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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1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馮昌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祐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祐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祐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6 月30日    │106 年2 月8 日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5 年度毒│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660號      │偵字第1404號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壢簡字第13│106 年度壢簡字第66│                  │
│      │        │81號              │1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2 月24日    │106 年9 月15日    │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                  │
│      ├────┼─────────┼─────────┼─────────┤
│      │確定日期│106 年4 月24日    │106 年10月11日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                  │
│                │字第6712號        │字第14403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1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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