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雲星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律師 第 三 人 黎禮全 葉日彤 葉晏彣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28 號被告葉雲星貪污等案件,裁定如下:主 文 黎禮全、葉日彤、葉晏彣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4 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雲星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9273 號、第20283 號、第13597 號提起公訴在案(本件第三人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被告所涉及之犯罪事實詳如附件所示),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據如附件所示之犯罪事實,倘若屬實,則被告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1 項公物公益侵占罪,且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車牌號碼000 -000 號、997 -MKM 號普通重型機車係須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惟該等車輛係分別登記在第三人黎禮全、葉晏彣、葉日彤名下,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在卷可考,依民國105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實施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其沒收對象及範圍可能包括黎禮全、葉晏彣、葉日彤。是為釐清本案有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各款規定沒收犯罪所得之情形,及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人程序主體地位,使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等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案已定於107 年7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前揭第三人得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人經命參與本案後,嗣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件: 葉雲星前係桃園縣平鎮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里長(任期自民國99年8 月至103 年12月25日),負責綜理東勢里內公共事務,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於100 年10月2 日至104 年1 月15日擔任桃園縣平鎮市東勢社區發展協會第6 屆理事長。 一、102 年間,葉雲星向址設桃園縣○鎮市○○路0 段000 號寶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馨公司)表示東勢里欲成立守望相助隊,有購車需求,寶馨公司遂決定捐款26萬元供葉雲星運用,並於102 年2 月22日由該公司員工張素貞交付現金26萬元與葉雲星,並由東勢社區發展協會開立收據6 萬元、20萬元各1 紙與寶馨公司。葉雲星遂於102 年3 月5 日向邱天龍以13萬6,000 元購入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1 部。然葉雲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汽車登記於其妻黎禮全名下,且於103 年12月25日卸任里長後,堅拒移交該車,並將該車車身上之「東勢里守望相助隊」字樣卸除,挪為私用,而予以侵占入己。 二、102 年間,大清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大清公司)在桃園縣平鎮市金龍路190 巷興建「大清誠品」建案,葉雲星於該建案開工之際,時常以里長身分向大清公司反應建案施工對該里交通造成影響,並告知大清公司欲成立守望相助隊,大清公司遂於102 年3 月22日以大賀建設有限公司名義捐款8 萬500 元,供東勢里成立守望相助隊添購機車之用,葉雲星並以東勢社區發展協會名義,開立收據1 紙與大清公司。葉雲星另於102 年4 月9 日,以成立東勢里守望相助隊名義向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鋼公司)募得8 萬500 元,並以東勢社區發展協會名義,開立收據1 紙與力鋼公司。葉雲星取得上開2 筆捐款後,旋於102 年4 月30日,向和昇機車行以每部7 萬8,150 元,總價15萬6,300 元購入三陽牌機車2 輛,然葉雲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所購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登記於其女葉晏彣名下,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登記於其子葉日彤名下,且於103 年12月25日卸任里長後,堅拒移交此2 部機車,並將車身上之「東勢里守望相助隊」字樣卸除,挪為私用,而予以侵占入己。