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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矚重訴緝字第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明道陳怡秀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矚重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書淵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

      林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8754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6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姚懿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矚重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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