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祐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祐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祐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6 月30日 │106 年2 月8 日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5 年度毒│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660號 │偵字第1404號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壢簡字第13│106 年度壢簡字第66│ │ │ │ │81號 │1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2 月24日 │106 年9 月15日 │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 │ │ ├────┼─────────┼─────────┼─────────┤ │ │確定日期│106 年4 月24日 │106 年10月11日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 │ │ │字第6712號 │字第14403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