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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4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許自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4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健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健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健佑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竊盜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4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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