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5號自 訴 人 合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孚睿 自訴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曾馨慧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馨慧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緣曾馨慧為鄭秀玉交往10餘年之好友,其為使鄭秀玉所擔任負責人之陸昇土木包工業能順利取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關於「研究成果展示室整修」採購案(採購案號:NE0000000 ,下同)之投標資格,竟與鄭秀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利用其擔任所經營工商稅務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之民國105 年4 月間,因處理合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川公司)辦理公司遷址、改名、記帳、稅務等事宜,而保管該公司印章、公司負責人張孚睿之印章(下稱合川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於同年12月24日前之同年月間某日,將合川公司大、小章交付鄭秀玉,由鄭秀玉於同年12月24日晚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之居所,冒用合川公司名義填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招標/ 投標報價契約文件(下稱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並為促使一同參與投標之陸昇土木包工業能順利取得此標案,在合川公司聯絡電話欄故為誤載,欲使遭冒名投標之合川公司因此錯誤而不符合投標資格,且在投標廠商章欄、負責人章欄,分別盜蓋合川公司大、小章各1 枚,末在投標信封袋封面上之投標廠商合川公司旁,盜蓋合川公司大、小章各1 枚,用以表示係合川公司人員填寫該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寄送該契約以參與投標之用意,嗣將契約裝進投標信封內,於同年12月27日前,寄送至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秘書室管理科,而向該所審核採購案人員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合川公司及影響上開採購案投標審查之正確性。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後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曾馨慧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前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友人鄭秀玉有10餘年之交情,其因擔任工商稅務會計事務所記帳士,而保管合川公司大、小章,嗣鄭秀玉冒用合川公司名義填寫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並盜蓋合川公司大、小章於該契約投標廠商欄、負責人章欄上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本案是鄭秀玉擅自拿取我放在事務所的合川公司大、小章,她事前沒有告知我,是後來才向我坦白,我就趕快打電話跟合川公司負責人張孚睿道歉等語(見自字卷第27頁至第28頁反面、第44頁反面、第149 頁反面至第150 頁),被告之辯護人則以:被告事先應該不知道鄭秀玉會拿合川公司的大、小章去盜蓋在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上,否則豈會容忍鄭秀玉在另一陪標之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之廠商聯絡處上書寫「曾馨慧」而曝光自己犯行;另在事件爆發之後,被告急著向合川公司負責人張孚睿解釋,而被告因與雙方都是朋友、客戶,要顧及雙方情誼,可能對話用字遣詞不那麼精確,會讓人誤以為被告事先已經知道,實則不然等語(見自字卷第150 頁反面至第151 頁),經查:㈠ 被告友人鄭秀玉為陸昇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而鄭秀玉為能順利取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關於「研究成果展示室整修」採購案之投標資格,於同年12月24日前之同年12月某日晚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之居所,冒用合川公司名義填寫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並為促使一同參與投標之陸昇土木包工業能順利取得此標案,在合川公司聯絡電話欄故為誤載,欲使遭冒名投標之合川公司因此錯誤而不符合投標資格,且在投標廠商章欄、負責人章欄,分別盜蓋合川公司大、小章各1 枚,末在投標信封袋封面上之投標廠商合川公司旁,盜蓋合川公司大、小章各1 