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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曉微張瑾雯顏嘉漢

原告
TITIN KURNIASIH(中文名:古妮亞斯)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告
魏國民
訴訟代理人
魏雅苓
被告
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安

上列被告魏國民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桃交簡字第1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顏嘉漢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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