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吉豐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4569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吉豐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吉豐明知「寒戰2 」係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視聽著作,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22時48分許,利用其位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住處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上網至速貢論壇網站,藉由P2P 軟體之傳輸功能下載及上傳上開視聽著作影片檔案,使不特定人得以點選下載重製上揭視聽著作,以此方式侵害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重製他人著作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檢察官所認被告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已於106 年8 月29日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