枚,用以表示係合川公司人員填寫該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寄送該契約而參與投標之用意,嗣將契約裝進投標信封內,於同年12月27日前,寄送至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供該所人員審查投標資格等事實,為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坦認在卷(自字卷第27頁至第28頁反面、第44頁反面、第149 頁反面至第150 頁),核與證人即陸昇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鄭秀玉於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自字卷第140 頁反面至第147 頁),並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107 年1 月18日核密字第1070000366號函所附「研究成果展示室整修」採購案相關採購文件(含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及寄送該契約之信封等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均為影本,見自字卷第68至134 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 關於證人鄭秀玉如何取得合川公司大、小章乙節,被告雖以前詞否認係其將合川公司大、小章交付證人鄭秀玉及其授意證人鄭秀玉為該不實投標行為等事實,證人鄭秀玉亦於審理時證稱其係未經被告同意,擅自拿取被告所保管、置於上開事務所內之合川公司大、小章,而冒用合川公司名義填寫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為不實投標等情(見自字卷第140 頁反面至第142 頁),並分別出具切結書予合川公司及被告以表明此旨,有切結書影本2 紙在卷足考(見自字卷第46至47頁),然被告於案發後致電自訴人合川公司負責人張孚睿,雙方對話錄音經本院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有本院106 年11月28日之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憑(見自字卷第43頁至第44頁反面),細繹該通話內容,被告面對張孚睿質問本案冒名投標原由時回應道:「啊,對啦!因為那個誰……啊!我跟你講,我的客戶他跟我講,他叫我去陪標啦,叫我給他幫忙一下,我想說陪標沒有關係啊,結果怎麼會通知到你們,他說什麼流標是嗎?什麼什麼……那個……」,張孚睿即表示合川公司可能因此事件無法再參與所有公部門採購案,被告則稱:「真的喔!夭壽喔!夭壽喔!夭壽喔!我真的沒有想到……唉唷!真的喔,啊我這下子,那現在要怎麼辦?」、「等一下,等一下,我跟他講,我跟我們那個小姐講(撥打電話中),夭壽喔!真的嗎?」,並在與張孚睿通話中同時撥打電話給證人鄭秀玉稱:「喂,人家那個合川打電話來,他說他打去核能所,說他以後公家案都不能標耶!……不是這樣嗎?可是他打去、你已經收到什麼?核能所發出來的公文?你傳真給我還是怎樣……不是欸!可是他說什麼他以後公家案都不能標,害他股東發飆了,唉唷!很不好意思欸!你還跟我說不要緊,我想說不要緊,陪標不影響什麼的……夭壽喔,我被客戶罵死了啦!……可是問到的就是這樣啊!……等一下,那這樣要怎麼三方通話?……」,再向張孚睿稱:「喂,他是說你那個公文先給我們啦,啊那個沒有影響,不是像你們講得這樣啦!」,張孚睿再度質疑被告何以未經其同意冒名參與上開標案,被告即稱:「啊!我真的是那一天真的是要趕緊去標了!我是想說,啊!對啦!這樣講是對啦!啊,他說那個沒有影響到啊!我就想說不然給他幫忙一下,因為那都認識很久了,啊!死了!死了!死了!」,並請求張孚睿交付合川公司遭到行政處分之公文,而稱:「你先公文給我,你先跟那個講,等一下我叫我那個鄭小姐跟你打電話解釋一下,好不?我叫他立刻打給你?」,經張孚睿詢問「鄭小姐」為何人,被告告知:「就是給我拿去陪標的啦!」,末張孚睿表示其很難向公司股東交代此事,被告即稱「是喔!是喔!那我怎麼辦?那我怎麼辦?做錯事情吼,以後不敢了!以後不敢了!趕快在LINE群組那邊就說做錯事了,做錯了那個核能發電廠的事……」、「好,我給他群組那邊給他LINE一下,就說下次不會再犯了」、「拜託,你要說好話一下,我以後不會做這種事了」等情,是被告在電話中,不但未澄清自己並無冒名投標之舉,反而向張孚睿自承因證人鄭秀玉當時趕著要去投標,而其誤認冒以合川公司名義為上開投標行為不會對合川公司造成影響,並坦言為幫忙而提供合川公司大、小章予其熟識之證人鄭秀玉,且不斷向張孚睿認錯,用字遣詞顯非如被告之辯護人所稱「不那麼精確」,反係具體說明事發經過情形、承認自己為幫助友人而鑄成錯誤,倘被告並未授意證人鄭秀玉冒用合川公司名義填寫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供該所審核等不實投標之舉,何以如此?再本院審酌被告與張孚睿為上述對話時,距離案發時甚近,較無時間思考利弊得失而虛構對話內容,且不知對方在錄音,是被告在該電話中向張孚睿所為之自白,可信度甚高,酌以證人鄭秀玉於審理時證稱:我先生開營造公司96、97年倒閉後,我因經常找幫公司記帳的曾馨慧訴苦,我們因此成為交情不錯的朋友,我很多事情都會跟她聊,後來還去她事務所兼差幫忙打發票資料,而以我跟她的交情,即使我事先跟她說要拿她客戶的資料去做陪標的事,她應該也會同意等語(見自字卷第140 頁反面至第141 頁、第146 頁反面至第147 頁),顯見被告與證人鄭秀玉之交情甚好,為幫助其所營陸昇土木包工業,確有交付合川公司大、小章給證人鄭秀玉之動機。