯行之手段或犯意聯絡,惟被告對於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以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之用者,既有所預見,且果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轉帳帳戶者,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足認被告有提供帳戶予他人而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明甚。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及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詐騙集團成員先後使如附表所示之5 名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中被害人陳蘊帆先後2 次匯款之行為及楊明祥先後4 次匯款之行為,係正犯為該次詐欺取財行為而使被害人陳蘊帆、楊明祥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只各別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如附表所示5 名被害人,侵害其等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詐騙集團不法使用,不僅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實無可取,併參酌其無任何刑事犯罪之前科紀錄,有卷內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經濟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害人有5 人及其等所受損害之程度,及迄今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件被告提供給犯罪集團成員所使用之上開帳戶提款卡,因未扣案,復乏確據證明尚屬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另被告未經查獲有因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而得到任何報酬,又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遭詐騙款項,亦無證據證明有分予被告領取,是本件亦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被害人 │施用詐術時│        施用詐術方法          │ 匯款時間 │匯款方式、金額│     所憑證據         │
│號│        │間(民國)│                              │ 、地點   │(新臺幣)及匯│                      │
│  │        │          │                              │          │入帳戶        │                      │
├─┼────┼─────┼───────────────┼─────┼───────┼───────────┤
│1 │ 何怡嫻 │105 年6 月│假冒網路商家「SHOPPING99」人員│105 年6 月│轉帳2 萬9912元│1.何怡嫻105 年6 月23日│
│  │(告訴人│22日下午5 │致電告訴人,佯稱被害人網路購物│22日下午5 │至被告合庫帳戶│  警詢筆錄(偵字第2002│
│  │)      │時2 分許  │交易數量設定錯誤,須至銀行取消│時43分許  │              │  6 號卷《下稱偵字卷》│
│  │        │          │交易,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詐├─────┤              │  ,第38至39頁)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右列金額至│臺南市安南│              │2.羅玉英所有合作金庫商│
│  │        │          │被告右列帳戶內。              │區海佃路2 │              │  業銀行新明分行帳號第│
│  │        │          │                              │段438 號第│              │  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一銀行之自│              │  帳戶之綜合存款存摺封│
│  │        │          │                              │動櫃員機  │              │  面及內頁(偵字卷,第│
│  │        │          │                              │          │              │  16至17頁)          │
│  │        │          │                              │          │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
│  │        │          │                              │          │              │  分行105 年7 月28日合│
│  │        │          │                              │          │              │  金新明字第1050002281│
│  │        │          │                              │          │              │  號函暨其附件(偵字卷│
│  │        │          │                              │          │              │  ,第23至30頁)      │
│  │        │          │                              │          │              │4.何怡嫻之臺南市政府警│
│  │        │          │                              │          │              │  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
│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偵字卷│
│  │        │          │                              │          │              │  ,第41頁)          │
│  │        │          │                              │          │              │5.何怡嫻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卷,第44頁)      │
│  │        │          │                              │          │              │6.何怡嫻所有中國信託商│
│  │        │          │                              │          │              │  業銀行鹽行分行帳號24│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
│  │        │          │                              │          │              │  款存摺封面、內頁及金│
│  │        │          │                              │          │              │  融卡正面影本(偵字卷│
│  │        │          │                              │          │              │  ,第47至48頁)      │
│  │        │          │                              │          │              │7.何怡嫻之臺南市政府警│
│  │        │          │                              │          │              │  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
│  │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偵字卷,第51頁)  │
│  │        │          │                              │          │              │8.羅玉英所有該合作金庫│
│  │        │          │                              │          │              │  銀行帳戶自105 年3 月│
│  │        │          │                              │          │              │  1 日至同年10月12日之│
│  │        │          │                              │          │              │  交易紀錄(偵字卷,第│
│  │        │          │                              │          │              │  104 頁)            │
├─┼────┼─────┼───────────────┼─────┼───────┼───────────┤
│2 │ 陳蘊帆 │105 年6 月│假冒露天拍賣網路商家人員致電被│105 年6 月│轉帳1 萬8103元│1.陳蘊帆105 年6 月22日│
│  │        │22日下午5 │害人,佯稱被害人網路購物條碼有│22日下午5 │至被告合庫帳戶│  警詢筆錄(偵字卷,第│
