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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3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全亞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敘屏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
被告
駿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孟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扣押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扣押被告之財產,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7 號裁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106 年度抗字第1246號),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案由、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第133 條之2 第1 項規定甚明。準此,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扣押以保全沒收或追徵者,以該案件現仍在「偵查中」為限,倘若該案已經提起公訴而脫離偵查階段,如仍有保全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財產之必要,自應另循其他規定而為適法之處理,尚非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第1 項所定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本件聲請人因偵辦被告全亞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駿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有保全扣押被告財產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保全扣押其財產;惟前揭案件業經承辦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3 月12日偵查終結向本院提起公訴,並以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案件繫屬本院審理中,此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檢察官於本件保全扣押聲請所涉之案件起訴而脫離偵查階段後之106 年3 月21日,始向本院為本件保全扣押之聲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所定要件不符,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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