準上各情,被告確有將合川公司大、小章交付證人鄭秀玉為上開冒名投標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應可認定,證人鄭秀玉於審理時稱本案與被告無關等證詞及所出具之切結書,顯係迴護被告所為,均不足採信。 ㈢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鄭秀玉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為共同正犯。被告盜用印章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授意鄭秀玉在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之投標廠商章欄、負責人章欄、投標信封袋封面上之投標廠商合川公司旁,分別盜蓋自訴人合川公司大、小章,係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客觀上亦均僅侵害一個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為接續犯。 ㈡ 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為105 年4 月間處理自訴人合川公司辦理公司遷址、改名、記帳、稅務等事宜,而保管自訴人合川公司大、小章,卻冒用自訴人合川公司名義投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關於「研究成果展示室整修」採購案,然在經該所在開標審標階段即查該投標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聯,而對於自訴人合川公司為不利處分,影響自訴人合川公司日後參與政府標案之正當權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等語,然按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再按刑法上背信罪所指為他人處理事務,在性質上應限於具有相當責任性之事務,而且行為人在處理上有權作成決定,或是行為人在處理上需要作成決定之事務。若他人對於行為人並無相當之授權,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所謂之信託關係,行為人所從事者只是轉達之工作,無需也無權作成任何決定者,則非背信罪所指之事務(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1530號判例意旨、85年度臺上字第660 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刑事之背信罪是處罰受任人故意濫用其處理事務之權限與裁量空間,而對委任人造成損害之情形,蓋此類情形中,受任人具有相當之權限與責任,如未能對其加以適當規制,將可能對委任人造成重大損害,固有必要以刑事責任繩之;至若受任人依勞務契約之約定並無何裁量與判斷權限,屬機械性之事務,則對於債務人單純未依勞務契約之內容履行債務之情形,即由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加以填補為已足,尚無需動用刑罰。本案依自訴人合川公司僅係委託被告辦理該公司遷址、改名、記帳、稅務等事宜,因而交付該公司大、小章給被告,然被告將該公司大、小章交付鄭秀玉為上開冒名投標行為,業據認定如前,則被告僅為自訴人合川公司關於遷址、改名、記帳、稅務等事項之經辦人員,且自訴人合川公司並無授權其決定合川公司是否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案投標、競標等事項,則被告對於合川公司是否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案之投標、競標等事項,並無決定權限,其工作之內容僅係單純記帳、稅務等工作,僅能機械性的完成自訴人合川公司交辦之該等事務,無權作成任何關於該公司是否就政府機關採購案投標、競標事項等決定,並不具有自訴人合川公司對外參與採購案投標、競標等事務處理權限的授與,衡諸前揭說明,本案難認被告係刑法背信罪所規範之「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應屬明確。從而,被告上開所為,自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茲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 爰審酌被告為使友人鄭秀玉所營陸昇土木包工業能順利取得前揭採購案之承作,竟將其受託保管合川公司大、小章交付鄭秀玉為上開冒名投標行為,而行使上開偽造之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所為殊值非難,且犯後猶飾詞狡辯,並無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參與犯罪情節、合川公司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 未扣案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投標信封袋,均已交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而非屬被告及鄭秀玉所有,爰不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7 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至於該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之投標廠商章欄、負責人章欄、投標信封袋封面上合川公司大、小章之印文為真正,自無庸宣告沒收。 ㈤ 末以鄭秀玉上開所為,是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合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表:勘驗結果 ┌────────────────────────────┐ │被 告:張先生我要找你。 │ │張孚睿:唉!妳可以告訴我那個是怎麼一回事嗎? │ │被 告:啊,對啦!因為那個誰……啊!我跟你講,我的客戶他│ │ 跟我講,他叫我去陪標啦,叫我給他幫忙一下,我想說│ │ 陪標沒有關係啊,結果怎麼會通知到你們,他說什麼流│ │ 標是嗎?什麼什麼……那個…… │ │張孚睿:類似圍標嘛! │ │被 告:啊你那個公文可以給我嗎? │ │張孚睿:在……我們那個股東要發飆了你……呵呵。 │ │被 告:真的喔!夭壽喔!夭壽喔!夭壽喔!我真的沒有想到…│ │ …唉唷!真的喔,啊我這下子,那現在要怎麼辦? │ │張孚睿:真的啦,我沒給你騙。 │ │被 告:那要怎麼辦?這個有什麼嚴重性嗎? │ │張孚睿:我有打去那個那邊那個核能所問過,可能以後合川可能│ │ 這幾間公司可能不能參與競標了!就是被拒絕嘛!以後│ │ 公標案全部被拒絕掉啊!有紀錄在上面! │ │被 告:等一下,等一下,我跟他講,我跟我們那個小姐講(撥│ │ 打電話中),夭壽喔!真的嗎? │ │張孚睿:真的啊!然後如果我們自己要做我們的生意的話,我們│ │ 的個體戶的客人可能去調查我們的資料啦!對啊!你這│ │ 樣弄下去…… │ │被 告:你等一下,等一下……(撥打電話中) │ │被 告:(與他人【即鄭秀玉】通話中)喂,人家那個合川打電│ │ 話來,他說他打去核能所,說他以後公家案都不能標耶│ │ !……不是這樣嗎?可是他打去、你已經收到什麼?核│ │ 能所發出來的公文?你傳真給我還是怎樣……不是欸!│ │ 可是他說什麼他以後公家案都不能標,害他股東發飆了│ │ ,唉唷!很不好意思欸!你還跟我說不要緊,我想說不│ │ 要緊,陪標不影響什麼的……夭壽喔,我被客戶罵死了│ │ 啦!……可是問到的就是這樣啊!……等一下,那這樣│ │ 要怎麼三方通話?…… │ │被 告:喂,他是說你那個公文先給我們啦,啊那個沒有影響,│ │ 不是像你們講得這樣啦! │ │張孚睿:哈哈哈,那個現在重點不是在那裡啊!重點是你怎麼可│ │ 以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就直接處理了? │ │被 告:啊!我真的是那一天真的是要趕緊去標了!我是想說,│ │ 啊!對啦!這樣講是對啦!啊,他說那個沒有影響到啊│ │ !我就想說不然給他幫忙一下,因為那都認識很久了,│ │ 啊!死了!死了!死了! │ │張孚睿:然後我那幾個股東是很注重公司形象的人!啊這樣一搞│ │ 下去吼…… │ │被 告:啊……應該、公司形象沒有影響到啦!他等一下要回撥│ │ ,他現在要回文啦!你現在把那公文給我,我請那個小│ │ 姐拿去回文。 │ │張孚睿:在那個股東那邊啊,在小江那邊啊。 │ │被 告:你可以跟他講一下說傳真給我嗎?我不敢講了哈哈哈…│ │ …啊!我死了!我這次、真的做不對事情了!我真的做│ │ 錯事情!我跟你講,我要找你,我昨天要找你,然後忙│ │ 一忙就忘了你知道嗎?我想說今天你一打來,我就知道│ │ 該死了,該慘了、該慘了。 │ │張孚睿:因為掛號是寄去他那邊嘛! │ │被 告:對!是寄去淡水,我知道。 │ │張孚睿:小江一打來就問我說還有沒有去外面接工作?我說沒有│ │ 啊! │ │被 告:唉唷……死了!死了!挖!那要怎麼辦?那我要怎麼說│ │ ? │ │張孚睿:對,我看你……哈哈,我不知道,你先說說看,看怎樣│ │ 後面再那個啦!我也不知道。 │ │被 告:你先公文給我,你先跟那個講,等一下我叫我那個鄭小│ │ 姐跟你打電話解釋一下,好不?我叫他立刻打給你? │ │張孚睿:那是誰? │ │被 告:就是給我拿去陪標的啦! │ │張孚睿:不用啦!我跟他也不認識,我不需要啦!不認識。 │ │被 告:唉唷!那我要怎麼辦啊?那我要怎麼辦啊?我怎麼跟你│ │ 們股東交代啊?我頭一次做這個就去給……真的害死,│ │ 你、你、你公文先給我啦!然後你幫我回一下啦,說…│ │ …哇!這要怎麼說? │ │張孚睿:我也不知道這要怎麼說。我還怕被他誤會說我私底下跟│ │ 你那個…… │ │被 告:喔,怕誤會說私底下在接工作。 │ │張孚睿:對啊對啊。 │ │被 告:喔沒啦!沒啦。那現在要怎麼辦?我去給他會面一下?│ │ 去跟江先生會面一下? │ │張孚睿:他今天早上好像在忙,我昨天打給他,他早上在忙幾個│ │ 股東真的很不高興啦! │ │被 告:是喔!是喔!那我怎麼辦?那我怎麼辦?做錯事情吼,│ │ 以後不敢了!以後不敢了!趕快在LINE群組那邊就說做│ │ 錯事了,做錯了那個核能發電廠的事…… │ │張孚睿:對啊!這真的是麻煩的事。 │ │被 告:好,我給他群組那邊給他LINE一下,就說下次不會再犯│ │ 了。 │ │張孚睿:哈哈。 │ │被 告:啊!拜託他把那個公文弄過來一下。 │ │張孚睿:先這樣,好,OK,OK。 │ │被 告:拜託,你要說好話一下,我以後不會做這種事了。 │ │張孚睿:唉!實在是。 │ │被 告:抱歉!抱歉!實在是。 │ │張孚睿:好,好,好。 │ │被 告:好,好,好。(結束通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