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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0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0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契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契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契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名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5 之犯罪日期均在民國105 年6 月8 日前,而附表編號1 至3 宣告刑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560 號判決、105 年度簡字第4534號判決、105 年度審訴字第1645號判決、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6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罪日期    │105 年1 月6 日  │105 年1 月6 日  │104 年1 月20日  │105 年6 月8 日  │105 年5 月27日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桃園地檢105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01 號  │毒偵字第701 號  │撤緩毒偵字第144 │毒偵字第4922號  │毒偵字第2934號  │
│            │                │                │號              │                │                │
├──┬───┼────────┼────────┼────────┼────────┼────────┤
│最後│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簡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560 號          │560 號          │4534號          │1645號          │1629號          │
│    ├───┼────────┼────────┼────────┼────────┼────────┤
│    │判決日│105 年5 月19日  │105 年5 月19日  │105 年8 月31日  │105 年11月10日  │105 年12月14日  │
│    │期    │                │                │                │                │                │
├──┼───┼────────┼────────┼────────┼────────┼────────┤
│確定│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簡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560 號          │560 號          │4534號          │1645號          │1629號          │
│    ├───┼────────┼────────┼────────┼────────┼────────┤
│    │確定日│105 年6 月8 日  │105 年6 月8 日  │105 年10月1 日  │105 年11月30日  │106 年1 月9 日  │
│    │期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0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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