│  │        │時許      │誤,須至自動櫃員機重新設定,致│時16分許  │              │  52至53頁)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              │2.陳蘊帆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員指示匯款及現金存款如右列金額│新北市汐止│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區建成路57│              │  (偵字卷,第13頁)  │
│  │        │          │                              │巷7 號統一│              │3.陳蘊帆之165 專線協請│
│  │        │          │                              │超商之自動│              │  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  │        │          │                              │櫃員機    │              │  詐欺款項通報單(偵字│
│  │        │          │                              ├─────┼───────┤  卷,第14頁)        │
│  │        │          │                              │於105 年6 │現金存款5985元│4.羅玉英所有合作金庫商│
│  │        │          │                              │月22日下午│至被告合庫帳戶│  業銀行新明分行帳號第│
│  │        │          │                              │5時26分許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綜合存款存摺封面│
│  │        │          │                              │同上      │              │  及內頁(偵字第20026 │
│  │        │          │                              │          │              │  號卷,第16至17頁)  │
│  │        │          │                              │          │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
│  │        │          │                              │          │              │  分行105 年7 月28日合│
│  │        │          │                              │          │              │  金新明字第1050002281│
│  │        │          │                              │          │              │  號函暨附件(偵字卷,│
│  │        │          │                              │          │              │  第23頁至30頁)      │
│  │        │          │                              │          │              │6.陳蘊帆之新北市政府警│
│  │        │          │                              │          │              │  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
│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偵字卷│
│  │        │          │                              │          │              │  ,第55頁)          │
│  │        │          │                              │          │              │7.陳蘊帆之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機制通報單(偵字卷,│
│  │        │          │                              │          │              │  第57頁)            │
│  │        │          │                              │          │              │8.陳蘊帆所有中國信託帳│
│  │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之105 年│
│  │        │          │                              │          │              │  6 月22日對帳單(偵字│
│  │        │          │                              │          │              │  卷,第58頁)        │
│  │        │          │                              │          │              │9.陳蘊帆所有中華郵政帳│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存摺內頁(偵字│
│  │        │          │                              │          │              │  卷,第59頁)        │
│  │        │          │                              │          │              │10. 陳蘊帆之新北市政府│
│  │        │          │                              │          │              │    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
│  │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    紀錄表(偵字卷,第│
│  │        │          │                              │          │              │    96頁)            │
│  │        │          │                              │          │              │11. 陳蘊帆之新北市政府│
│  │        │          │                              │          │              │    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報案三聯單(偵字卷│
│  │        │          │                              │          │              │    ,第97頁)        │
│  │        │          │                              │          │              │12. 羅玉英所有合作金庫│
│  │        │          │                              │          │              │    銀行帳戶自105 年3 │
│  │        │          │                              │          │              │    月1 日至同年10月12│
│  │        │          │                              │          │              │    日之交易紀錄(偵字│
│  │        │          │                              │          │              │    卷,第104 頁)    │
├─┼────┼─────┼───────────────┼─────┼───────┼───────────┤
│3 │ 楊明祥 │105 年6 月│假冒網路商家人員致電被害人,佯│105 年6 月│跨行現金存款2 │1.楊明祥105 年6 月21日│
│  │        │21日下午5 │稱被害人網路購物條碼有誤,須透│21日晚上6 │萬9985元至被告│  警詢筆錄(偵字卷,第│
│  │        │時46分許  │過郵局取消,復假冒郵局人員再次│時45分許  │郵政帳戶      │  60頁)              │
│  │        │          │致電被害人,指示被害人至自動櫃├─────┤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員機操作,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新北市永和│              │  105 年7 月14日儲字第│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及現金存│區秀朗路2 │              │  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
│  │        │          │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段128 號統│              │  (偵字卷,第31至37頁│
│  │        │          │內。                          │一超商之自│              │  )                  │
│  │        │          │                              │動櫃員機  │              │3.楊明祥之新北市政府警│
│  │        │          │                              ├─────┼───────┤  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
│  │        │          │                              │105 年6 月│跨行現金存款2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21日晚上7 │萬9985元至被告│  示簡便格式表(偵字卷│
