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立恩
- 選任辯護人
-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6日105 年度訴字第815 號、106 年度訴字第475 、605 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立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立恩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被告吳立恩於108 年7月8 日接獲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15 號、106 年度訴字第475 、605 號刑事判決,因對該判決認事用法有不服,而由原審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候補呈等語,而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嗣後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吳立恩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