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潘政宏張明宏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立恩
選任辯護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6日105 年度訴字第815 號、106 年度訴字第475 、605 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立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立恩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被告吳立恩於108 年7月8 日接獲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15 號、106 年度訴字第475 、605 號刑事判決,因對該判決認事用法有不服,而由原審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候補呈等語,而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嗣後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吳立恩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林左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