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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原簡字第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原簡字第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田浩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田浩然竊盜,未遂,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429號
    被      告  田浩然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尖石鄉田埔133之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浩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3月21日上午6
    時3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趁陳淑
    華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且無人
    看管之際,侵入該車輛內,著手竊取該車輛內財物,旋為陳
    淑華所發現而未得逞。嗣經陳淑華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淑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浩然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淑華於警詢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蕭  丞  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原簡字第5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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