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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許曉微張瑾雯顏嘉漢
  • 法定代理人
    陳臆安

  • 原告
    TITIN KURNIASIH
  • 被告
    魏國民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4號原   告 TITIN KURNIASIH(中文名:古妮亞斯)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告 魏國民 訴訟代理人 魏雅苓 被   告 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安 上列被告魏國民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桃交簡字第1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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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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