│  │        │          │                              │時10分許  │郵政帳戶      │  ,第61頁)          │
│  │        │          │                              ├─────┤              │4.楊明祥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新北市中和│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區中和路  │              │  (偵字卷,第62至63頁│
│  │        │          │                              │341 號台新│              │  )                  │
│  │        │          │                              │銀行之自動│              │5.楊明祥之105 年6 月21│
│  │        │          │                              │櫃員機    │              │  日晚上6 時45分中國信│
│  │        │          │                              ├─────┼───────┤  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
│  │        │          │                              │105 年6 月│跨行現金存款2 │  (偵字卷,第64頁)  │
│  │        │          │                              │21日晚上7 │萬9985元至被告│6.楊明祥之105 年6 月21│
│  │        │          │                              │時13分許  │郵政帳戶      │  日晚上7 時10分台新銀│
│  │        │          │                              ├─────┤              │  行ATM 交易明細表(偵│
│  │        │          │                              │同上      │              │  字卷,第64頁)      │
│  │        │          │                              ├─────┼───────┤7.楊明祥之105 年6 月21│
│  │        │          │                              │105 年6 月│轉帳1 萬元至被│  日晚上7 時3 分台新銀│
│  │        │          │                              │21日晚上7 │告郵政帳戶    │  行ATM 交易明細表(偵│
│  │        │          │                              │時20分許  │              │  字卷,第64頁)      │
│  │        │          │                              ├─────┤              │8.楊明祥之105 年6 月21│
│  │        │          │                              │同上      │              │  日晚上7 時20分台新銀│
│  │        │          │                              │          │              │  行ATM 交易明細表(偵│
│  │        │          │                              │          │              │  字卷,第64頁)      │
│  │        │          │                              │          │              │9.楊明祥之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機制通報單(偵字卷,│
│  │        │          │                              │          │              │  第65頁)            │
│  │        │          │                              │          │              │10. 楊明祥之新北市政府│
│  │        │          │                              │          │              │    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
│  │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    紀錄表(偵字卷,第│
│  │        │          │                              │          │              │    66頁)            │
│  │        │          │                              │          │              │11. 楊明祥之新北市政府│
│  │        │          │                              │          │              │    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報案三聯單(偵字卷│
│  │        │          │                              │          │              │    ,第67頁)        │
│  │        │          │                              │          │              │12. 羅玉英所有中郵郵政│
│  │        │          │                              │          │              │    帳戶自105 年1 月12│
│  │        │          │                              │          │              │    日至同年7 月11 日 │
│  │        │          │                              │          │              │    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偵字卷,第106 至│
│  │        │          │                              │          │              │    109 頁)          │
├─┼────┼─────┼───────────────┼─────┼───────┼───────────┤
│4 │ 江智評 │105 年6 月│假冒網路商家人員致電被害人,佯│105 年6 月│轉帳1 萬9998元│1.江智評105 年6 月22日│
│  │        │21日晚上6 │稱被害人網路購物可退款,須至自│21日晚上7 │至被告郵政帳戶│  警詢筆錄(偵字卷,第│
│  │        │時31分許  │動櫃員機操作,致使被害人陷於錯│時4 分許  │              │  68頁正反面)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右列├─────┤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桃園市蘆竹│              │  105 年7 月14日儲字第│
│  │        │          │                              │區南福街97│              │  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
│  │        │          │                              │號統一超商│              │  (偵字卷,第31頁至37│
│  │        │          │                              │之自動櫃員│              │  頁反面)            │
│  │        │          │                              │機        │              │3.江智評之桃園市政府警│
│  │        │          │                              │          │              │  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
│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偵字卷│
│  │        │          │                              │          │              │  ,第69頁)          │
│  │        │          │                              │          │              │4.江智評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卷,第71頁)      │
│  │        │          │                              │          │              │5.江智評之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機制通報單(偵字卷,│
│  │        │          │                              │          │              │  第72頁)            │
│  │        │          │                              │          │              │6.江智評之105 年6 月21│
