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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9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96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又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6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又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審酌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能戒絕毒品,再犯本件犯行,顯見缺乏戒毒決心,但考量本次施用的犯罪情節並非嚴重,而且施用毒品屬於傷害自己的行為,另外斟酌被告的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因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取用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則是屬於被告所有供持有上述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物,則是被告所有供(但非專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的物品,被告已經陳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毒品與外包裝應分別沒收,另說明如備註二)。

四、應適用的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備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僅就甲基安非他命部│
│    │,毛重0.5699公克,因鑑驗取│分宣告沒收銷燬。至│
│    │用0.0058公克              │鑑驗取用部分,已滅│
│    │                          │失,不另再宣告沒收│
│    │                          │銷燬。            │
├──┼─────────────┼─────────┤
│ 2  │包裝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甲基│被告所有供持有第二│
│    │安非他命之塑膠包裝袋1 個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所用的物品。      │
├──┼─────────────┼─────────┤
│ 3  │吸食器1  組               │被告所有供(但非專│
│    │                          │供)其施用第二級毒│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    │                          │的物品。          │
│    │                          │                  │
└──┴─────────────┴─────────┘
備註二:
查毒品與外包裝袋,在物理上屬於不同物質,不可能僅因接觸沾
附即造成物理上附合一體的結果,何況甲基安非他命係結晶狀,
本來就不會與外包裝袋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另外經法務部調
查局104 年8 月7 日函文表示:經清空的包裝袋仍會有微量毒品
成分殘留,但以溶劑沖洗包裝袋者除外等語,顯見毒品與外包裝
非無完全析離的方法。關於毒品及其外包裝的沒收,在現行法律
上既已有不同適用的規定,應該依照物質本身,分別就毒品、外
包裝為沒收的諭知,也不應該因鑑定機關就毒品、外包裝是否分
離秤重而有不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96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