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106年度矚訴字第7號
106年度矚訴字第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志昶
- 指定辯護人
- 張明維律師
- 被告
- 王耀忠
- 被告
- 吳政儒
- 被告
- 陳文旗
- 選任辯護人
- 李柏杉律師
- 被告
- 邱怡臻
- 指定辯護人
- 吳怡德律師
- 被告
- 何以璇
- 指定辯護人
- 謝杏奇律師
- 被告
- 蔡榮華
- 被告
- 王健龍
- 指定辯護人
- 王信凱律師
- 被告
- 羅仁佑
- 選任辯護人
- 劉羽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周廷威律師
- 被告
- 葉彥呈
- 被告
- 陳明輝
- 選任辯護人
- 陳亮佑律師
- 被告
- 簡日新
- 選任辯護人
- 劉佳強律師
- 被告
- 林建宏
- 選任辯護人
- 李大偉律師
江政俊律師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106年度矚訴字第7號、106年度矚訴字第9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31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九主文欄所記載「王健龍」,應更正為「羅仁佑」。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判決附表一編號九主文欄被告部分應為「羅仁佑」,而本案原判決就此部分誤植為「王健龍」,爰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再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亦著有79年台聲字第349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