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矚重訴緝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矚重訴緝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書淵
- 選任辯護人
- 李長彥律師
林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8754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6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