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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44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曾名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4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日芳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502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沈日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沈日芳得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未實際參與經營之公司負責人,並申請統一發票使用,可能使該他人利用公司名義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竟接受宋韋達之邀約,自民國99年間起至100 年間止,擔任和家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和家福公司)登記負責人。而宋韋達為謀使和家福公司上市、上櫃,柯賜海即向宋韋達告知以與柯賜海所經營或已與之協調之公司交易增加營業額之方式為之等語。嗣沈日芳、宋韋達即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與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賴又甄(宋韋達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8835號追加起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至於賴又甄部分,檢察官認無證據可證明賴又甄知情),接續自99年11月間起至100 年2 月間止,與附表所示之買受人間無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22紙,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7,129,04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被告沈日芳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11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20369號函、105 年5 月2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06922號函暨所附之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03 他7558號卷卷一第6 頁至第19頁背面;105 偵2502號卷第32至第71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為和家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係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詎其竟與宋韋達共同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被告與宋韋達共同以同一公司名義虛開發票之行為,行為時間密接,行為模式亦同,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是被告與宋韋達共同於密接之時間內,數次以相同之行為模式以同一公司名義虛開發票之行為,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與宋韋達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宋韋達雖不具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身分,然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與被告以共同正犯論。

㈡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和家福公司實際負責人之所以不自任為登記負責人,卻央求未實際投資之自己擔任人頭,容有不法目的或另有所謀,竟仍同意出任登記負責人,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犯後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酌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宋韋達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接續自99年11月間起至100 年2 月間止,明知和家福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附表所示之營業人,竟接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22紙,銷售額共計27,129,045元,交付與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其中18紙統一發票,金額共計2,642,534 元,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1,321,025 元,因認被告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㈡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犯此部分犯行,係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11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20369號函、105 年5 月2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06922號函暨所附之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⒈帝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帝洋公司)已持和家福公司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扣抵稅額,虛報進項金額3,141,000元,而帝洋公司同時亦開立統一發票予曼麗萊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虛報銷項金額26,417,184元,就和家福公司所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而論,小於帝洋公司之虛銷金額,就此部分並未造成實質逃漏稅,此有帝洋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在卷可佐(見103 他7558號卷二第141 頁至同頁背面),此部分難認被告與宋韋達共同填製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有幫助帝洋公司逃漏營業稅。

⒉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霖公司)已持和家福公司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金額達22,176,219元,巨霖公司同時亦開立統一發票予帝洋公司及網域公司,經持以虛報銷項之發票金額合計22,722,470元,小於虛銷金額,就此部分並未造成實質逃漏稅,此有巨霖公司及和家福公司發票查核名冊在卷可憑(見105 偵2502號卷第48頁、第57頁、第59頁),此部分難認被告與宋韋達共同填製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有幫助巨霖公司逃漏營業稅。

⒊網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域公司)已持和家福公司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及巨霖公司、聯立電子有限公司、實邦工程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稅額,其中和家福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為1,106,545 元,虛報進項金額則為1,103,315 元,網域公司同時亦開立統一發票予和家福公司,虛報銷項金額25,455,836元,就和家福公司所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而論,小於網域公司虛銷金額。再審酌本件非屬異常之進項金額為94,622元,非屬異常之銷項金額為9,000 元,從而,若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並未造成實質逃漏稅,此有網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在卷可稽(見103 他7558號卷二第153 頁),難認被告與宋韋達共同填製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有幫助網域公司逃漏營業稅。

