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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品潔王鐵雄謝承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106年度矚訴字第7號

                  106年度矚訴字第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志昶
指定辯護人
張明維律師
被告
王耀忠
被告
吳政儒
被告
陳文旗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被告
邱怡臻
指定辯護人
吳怡德律師
被告
何以璇
指定辯護人
謝杏奇律師
被告
蔡榮華
被告
王健龍
指定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被告
羅仁佑
選任辯護人
劉羽芯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廷威律師
被告
葉彥呈
被告
陳明輝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被告
簡日新
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
被告
林建宏
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

      江政俊律師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106年度矚訴字第7號、106年度矚訴字第9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31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九主文欄所記載「王健龍」,應更正為「羅仁佑」。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判決附表一編號九主文欄被告部分應為「羅仁佑」,而本案原判決就此部分誤植為「王健龍」,爰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再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亦著有79年台聲字第349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謝承益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