│  │        │          │                              │          │              │  日晚上7 時4 分中國信│
│  │        │          │                              │          │              │  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調│
│  │        │          │                              │          │              │  表(偵字卷,第74頁)│
│  │        │          │                              │          │              │7.江智評所有元大銀行南│
│  │        │          │                              │          │              │  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  1697號帳戶綜合存款存│
│  │        │          │                              │          │              │  摺封面(偵字卷,第76│
│  │        │          │                              │          │              │  頁)                │
│  │        │          │                              │          │              │8.江智評之桃園市政府警│
│  │        │          │                              │          │              │  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
│  │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偵字卷,第77頁)  │
│  │        │          │                              │          │              │9.江智評之桃園市政府警│
│  │        │          │                              │          │              │  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
│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聯單(偵字卷,第78頁│
│  │        │          │                              │          │              │  )                  │
│  │        │          │                              │          │              │10. 羅玉英所有中郵郵政│
│  │        │          │                              │          │              │    帳戶自105 年1 月12│
│  │        │          │                              │          │              │    日至同年7 月11日之│
│  │        │          │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偵字卷,第106 至  │
│  │        │          │                              │          │              │    109 頁)          │
├─┼────┼─────┼───────────────┼─────┼───────┼───────────┤
│5 │ 江宗霖 │105 年6 月│假冒網路商家「HITO」人員致電被│於105 年6 │跨行現金存款2 │1.江宗霖105 年6 月21日│
│  │(告訴人│21日下午4 │害人,佯稱告訴人網路購物設定為│月21日晚上│萬9985元至被告│  警詢筆錄(偵字卷,第│
│  │)      │時42分許  │分期約定轉帳,須向銀行人員聯繫│7 時6 分許│郵政帳戶      │  79至80頁)          │
│  │        │          │,復假冒銀行客服再次致電被害人├─────┤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指示被害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在新北市土│              │  105 年7 月14日儲字第│
│  │        │          │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城區學府路│              │  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
│  │        │          │成員指示現金存款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統一超商│              │  (偵字卷,第31頁至37│
│  │        │          │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之自動櫃員│              │  頁反面)            │
│  │        │          │                              │機        │              │3.江宗霖之新北市政府警│
│  │        │          │                              │          │              │  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
│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偵字卷│
│  │        │          │                              │          │              │  ,第81頁)          │
│  │        │          │                              │          │              │4.江宗霖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卷,第84頁正反面)│
│  │        │          │                              │          │              │5.江宗霖之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機制通報單(偵字卷,│
│  │        │          │                              │          │              │  第85頁)            │
│  │        │          │                              │          │              │6.江宗霖之105 年6 月21│
│  │        │          │                              │          │              │  日晚間7 時6 分台新銀│
│  │        │          │                              │          │              │  行ATM 交易明細表(偵│
│  │        │          │                              │          │              │  字卷,第88頁)      │
│  │        │          │                              │          │              │7.江宗霖之新北市政府警│
│  │        │          │                              │          │              │  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
│  │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偵字卷,第93頁)  │
│  │        │          │                              │          │              │8.江宗霖之新北市政府警│
│  │        │          │                              │          │              │  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
│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聯單(偵字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              │9.羅玉英所有中郵郵政帳│
│  │        │          │                              │          │              │  戶自105 年1 月12日至│
│  │        │          │                              │          │              │  同年7 月11日之客戶歷│
│  │        │          │                              │          │              │  史交易清單(偵字卷,│
│  │        │          │                              │          │              │  第106 至109 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1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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