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TITIN KURNIASIH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4號原 告 TITIN KURNIASIH(中文名:古妮亞斯)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告 魏國民 訴訟代理人 魏雅苓 被 告 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安 上列被告魏國民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桃交簡字第1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