㈢依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之事證,僅足以認定前揭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就被告上開被訴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部分,尚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和家福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金額部分單位為元【新臺幣】)                                      │
  ├───┬──────┬─────┬────┬────────────┬────────────┬─────┤
  │ 編號 │開立公司名稱│編    號  │開立日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買受人  │
  │      │            │          │        ├──────┬─────┼─────┬──────┤          │
  │      │            │          │        │   銷售額   │   稅額   │  銷售額  │    稅額    │          │
  ├───┼──────┼─────┼────┼──────┼─────┼─────┼──────┼─────┤
  │  ⒈  │和家福公司  │RU00000000│100年2月│1,385,000   │69,250    │1,385,000 │69,250      │帝洋公司  │
  ├───┼──────┼─────┼────┼──────┼─────┼─────┼──────┼─────┤
  │  ⒉  │和家福公司  │RU00000000│100年2月│1,756,000   │87,800    │1,756,000 │87,800      │帝洋公司  │
  ├───┴──────┴─────┴────┼──────┼─────┼─────┼──────┼─────┤
  │                                          │合計張數    │2         │合計張數  │2           │          │
  │                                          ├──────┼─────┼─────┼──────┤          │
  │                                          │合計銷售額  │合計稅額  │合計銷售額│合計稅額    │          │
  │                                          ├──────┼─────┼─────┼──────┤          │
  │                                          │3,141,000   │157,050   │3,141,000 │157,050     │          │
  ├───┬──────┬─────┬────┼──────┼─────┼─────┼──────┼─────┤
  │  ⒊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1月│950,100     │47,505    │950,100   │47,505      │巨霖公司  │
  ├───┼──────┼─────┼────┼──────┼─────┼─────┼──────┼─────┤
  │  ⒋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4,091,945   │204,597   │4,091,945 │204,597     │巨霖公司  │
  ├───┼──────┼─────┼────┼──────┼─────┼─────┼──────┼─────┤
  │  ⒌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4,072,170   │203,608   │4,072,170 │203,608     │巨霖公司  │
  ├───┼──────┼─────┼────┼──────┼─────┼─────┼──────┼─────┤
  │  ⒍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2,045,468   │102,273   │2,045,468 │102,273     │巨霖公司  │
  ├───┼──────┼─────┼────┼──────┼─────┼─────┼──────┼─────┤
  │  ⒎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2,043,984   │102,199   │2,043,984 │102,199     │巨霖公司  │
  ├───┼──────┼─────┼────┼──────┼─────┼─────┼──────┼─────┤
  │  ⒏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4,079,024   │203,951   │4,079,024 │203,951     │巨霖公司  │
  ├───┼──────┼─────┼────┼──────┼─────┼─────┼──────┼─────┤
  │  ⒐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2,037,325   │101,866   │2,037,325 │101,866     │巨霖公司  │
  ├───┼──────┼─────┼────┼──────┼─────┼─────┼──────┼─────┤
  │  ⒑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2,039,203   │101,960   │2,039,203 │101,960     │巨霖公司  │
  ├───┼──────┼─────┼────┼──────┼─────┼─────┼──────┼─────┤
  │  ⒒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817,000     │40,850    │817,000   │40,850      │巨霖公司  │
  ├───┼──────┼─────┼────┼──────┼─────┼─────┴──────┼─────┤
  │  ⒓  │和家福公司  │RU00000000│100年1月│312,400     │15,620    │該筆未申報              │巨霖公司  │
  ├───┼──────┼─────┼────┼──────┼─────┼────────────┼─────┤
  │  ⒔  │和家福公司  │RU00000000│100年1月│194,200     │9,710     │該筆未申報              │巨霖公司  │
  ├───┼──────┼─────┼────┼──────┼─────┼────────────┼─────┤
  │  ⒕  │和家福公司  │RU00000000│100年1月│198,681     │9,934     │該筆未申報              │巨霖公司  │
  ├───┴──────┴─────┴────┼──────┼─────┼─────┬──────┼─────┤
  │                                          │合計張數    │12        │合計張數  │9           │          │
  │                                          ├──────┼─────┼─────┼──────┤          │
  │                                          │合計總額    │合計稅額  │合計總額  │合計稅額    │          │
  │                                          ├──────┼─────┼─────┼──────┤          │
  │                                          │22,881,500  │1,144,073 │22,176,219│1,108,809   │          │
  ├───┬──────┬─────┬────┼──────┼─────┼─────┼──────┼─────┤
  │  ⒖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1月│2,535       │127       │2,535     │127         │網域公司  │
  ├───┼──────┼─────┼────┼──────┼─────┼─────┼──────┼─────┤
  │  ⒗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1月│1,980       │99        │1,980     │99          │網域公司  │
  ├───┼──────┼─────┼────┼──────┼─────┼─────┼──────┼─────┤
  │  ⒘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1月│430,000     │21,500    │430,000   │21,500      │網域公司  │
  ├───┼──────┼─────┼────┼──────┼─────┼─────┼──────┼─────┤
  │  ⒙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520,300     │26,015    │520,300   │26,015      │網域公司  │
  ├───┼──────┼─────┼────┼──────┼─────┼─────┼──────┼─────┤
  │  ⒚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1,500       │75        │1,500     │75          │網域公司  │
  ├───┼──────┼─────┼────┼──────┼─────┼─────┴──────┼─────┤
  │  ⒛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3,230       │162       │該筆未申報              │網域公司  │
  ├───┼──────┼─────┼────┼──────┼─────┼─────┬──────┼─────┤
  │  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113,000     │5,650     │113,000   │5,650       │網域公司  │
  ├───┼──────┼─────┼────┼──────┼─────┼─────┼──────┼─────┤
  │  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34,000      │1,700     │34,000    │1,700       │網域公司  │
  ├───┴──────┴─────┴────┼──────┼─────┼─────┼──────┼─────┤
  │                                          │合計張數    │8         │合計張數  │7           │          │
  │                                          ├──────┼─────┼─────┼──────┤          │
  │                                          │合計總額    │合計稅額  │合計總額  │合計稅額    │          │
  │                                          ├──────┼─────┼─────┼──────┤          │
  │                                          │1,106,545   │55,328    │1,103,315 │55,166      │          │
  ├─────────────────────┼──────┼─────┼─────┼──────┼─────┤
  │編號⒈至編號                            │合計張數    │22        │合計張數  │18          │          │
  │                                          ├──────┼─────┼─────┼──────┤          │
  │                                          │合計總額    │合計稅額  │合計總額  │合計稅額    │          │
  │                                          ├──────┼─────┼─────┼──────┤          │
  │                                          │27,129,045  │1,356,451 │2,642,534 │1,321,025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4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