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原簡字第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原簡字第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田浩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田浩然竊盜,未遂,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429號
被 告 田浩然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尖石鄉田埔133之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浩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3月21日上午6
時3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趁陳淑
華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且無人
看管之際,侵入該車輛內,著手竊取該車輛內財物,旋為陳
淑華所發現而未得逞。嗣經陳淑華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淑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浩然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淑華於警詢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蕭 丞 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